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财政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晋江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晋自然资规范〔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晋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各组团(片区)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和泉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土地平整项目涉及砂石处置工作要求,按照1月5日,市政府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调度会议精神,现就《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财政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晋江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修改完善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三)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

  (四)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或其他需要政府部门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土资源。

  二、相关定义

  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是指工程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施工方案要求,在建设施工期内或供地前,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开挖山体、掘进、平整和削坡减荷等行为而产生的,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外的剩余砂石土。

  三、处置原则

  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的处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有偿”原则。

  四、处置分类

  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的处置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一)房屋建设工程项目:

  城镇住宅和商业、服务业、工矿仓储建设项目等已完成场地平整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

  (二)场地平整项目:

  1.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且拟出让(划拨)地块场地平整项目;

  2.收储地块场地平整项目;

  (三)其他工程项目:

  1.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港口码头、水利设施、园区基础设施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程;

  2.宗教、殡葬以及风景名胜设施等特殊工程;

  3.已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浚等工程项目;

  4. 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农村宅基地);

  五、处置主体

  (一)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所涉及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城建集团、晋园集团(晋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项目)组织,具体负责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处置工作;

  (二)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涉及的场地平整项目,由属地镇(街)、经济开发区、组团片区下属国企或协作国企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场地平整和砂石土资源的处置工作,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工作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如无下属国企或协作国企,需委托市城建集团作为承办单位;

  (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涉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由行业、开发区下属国企或协作国企具体负责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处置工作,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工作应在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或取得开工证前完成,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如无下属国企或协作国企,需委托市城建集团作为承办单位。

  六、处置程序

  (一)房屋建设工程项目

  由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工程勘查报告,委托编制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施工方案要明确开挖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主体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和剩余砂石土资源量。

  涉及剩余砂石土资源经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意后,运输至全市设置的渣土消纳场所或先行就地堆放。涉及砂石土资源委托承办单位在晋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化处置。弃土无偿优先满足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生态修复项目或公建项目需求。

  1.储量核实。由承办单位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方储量核实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参加地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审查确定资源储量。

  2.处置价格确定。由承办单位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款评估。出让底价按市场基准价与评估价二者较高者作为确定依据。

  3.编制处置方案。由承办单位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4.资源处置。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纳入晋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二)场地平整项目

  1.储量核实。由承办单位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平整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等要求,编制场地平整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方储量核实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参加地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审查确定资源储量。

  2.处置价格确定。由承办单位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款评估。纳入晋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的,出让底价按市场基准价与评估价二者较高者作为确定依据。

  3.编制处置方案。由承办单位结合经论证通过的场地平整方案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4.资源处置。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纳入晋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三)其他工程项目

  1.储量核实。由承办单位委托编制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砂石土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参加地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审查确定资源储量。

  2.处置价格确定。由承办单位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款评估,出让底价按市场基准价与评估价二者较高者作为确定依据。

  3.编制处置方案。由承办单位结合经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施工方案要明确开挖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和剩余砂石土资源量,以及对原施工单位产生的工期、工序等方面的影响作出评估,同时落实抑尘的责任。处置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4.资源处置。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纳入晋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七、处置方案管理

  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应抄送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等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置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明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的平面范围、地块控规竖向控制高程、平整终了要求;

  (二)明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过程产生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处置方式;

  (三)明确砂石土采挖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对周边道路和桥梁隧道的影响等要求;

  (四)明确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五)明确剩余砂石土处置方式以及出现砂石土比例较大偏差的调价机制;

  (六)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和建设(承办)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七)明确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履行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八、规范收益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不得将工程采出的砂石土资源抵扣工程款。

  (二)剩余砂石土经公开有偿处置后,剩余砂石土处置竞得人(以下简称“处置竞得人”)或自行处置人应在30天内将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国库,未足额缴清的,不得进场施工。

  (三)剩余砂石土有偿使用费财政收入应优先安排用于与承办单位剩余砂石土处置相关的成本性支出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支出,可提取砂石资源成交价款的3%作为城建集团的工作经费,涉及计量、评估、出让等成本性支出费用按照实际支出予以核算,每半年由委托方会同承办方按财政经费审批流程报批请款。

  九、处置要求

  (一)处置竞得人享有砂石土处置权,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施工)方案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处置工作。场地平整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按合同约定动工之日起算)。

  (二)处置竞得人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要求,认真履行砂石土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涉及爆破作业的,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三)处置作业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安全,如因处置作业对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产生破坏,处置竞得人或自行处置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处置竞得人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要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要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因处置工作造成周边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灾隐患的,应负责在限期内完成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五)剩余砂石土在各处置主体同意并依法取得合法项目用地、环评等手续后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不得用于生产饰面用石材。

  (六)工程开采所涉剩余砂石土需临时用地堆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占用耕地;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项目场地平整或建设项目施工期结束后,加工破碎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涉及项目用地红线外的土地,应做好复耕复绿等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七)处置竞得人要认真做好源头监管,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建立砂石土出场、经营、使用等可追溯的统计台帐,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等监管措施,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

  (八)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非本工程建设项目回填或运出本工程建设批准范围。

  十、监管职责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利用管理,铁路、交通、住建、水利、港航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工作。

  (一)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及处置方案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砂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和砂石土源头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处置任务。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土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自然资源局查处。

  (二)属地镇街、经济开发区: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落实矿产资源保护主体责任,监督辖区建设(承办)单位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加大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出让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超范围采挖砂石土等行为。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建设(承办)单位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超范围采挖砂石土等违法行为。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领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交警大队及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公路水运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试行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做好按规定报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

  (七)市林业园林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八)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会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设置统一渣土消纳场所,原则各镇设置一个消纳场所,市区范围内统一设置两个消纳场所,保障剩余砂石土资源统一堆放。严格审批渣土运输相关手续。

  (九)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环境违法行为。

  (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砂石土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市公安局:负责平整施工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砂石土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剩余砂石土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工作。

  (十三)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晋江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供应审批,依据属地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批复意见供电,打击未经批准的碎石加工单位擅自用电行为,配合属地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碎石加工点电力设施设备进行拆除。

  十一、其他

  (一)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要求执行;对已供地但未处置的地块参照本规定要求执行。

  (二)对国家、省重点项目涉及跨县(市、区)的剩余砂石土处置的,按照辖区由建设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大型建设项目(如水利设施、公路、产业群等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前,应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38号)要求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查询和评估工作。

  (四)国家、省级对关于工程项目建设除自用外剩余砂石土的处置要求和收益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五)涉及保密、军事、应急、特殊性工程等项目的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方案,由建设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和组织实施。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可参照试行,由建设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六)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1止。《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财政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晋江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3〕5号)自动废止。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财政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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