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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包含以下内容:

晋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9部门 关于印发《晋江市促进退役军人 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工作,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19〕33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20〕90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22〕3号)以及《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吸引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晋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晋政文〔2018〕1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

  (一)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我市负责接收的退役军人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次年年底前自主报名参加汽车驾驶培训并取得驾驶证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依托高校、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实用性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

  (二)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引导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录取照顾政策。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一次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教育,但不可重复享受。加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力度,跟踪落实退役军人学历教育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做好退役军人身份认定,努力为退役军人学历提升做好服务保障。

  (三)组织全员适应性培训。组织当年度接收安置的退役军人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咨询辅导等,帮助退役军人尽快融入社会,加快就业。

  二、加大就业支持

  (四)放宽招录(聘)条件。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在招考资格条件上,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口径,对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比例的招聘岗位面向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定向招聘。

  (五)拓宽就业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村(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招聘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加大退役军人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和鼓励有文化、懂技术、市场经济观念强的退役军人到农村就业创业,享受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同等优惠政策。

  (六)鼓励企业招用,支持灵活就业。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对招收聘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和财政等优惠政策。非公有制企业聘用本市户口毕业后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退役军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人的一次性社保补贴。本市户口的高校毕业退役军人在毕业后3年内以灵活方式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优化创业环境

  (七)落实税收减免政策。2019年1月1日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八)优化工商注册服务。简化办事程序,优化业务流程,服务大厅、服务窗口要为自主创业退役军人提供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服务。落实高校毕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在出资、经营场所和免交有关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收费等方面优惠政策。

  (九)享受贷款贴息优惠。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四、强化帮扶服务

  (十)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坚持就业创业与教育培训并重,就业创业帮扶线上与线下并行,就业推介与创业指导并进,完善“11211”(一个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一支就业创业导师团队、两个教育培训基地、一个线上服务平台、一个就业创业孵化园地)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帮扶一体化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政校企合作、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机制。

  (十一)建立就业援助机制。将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就业帮扶范围,实施精准扶持。退役后未实现就业的,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用人单位改制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依法关闭、破产的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各类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首先安排伤残退役军人。

  (十二)强化就业服务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引导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就业援助、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每年组织2场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

  (十三)发挥导师团队作用。发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在创业指导、职业规划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传帮带作用,在集中培训指导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个性化指导,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策划、项目评估、创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服务,帮助退役军人提升创业能力。

  (十四)选树就业创业典型。开展“退役军人就业能手”“退役军人创业之星”“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单位”等评选表彰活动,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法委,政府办公厅、教育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现就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

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

组织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有条件的部队可在军人退役前开展技能培训,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

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实用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

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

鼓励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中等职业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国家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六)加强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各类目录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发布。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加强对承训单位教育培训质量考核,建立激励机制。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七)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八)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各地特别是边疆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地区县乡逐步扩大招考数量。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九)拓展就业渠道。

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十)鼓励企业招用。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十一)强化就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十二)实施后续扶持。

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三、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十三)开展创业培训。

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

(十四)优先提供创业场所。

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十五)享受金融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适时研究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探索设立创业基金。

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七)搭建信息平台。

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全国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十八)建立指导队伍。

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

(十九)建设实训基地。

依托现有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机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将其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引导多元服务。

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制。

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十二)明确任务分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二十三)严格追责问责。

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提高退役军人生活品质,推动实现退役军人更加广泛、更高质量就业创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出如下十条措施。

一、坚持政策引领。加强政策制度体系建设,加快推动制定《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办法》,用好《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2022年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黄页》等政策规定,适时研究制定《福建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组织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省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在政策制度上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建立基础平台。建立就业合作平台,开展部门间、政企间合作,与省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圣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省内就业服务单位和大型知名企业签订退役军人就业合作协议,以签约单位为主体精选企业和应聘退役军人面对面、双向选,常态联合组织开展招聘活动建立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管好用好团队,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中发挥作用,在创业座谈、经验交流、指导问诊等创业活动中发挥作用建设就业创业园地,遴选确定省级、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平台和低成本、专业化的服务。

