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李某某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办理资金返还:
1. 卡号:6222620110012298627,户名:王某滨,开户行:交通银行,返还金额:25076.62元;
2. 卡号:6228480030437309716,户名:季某军,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返还金额:8530元;
3. 卡号:6226080200513619,户名:陈某群,开户行:招商银行,返还金额:86337.1元;
4. 卡号:6214186666005046946,户名:段某容,开户行:宁波银行,返还金额:10375.34元;
5. 卡号:6228483978547521876,户名:金某加甲,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返还金额:38007.34元;
6. 卡号:6270660199851479,户名:王某滨,开户行:平安银行,返还金额:42010.63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我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公告期间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公告期满后,我局将依程序返还冻结资金。
办案民警:施警官
联系电话:0595-82677110
诈骗犯罪侦查大队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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