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产业发展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23-06-02 16:14 浏览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晋江市产业发展母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产业发展母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财金〔202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晋江市产业发展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母基金,是指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投资基金,旨在通过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全力推动我市传统产业高新化转型、新兴产业集群化发展、现代服务业专业化升级、未来产业多元化布局。

  (三)母基金按照聚焦政策导向、坚持市场运作、规范科学决策、有效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运作,致力于 “4341”现代产业体系(即鞋服、纺织、建材、食品四个优势主导产业的高新化转型,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医疗健康三个新兴产业的集群化发展,商贸物流、文体旅游、研发创意、金融服务四个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化升级,探索布局未来产业)的构建,争取孵化一批小而精的科创项目,引入一批成熟的科技型产业项目,做大一批高质量的本地项目,真正发挥产业发展母基金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

  (四)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产业发展母基金及母基金投资的各产业子基金。

  二、资金来源及投向

  (一)母基金总规模50亿元(人民币,下同),分年度分期分批到资,建立“投资—收回—再投资”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滚动发展。

  (二)母基金存续期限为20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期限可适当延长。

  (三)母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

  1.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2.母基金出资代表筹措注入,可根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以市场化方式筹集;

  3.基金运作回收的资金及收益;

  4.其他资金。

  (四)母基金不直接投资项目或单项目专项基金,通过遴选基金管理经验丰富、招商引资能力较强、过往投资业绩良好或产业资源背景深厚的子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投资于我市“4341”现代产业体系的子基金。

  三、管理机制

  (一)母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母基金理事会、母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理事会成员单位中的涉企部门与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等,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母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二)市政府成立母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作为母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由分管市领导任理事长,市政府办分管领导、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局、金融局、工信局、商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晋江分园区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及母基金出资代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理事会按照《晋江市产业发展母基金理事会章程》的相关议事规则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母基金战略规划;

  2.审议母基金理事会章程及各相关制度;

  3.审议母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子基金申报指南;

  4.审议拟新设子基金的设立方案,主要包括选定子基金管理人、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管理费用、收益分配等;

  5.对母基金及子基金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业绩考核等事项;

  6.审议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

  7.《晋江市产业发展母基金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理事会的日常管理事务。理事会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

  2.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我市母基金战略规划,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3.组织审核母基金理事会章程及各相关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4.统筹制定母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申报指南,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5.汇总拟新设子基金的设立方案等事项,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6.汇总母基金管理运行情况;

  7.负责对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

  8.执行理事会决议,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9.《晋江市产业发展母基金理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母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按照竞争性评审的原则提出评审意见,经理事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理事会。

  (五)理事会成员单位中的涉企部门(科技局、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经济开发区、泉州半导体高新区管委会晋江分园区办事处)作为子基金设立的牵头发起人,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主要负责:

  1.围绕所属行业支持方向制定子基金设立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对子基金设立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调研;

  2.负责对所属行业意向子基金管理人进行初步接洽,侧重对意向子基金管理人储备项目、项目招引及推动项目落地的能力进行初步甄别;

  3.会同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所属行业意向子基金管理人洽谈子基金设立初步方案;

  4.负责建立并滚动更新组建返投项目储备库,推动所属行业子基金管理人招引项目的实质性落地,并督促子基金管理人落实返投要求;

  5.会同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所属行业子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以及投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6.向理事会报告所属行业子基金返投完成情况;

  7.协助所属行业子基金与国家、省级、泉州级基金对接合作。

  (六)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经理事会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负责母基金的投资和运作管理事务,主要职责如下:

  1.配合理事会成员单位中的涉企部门对接我市“4341”产业领域基石投资人和意向子基金管理人;

  2.建立健全母基金评审机制和专家库;

  3.对意向子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筛选,并进行尽职调查;组织母基金的专家评审工作;拟定对子基金的投资方案,经理事会办公室汇总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4.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向子基金委派观察员;

  5.起草母基金的相关制度,经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6.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

  7.向理事会报送母基金年度运行报告;

  8.执行理事会决议,承办理事会和理事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母基金每年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用,并结合母基金经营运作情况,适时建立受托管理机构激励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投资对象

  申请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原则上应为新设子基金,若子基金管理人具备较强的产业背景、招商引资能力或成熟的招商返投项目,可以是存续基金;

  (二)子基金主体原则上在晋江市辖内注册、运营、托管,子基金首期到位资金应在约定期限内到位,且原则上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20%;

  (三)原则上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

  (四)子基金所有投资者均需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5%,母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总规模的10%;

  原则上母基金应为子基金缴付出资顺序的最后出资人,若有其他政府引导基金或国家级大基金参与投资的子基金,母基金可在其出资前缴款。母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除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多人数;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应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六)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所投项目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母基金理事会同意,最多可延长2年;