三、注重技岗衔接。坚持教培先行、岗位跟进,推行定岗式、定向式、订单式培训模式,以13家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为依托,根据省签约企业岗位需求,在相关地市、院校举办“三定”培训班,走开超前储备技能、超前预测需求、超前技岗匹配路子。注重联合融合,引导退役军人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总结推广泉州市“3+1”(“技能+创业+拜师”+“适应性”)培训经验,形成省之间、部门之间联合发力、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四、助力乡村振兴。聚焦乡村振兴战略,在带领群众致富中发挥退役军人优秀品质,为乡村振兴注入活力动力,为基层治理提供力量支撑。建立选拔和使用长效机制,结合村(社区)“两委”集中换届或届中调整,重视选拔优秀退役军人依法依规进入“两委”班子。注重从农业农村创业带头人中优选符合条件的人选加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宣传退役军人在助力乡村振兴方面的经验做法,挖掘先进事迹,选树先进典型,结合“模范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等评选活动进行表彰和宣传。

五、突出重点帮扶。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对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家庭提供资金、实物以及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帮扶援助。对城乡低保人员(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困难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实施就业援助,将其纳入台账、动态管理,实行“一对一”帮扶,引导进行职业规划、转岗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六、强化教育培训。突出市场需求导向,充分挖掘优质培训资源,建立年度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为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提供更多选择。配合教育部门,加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力度,跟踪落实退役军人学历教育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提升。指导各地严格做好退役军人身份认定,努力为退役军人学历提升做好服务保障。 

七、大力扶持创业。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扶持政策;主动对接税务部门,帮助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帮助落实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鼓励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到艰苦边远边疆地区建功立业;推动就业创业园地面向退役军人推出优惠的政策,提供专业的创业服务和指导,稳步提升孵化退役军人创业的数、质量。

八、服务窗口前移。开展“送政策 送技能 送岗位”进军营活动。在部队老兵退役之前,进军营开展政策咨询活动,为即将退出现役的军人开设社会经济发展讲座,发布技能培训信息、推送企业岗位需求,帮助实现军人退役前后,军营、社会无缝衔接。集中在退役军人返乡报到季,印发适配退役军人的政策宣传手册,组织开展适应性培训,讲授职业生涯规划、社会就业形势、转型心理调适等课程。

九、优化常态服务。完善全省统一的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台账,定期更新退役军人就业情况、收录返乡退役军人就业信息和意愿、跟进复学入学的退役士兵毕业季就业服务,利用台账分析就业质量、统计就业率,利用数字化手段提升常态服务质量效率,为针对性做好就业服务、制定帮扶措施提供数据支撑。

十、加强保障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健全促进就业创业正向激励机制,鼓励担当作为、竞相发展。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引导,加大经费保障,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凝聚工作合力。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县(市、区)年度退役军人工作考核、双拥考评范围。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法委,退役军人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资委(局)、扶贫办、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退役军人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国资局、税务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政法委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9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 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发展,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加大就业支持力度,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能力,促进退役军人稳定就业、创业创新。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结合我省实际,就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退役军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是我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重要人力资源。促进他们就业创业,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新时代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第二章 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第四条  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全省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大型企业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有资质的教育培训资源,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培训无缝对接,改善退役军人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第五条  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与驻地部队沟通联系,每年组织2次到驻地部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先期介入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有条件开展退役前职业技能培训的部队可依托驻地承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军地相关政策,开设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现役士兵学历水平和技能素质,努力把退役军人服役期间锤炼的品质转化为就业创业的优势。 

第六条  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由我省负责接收的退役军人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按照规定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督促指导承训机构按需求增设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专业,减少人才饱和、就业率低的专业,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实用性培训,推进培训精细化、个性化,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 

第七条  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和承办院校(机构)定期沟通衔接,根据市场人力资源需要,联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过剩行业转岗再就业培训,提高退役军人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由本人申请,经失业登记,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参加一次省退役军人承训机构所列项目的技能培训,按照我省就业政策相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第八条  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范围。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普通高考的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享有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上加10分的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有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报考成人高校的按教育部年度成人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改革完善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办法,鼓励更多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注册入学,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校专科学历的退役军人,经本人申请,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就读我省成人高校专升本。符合条件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退役士兵,可参加福建省普通高校退役士兵专升本招生考试,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切线、单独录取。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予以办理。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校应征入伍的退役义务兵,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符合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退役前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可以选择入学或复学。对退役1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本科和高专高职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可按规定向高校申请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 

