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和上级土地平整项目涉及砂石处置工作要求、矿山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调度会议精神,由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晋江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三、修改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以下内容:处置原则、处置分类、处置主体、处置程序、处置方案管理、规范收益管理、处置要求和监管原则等,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资源处置不再区分方量。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储量不再区分5万立方米以上及以下,统一纳入晋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化处置。
(二)资源处置由国企作为承办单位。一是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房屋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不再做为砂石土资源处置主体,由城建集团、晋园集团具体负责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处置工作。二是场地平整项目。由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组团片区项目属地下属或协作国企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场地平整和砂石土资源的处置工作,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如无下属国企或协作国企,需委托市城建集团作为承办单位。三是其他工程建设工程项目。由行业、开发区下属国企或协作国企负责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处置工作,如无下属国企或协作国企,需委托市城建集团作为承办单位。
(三)设置统一渣土消纳场所。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会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在全市设置统一渣土消纳场所,原则各镇设置一个消纳场所,市区范围内统一设置两个消纳场所,保障剩余砂石土资源统一堆放。
四、有关要求
(一)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非工程建设项目回填或运出本工程建设批准范围。
(二)规定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1日止。
(三)《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财政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晋江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晋自然资规[2023]5号)自动废止。
五、关键词诠释
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指城镇住宅和商业、服务业、工矿仓储建设项目等已完成场地平整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
场地平整项目:指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且拟出让(划拨)地块场地平整项目和收储地块场地平整项目。
其他工程项目:指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港口码头、水利设施、园区基础设施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程; 宗教、殡葬以及风景名胜设施等特殊工程; 已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浚等工程项目;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农村宅基地);
六、案例解释
以平整项目为例:甲工地在合法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内进行场地平整,如范围内涉及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应由所在镇(街)、开发区下属国企(或委托城建集团)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方量估算和价格评估,并制定处置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晋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价款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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