  (七)子基金原则上返投于我市企业的认定总额不低于母基金对该子基金出资额的1.2倍;

  (八)原则上单只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九)子基金管理人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十)子基金管理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5年内无重大不良记录;

  (十一)子基金管理人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且募集资金来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二)子基金管理团队历史股权投资规模不低于10亿元,且过往历史业绩优秀。子基金管理团队应具有一定的招商资源和招商经验,具备较强的招商能力和较强的产业资源优势,可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项目引入晋江市落地;

  (十三)子基金管理人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十四)子基金管理人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拟投资产业领域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且在子基金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股权投资或相关产业投资成功案例;

  (十五)子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必须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子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合计出资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

  五、返投认定

  (一)返投晋江的项目主要包括工业企业、新兴产业企业、企业总部以及人才团队、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根据子基金约定的返投比例,返投金额的认定主体可适当扩大至子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或子基金产业投资人,即其管理人的关联方和产业投资人投资晋江的金额可计入返投。以下情形可选择认定为子基金返投晋江的企业:

  1.直接投资晋江辖内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入生产经营、产生经济贡献、促进就业等,下同;

  2.为晋江市引进落地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

  3.投资的晋江辖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晋江市现有企业,或在晋江市投资设立新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子基金返投金额计算标准如下:

  完成主体

  投资方式

  返投认定金额

  备注

  子基金

  投资晋江辖内企业

  投资于晋江辖内企业的实际投资额*1

  子基金投资于晋江辖内企业,且企业在晋江辖内实际经营、产生经济贡献、促进就业。

  引入异地企业

  迁移至晋江辖内的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或增资金额*2

  子基金投资的异地企业迁址至晋江辖内,且企业在晋江辖内实际经营、产生经济贡献、促进就业。

  在晋江辖内新增子公司或增资现有的晋江公司

  晋江辖内新增子公司的实际投资额或增资金额*1.5

  在母基金参股子基金后,如子基金投资于晋江辖外企业,但该企业通过在晋江辖内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增资现有的晋江公司,且该公司在晋江辖内实际经营、产生经济贡献、促进就业的。

  通过在晋江辖内设立上市或融资主体(收购外地运营主体进行生产经营)

  设立于晋江辖内的上市或融资主体的实际投资额或增资金额*1

  子基金通过在晋江辖内设立上市或融资主体对异地运营主体进行控股型收购,收购后将存量业务、新生产线落地晋江,该公司在晋江辖内实际经营、产生经济贡献、促进就业的。

  (三)子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或子基金产业投资人返投金额计算标准如下:

  完成主体

  投资方式

  返投认定金额

  备注

 

  子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或子基金产业投资人

  投资晋江辖内企业

  投资于晋江辖内企业的实际投资额*0.5

  子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或子基金产业投资人投资于晋江辖内企业,且企业在晋江辖内实际经营、产生经济贡献、促进就业。

 
 

  引入异地企业

  迁移至晋江辖内的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或增资金额*1

  子基金、子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或子基金产业投资人投资的异地企业迁址至晋江辖内,且企业在晋江辖内实际经营、产生经济贡献、促进就业。

 
 

  在晋江辖内新增子公司或增资现有的晋江公司

  晋江辖内新增子公司的实际投资额或增资金额*0.75

  在母基金参股子基金后,如子基金、子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或子基金产业投资人投资于晋江辖外企业,但该企业通过在晋江辖内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增资现有的晋江公司,且该公司在晋江辖内实际经营、产生经济贡献、促进就业的。

 

  通过在晋江辖内设立上市或融资主体(收购外地运营主体进行生产经营)

  设立于晋江辖内的上市或融资主体的实际投资额或增资金额*0.5

  子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或子基金产业投资人通过在晋江辖内设立上市或融资主体对外地运营主体进行控股型收购,收购后将存量业务、新生产线落地晋江,该公司在晋江辖内实际经营、产生经济贡献、促进就业的。

  符合上述条件投资的异地企业迁址至晋江市或投资的异地企业来晋投资的项目,也可以选择按照晋江辖内实体在产业子基金投资期内在晋所产生经济贡献的2倍作为返投认定金额。为避免重复计算,产业子基金须在申报该投晋项目时明确选择按照投资金额或是按照产生经济贡献计算返投金额,在晋纳税金额的计算期间自子基金投资在晋实体后该实体在晋纳税第一笔税收起至子基金投资期结束时前一年12月31日止。

  六、运作流程

  母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理事会成员单位中的涉企部门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设立子基金需求,经理事会审议,授权理事会办公室通过受托管理机构发布年度子基金申报指南。