第九条  加强教育培训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教育培训机构,建立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各类目录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发布。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由省或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其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级、分类挂牌管理,培训机构由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招标确定。学历教育院校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各级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军人学员管理工作。退役军人原则上在安置地所在设区市内参加教育培训。经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逐级报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后,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培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个人自理。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正规学费票据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按照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外省的退役军人如需在我省参加教育培训,按其安置地所在省份规定执行,我省培训目录内的教育培训机构给予支持。 

第十条 实施奖惩激励。建立健全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对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指导,面向社会公开,实行定期考核、推行动态管理。对教育培训期间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未组织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达不到85%的以及推荐就业率较低的承训院校(机构),取消承训资格。对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军人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章  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省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在招考资格条件上,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口径,对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适当放宽,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比例的招聘岗位面向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定向招聘。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可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接收符合考核聘用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也可采取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考。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文件规定予以笔试成绩加分;对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普通大专学历以上的大学生在学期间入伍、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在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享有同样的笔试成绩加分待遇;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5至8级残疾等级的以及烈士子女4类对象,接收单位可以直接考核的方式招收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我省大学生退役士兵按规定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定向考录的专门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且不受“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和“本设区市招考范围”限制。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选调生选拔时,对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恐特战、狙击、排爆等退役军人特殊招录工作。 

第十三条  拓展就业渠道。省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同等条件优先招募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在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评审中,符合资助条件的,同等条件优先给予3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退役大学生士兵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并延长孵化时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属于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还可依规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在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以及社会服务等公益岗选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退役军人。优先聘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招用。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支持力度,对招收录用或聘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依法享受税收和财政等优惠政策,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十五条  强化就业服务。将退役军人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对象范围,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免费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求职就业搭建对接平台。鼓励各地举办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专场招聘会,优先纳入我省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计划并按规定给予公共服务补贴。 

第十六条  实施后续扶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动态化管理,做好退役军人岗位任用、在岗培训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服务,对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优化创业环境

第十七条  开展创业培训。按职责分工,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的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优先提供创业场所。鼓励在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市、县(区)视情建立专门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第十九条  享受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相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条  设立创业基金。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各类基金会设立退役军人创业专项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有力支持。 

第五章 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搭建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对接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依托省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畅通信息渠道,实施就业信息共享,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服务指导队伍。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团队,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为退役军人提供传帮带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实训服务基地。成立或依托现有的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积极对接相关部门,确保按各级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创立多元服务体系。依托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及社会组织优势资源,激发全社会参与热情,引导多元服务,实现服务全覆盖。各地要积极倡导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创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三者有机结合的多元服务体系,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全力服务。 

第六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制度完善,确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明确职责分工。军队有关部门协助做好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就业创业辅导等前期工作。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按规定做好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并推荐所属办学实力和师资力量较强的技工院校作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承训机构。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强化宣传教育。各地要加强对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八条  严格追责问责。各级各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列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双拥创建考评工作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和省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所称退役军人仅指2011年11月1日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后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001年1月19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颁布以后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等部门颁发《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以后的复员干部。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19〕33号)、《福建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等。

第三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培训机构确定发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培训机构的确定、签约、监督评价、资金审核拨付、政策解释等相关工作,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身份确认、资格审核、台账建立、动态管理、政策宣传等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托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培训项目

第四条  适应性培训。适应性培训由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坚持即退即训、全员参加。适应性培训的内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解读、退役军人的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心理调适、职业规划、国家安全保密教育、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经验介绍,了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及教育培训意愿等。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五条  个性化培训(含创业培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根据个人需求,到地方报到后3年内,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批准参加培训。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个人培训意愿,在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布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黄页中选取培训机构及所学专业,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培训机构的确定

第七条  遵循“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申报签约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向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承训申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申请条件,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与符合条件培训机构签订承训合同。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公开招标。中职、高职等学历教育,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供给。对于具备基本条件和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应纳入尽纳入。

(二)丰富资源。在主体性质上可涵盖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多种类型;在培训专业上应涵盖通用技能和高新技术的多种方向。

(三)优质优先。对于师资力量雄厚、产教融合较好、就业渠道稳定的培训机构优先纳入。

第九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把握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条  确定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发布公告。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训机构参与申报。

