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试行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通知(泉市监规〔2024〕2号)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9-11 09:36 浏览量: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为落实市委印发的《关于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的工作方案》(泉委〔2024〕18号)及市府办印发的《泉州市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泉政办规〔2023〕17号),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对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改革,先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对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承诺其经营条件符合散装食品经营许可的要求,免于现场核查,登记审批窗口予以当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适用范围 

      散装食品经营许可的新办、变更及延续。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

     

      (二)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前述虚假承诺情形除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信息外,还可通过信用泉州网站查询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四、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申请散装食品经营许可,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质证明文件(能通过系统核验或电子证照调用的,无需提交);

     

      3.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散装食品销售)。

     

      (二)(二)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散装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无需现场核查的除外),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散装食品销售)。

     

      (三)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散装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的(无需现场核查的除外),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散装食品销售)。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措施 

      (一)减少材料,引入承诺。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文件,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散装熟食销售者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从事网络经营的经营网站地址及截图,外设仓库名称、具体地址、面积、方位图、配套设备设施的基本信息等材料。前述材料以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散装食品销售)替代。

     

      (二)简化流程,当场发证。申请人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承诺其具备申请散装食品经营许可的法定条件。窗口收到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免予现场核查,当场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一窗受理,证照合办。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与散装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批权限属于同一层级的,实行“一次提交,一窗受理,一口发证”,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散装食品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含新设、变更)时,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可以同步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和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审批及发证(照)时限不得超过合并办理前经营主体登记的承诺时限。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合并办理或分开办理登记与许可业务。

     

      (四)加强监管,强化衔接。负责日常监管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取得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责令食品经营者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相符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撤销其食品经营许可,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保障。推行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实施,优化窗口布局,调整审批权限,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措施平稳落地;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窗口人员熟知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实施方式、服务流程;要注重协同配合,做好事前与事中事后的衔接工作,形成主体登记、许可审批、监督管理环节的全链条闭环,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二)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宣传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政策,提高群众和企业知晓率。各地窗口要加强对经营主体的行政指导,主动告知申请人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条件、监管措施和不实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醒其依法经营。要落实好“一次说清”等效能建设相关制度,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做到“一窗受理,同步发证”,让申请人“最多跑一趟”,切实感受到“告知承诺制”带来的便利。

     

      (三)及时沟通反馈。各地在推进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登记审批科、食品流通科反馈,确保改革工作顺畅运行。

     

      (四)本通知有效期5年,自2024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31日。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告知书(散装食品销售)

     

                   2.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散装食品销售)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告知书(散装食品销售)

     

                                     : 

      为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决定对散装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免于现场核查。现将散装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提交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告知如下:

     

      一、许可条件 

      申请散装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员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企业自行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制度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场所要求:

     

      1.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无现场销售、无贮存场所仅从事食品商贸业务(包括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要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办公场所。

     

      2.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3.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均应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4.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四)设备要求:

     

      1.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2.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设施或设备、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3.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或无现场销售、无贮存场所仅从事食品商贸业务(包括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无现场销售、无贮存场所仅从事食品商贸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所经营的产品陈列及陈列(摆放)设施。

     

      (五)其他要求

     

      1.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与挂钩生产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并将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2.无现场销售、无贮存场所仅从事食品商贸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与存储、运输单位签订储存、运输协议并存档备查。

     

      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经营主体。

     

      (二)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

     

      三、监管措施 

      负责日常监管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申请人取得许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不实承诺的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食品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二)经整改仍不相符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

     

      (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2 

    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散装食品销售)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申请人               自愿申请通过“告知承诺”的方式取得散装食品经营许可。本申请人已认真阅读了《食品经营许可告知书(散装食品销售)》,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经对照自查,本申请人已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散装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要求,且不存在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公章)

     

    日期: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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