  (二)行业接洽。理事会成员单位中的涉企部门对申报子基金的管理人进行接洽,侧重对项目储备、项目招引及项目落地进行初步甄别。

  (三)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经初步筛选且基金设立方案成熟的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调报告。

  (四)专家评审。根据理事会成员单位中的涉企部门对基金项目接洽情况及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结果,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会对子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方案、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评审意见。

  (五)投资决策。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母基金拟投资的子基金方案进行投资决策,并授权理事会办公室通过受托管理机构对外进行公示。

  (六)拨付出资。在子基金管理人完成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在收到子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拨付出资资金。

  理事会成员单位中的涉企部门发起设立子基金时,应提交明确的子基金方案(包括投资方向、出资来源、返投要求、基金招商项目意见等)至理事会办公室,由理事会办公室提交理事会审议后授权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会同理事会成员单位中的涉企部门研究制定母基金参与设立方案,最终按投资决策流程执行。

  其他需设立子基金的产业链小组可由产业链小组办公室所在部门参照理事会成员单位中的涉企部门作为子基金设立的牵头发起人,履行设立子基金的相应职责。

  七、退出机制

  (一)母基金投资形成的财产份额可采取转让、退伙、清算等方式退出。

  (二)母基金参投子基金形成的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的价格、方式等退出条件实现退出。协议或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财产份额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母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受托管理机构拟定具体退出方案后,经理事会办公室提交理事会审议。

  (三)母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母基金的托管账户,投资本金用于循环投资,收益分配方案由理事会决策。

  (四)母基金所持子基金权益份额的退出收益或亏损按照母基金各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或分担。

  (五)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母基金可选择终止合作或提前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1.子基金方案获得理事会批准后,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2.母基金拨付投资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完成工商注册超过一年,社会出资仍未到位的;

  4.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5.子基金未按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6.子基金返投进度不符合本办法的;

  7.其他不符合子基金协议约定情形的。

  八、激励机制

  (一)鼓励子基金投资晋江市范围内的企业与项目或招引企业来晋投资,在子基金完成返投且运作符合母基金相关规定和基金协议要求的前提下,经第三方机构对返投成效进行评估并报理事会决策后,可选择“四年期回购”或“超额收益让渡”的激励形式。

  (二)母基金参投子基金形成的财产份额,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子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在子基金相关协议中明确;超过4年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退出。

  (三) “超额收益让渡”指子基金完成返投且运作符合母基金相关规定和基金协议要求的前提下,母基金在取得总退出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对该子基金的投资本金及子基金相关协议中约定的门槛收益之和后,可适当让利于子基金管理人及母基金管理人。

  (四)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自己可完成返投的情况选用不同的激励机制,具体收益让渡标准如下:

  1.返投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出资金额的1.2倍,可让渡超额收益的20%让利予子基金管理人、3%让利予母基金管理人;

  2.返投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出资金额的1.5倍,可让渡超额收益的30%让利予子基金管理人、5%让利予母基金管理人;

  3.返投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出资金额的2倍,可让渡超额收益的50%让利予子基金管理人、10%让利予母基金管理人。

  九、风险控制

  (一)母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母基金运行安全。建立议事决策记录和档案备查制度,详细记录调研审核、投资决策、会议表决等内容,并留存档案。

  (二)母基金应通过市场化竞争机制选择托管银行,子基金可自主选择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应选择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经验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基金规范运行,母基金及在晋设立的子基金,基金托管账户和资金募集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在晋开设。托管银行具体负责母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的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

  (三) 母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质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四)母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母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在所参投子基金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五)母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年度向理事会提交母基金的运作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六)母基金对子基金的返投进度明确设置约束要求,母基金对返投进度不达要求的子基金可视情况暂缓、终止后续实缴出资,并且可以选择无条件退出。子基金每次申请出资前需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当前返投进展说明及清晰的未来返投储备说明。

  (七)子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风险问题,如子基金主要管理团队发生实质性变化、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更或控股股东发生实质变更、子基金主投领域发生变更、子基金所属类别的变更、申请母基金出资金额或出资比例增加等,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十、监督考核

  (一)理事会对母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设置考核指标。从政策绩效、经济绩效、管理效能三个维度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每年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至理事会办公室,由理事会办公室对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提交理事会审议。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母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负责对母基金的运作进行审计。

  (二)母基金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建立投资容错机制,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母基金投资产生损失、出现偏差失误,但依法依规、决策程序透明、已履职尽责、未谋取私利、未输送利益的,依法依规给予尽职免责。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仅适用母基金及下设的子基金,以前年度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按原办法执行,国有企业投资产业基金按《晋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晋委发〔2018〕2号)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晋江市产业发展母基金理事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0日止。

  附件:设立子基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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