(二)接受申请。培训机构向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的材料包含:书面申请报告(含具备的条件、申请的理由以及可承担的培训项目);《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教学或培训机构核准登记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时需提供原件比对。

(三)受理核实。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或管理权限受理培训机构申请,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确定培训机构推荐情况。

(四)社会公示。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及本地相关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汇总上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省级汇总形成下一年度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黄页,正式发文公布。

(六)签约存档。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签订合同,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

第十一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建立培训机构信息黄页,在官方网站或媒体上集中公布签约培训机构情况,供退役军人使用,黄页根据承训机构变更情况动态调整。每年定期向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汇总报备。

第四章 合同及履行

第十二条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本地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培训市场状况,科学设定承训合同条款,遵循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签订、履行、变更承训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明确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质量、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情形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为培训项目购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定绩效目标,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及时掌握培训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二)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绩效评估等多种监管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三)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培训进度或绩效情况,可分阶段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作为培训项目承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结合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制定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三)主动规范招生行为,按物价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培训收费标准。招生简章和宣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真实,并向购买主体报备。所开设课程和培训质量应当符合招生简章或宣传的承诺。

(四)培训开班前,提请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报名参训的退役军人身份和享受补贴政策条件。

(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

(六)按规定组织学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考核)、职业资格考试等职业能力评价。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七)根据培训专业推荐参训学员就业,提倡开展“入学即入职”式培训,并开展不少于1年的就业稳定性跟踪调查。

(八)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当期培训任务结束后或年底,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培训报告和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终止合同。

(一)办学资格终止的。

(二)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培训的。

(三)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的。

(四)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培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承训工作开展、延误参训学员就业创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培训结束后,安置地县级和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学员回访、检查培训记录等形式对学员参加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逐一核实,严防虚假培训。规范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对能够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共享信息、资料的,不要求单位及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第五章  培训流程

第十八条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根据培训方案组织实施。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机构黄页范围内的培训,一般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请培训。退役军人本人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参加培训。提交的材料包含《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退役证件原件;本人3张一寸彩色照片。

(二)资格审核。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退役军人的参训资格进行审核,并在《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盖章,复印留存,原件交由退役军人本人。

(三)参训报到。退役军人参训报到时,提交经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盖章确认的《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培训机构在开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盖章的《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送达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盖章(市、县各存一份),一份留存。

(四)动态跟踪。安置地县级退役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进行信息采集、数据核实,完善《退役军人参训情况表》,形成实名制信息管理台账,实时掌握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总体情况,形成精准培训、跟踪服务的长效机制。

(五)资金申请。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按培训补助标准向学员所属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附《退役军人参训情况表》、《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复印件)、技能鉴定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相关信息发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一进行核实,确认退役军人实际参训情况。

(六)资金拨付。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审核确认的情况,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按规定拨付到位。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检查考核和监督管理;对参训学员进行跟踪了解和动态管理。重点考核培训机构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培训人数和时间、资金使用管理、学历证书获取、推荐就业以及实际就业等情况。对培训期间平均到课率低于70%的、未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证书获取率低于85%的承训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承训资格。对月到课率低于60%的学员,不发放生活补助费,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从各地推荐的培训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中确定一批优秀机构,作为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实现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孵化四位一体发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在园地中实践弹性学制、工学结合、创业孵化、“1+X”等试点工作,探索提高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针对性、有效性的新路子;通过建立区域内办学辐射机制、跨省结算系统,探索区域范围内的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园地挂牌有效期3年,到期后由各地重新推荐。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台账登记制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参训学员逐人建立培训台账,如实登记学员参加培训和享受培训补贴情况,并在年底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政策及参训、承训申报流程,定期公布承训机构评估结果及违规违约行为处理情况;设立监督电话,畅通网上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根据本地业态新发展和退役军人就业需要,多渠道积极收集项目制培训需求,建立培训项目库,结合培训机构的专业特色、课程安排、承接能力和培训对象意愿等因素,面向各类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适应性培训可按照项目制培训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确定和监管。

第八章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退役军人仅指2011年11月1日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后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001年1月19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颁布以后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

2.退役军人参训情况表

3.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量化评价指标体系

4.退役军人承训机构黄页

 

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常见问题

政策图解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