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人社监罚〔2023〕18号
当事人:晋江圣能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8TGK851H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摩登路5号
案 由: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2023年8月30日,我局监察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经调查,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此,我局监察人员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晋劳监令〔2023〕0000912号),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9月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报告我局。但你单位并未完全改正违法行为,致使员工到全国欠薪信访平台投诉。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存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责令改正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来访登记表和信访登记表等证据证明。
我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人社监告〔2023〕18号),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和《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42项一般档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电子缴款书通过网上银行或微信、支付宝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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