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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
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2022〕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积极帮助市场主体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加快纾困解难、恢复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普惠性扶持措施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日常征信良好确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切实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加快第六期100亿元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贷款投放,并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企业倾斜,贴息标准按贷款金额的1%按月预拨。督促银行机构单列并严格执行普惠小微贷款信贷计划,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倾斜信贷资源,力争2022年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上年进一步下降。对依法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2.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并取消反担保,省财政通过风险补偿和业务奖补、代偿补偿、降费奖补以及再担保保费补贴等措施,推动融资担保扩面、降费,支持省级再担保业务持续扩大。对于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出现风险造成损失的,根据尽职免责有关规定,免除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3.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募集资金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对转贷部分金额给予发行人0.5%贴息补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4.提升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投保企业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快赔。鼓励保险机构为疫情防控一线的疾控、医护、科研、志愿者及其家属免费赠送疫情保险保障。(责任单位: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5.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落实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6.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7.加大增值税优惠力度。落实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8.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住建厅、机关管理局)
9.优化电力保障。对参与福建电力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在2022年3月电力市场交易偏差部分免予考核,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保障企业用电需求。实施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优惠政策,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工商业用户,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电力交易中心,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
1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2年3月和4月的用水、用气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11.持续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对小微企业上缴上级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加强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和需求管理,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支持工业企业恢复发展
13.支持企业入规升级。对2022年新投产纳统规上工业企业、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其中,对二季度新投产纳统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市配套出台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14.支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加快生产应用。对符合条件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研发及产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帮助相关企业加快产品审批进度,推动快速形成有效产能、注册上市和投入应用。按规定积极引导我省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及时挂网采购,督促引导二、三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我省企业的新药及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优先纳入院内采购目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卫健委、药监局、工信厅、财政厅、医保局)
15.加大外贸企业支持力度。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设立70亿元抗疫情专项贷款额度,优先保障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新增首贷(含保单融资)和无还本续贷、纯信用金融产品给予最高1%贴息支持。适度放宽受疫情影响外贸企业出口前保险承保条件。(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商务厅、财政厅,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
三、加大服务业纾困力度
16.加快餐饮业、零售业复苏。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营业中断损失保险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餐饮企业等疫情下经营的保险保障。(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
17.2022年各地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业企业员工开展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对餐饮和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定期核酸检测,给予防疫、消杀支出补贴。减半收取餐饮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
18.加大交通运输和物流业扶持。支持省级示范物流园、4A级以上物流企业、省级快递分拨中心开展适应疫情防控设施改造,配备消毒设备,并按照改造投入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落实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政策,免征2022年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省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19.进一步支持文旅业发展。对以组团接团为主营业务的骨干旅行社予以纾困补助。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委托旅行社组织实施,在规定标准和限额内凭旅行社发票报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文旅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总工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20.对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领取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按照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对暂退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责任单位:省文旅厅、财政厅,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21.对处于中高风险区承担疫情防控隔离任务的宾馆饭店减免2022年1月至6月数字电视基础服务费。(责任单位:省广电网络集团)
22.鼓励商贸企业大力发展线上销售。鼓励我省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闽货(需拥有福建注册商标)实物商品网络销售。支持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零售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发展线上商城、智慧商店等,鼓励疫情期间对开发或租用APP、线上小程序等数字化应用加大投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数字办)
23.增强消费引导。支持各地持续开展“八闽美食嘉年华”等活动,鼓励各地“闽菜馆”创建。鼓励各地举办预制菜产业供需对接会等活动,促进预制菜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24.提升航空运力和机场集货能力。鼓励相关地市对航空公司新开通国内定期客运、货运航线给予资金补助;对航空货运代理、进口生鲜冷链分别给予国际出港货物、国内出港货物、进口生鲜冷链产品机场服务保障费优惠。省级财政资金对武夷山、沙县、冠豸山支线机场的航班航线,给予每个不超过3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
25.加大服务业引导资金对困难行业支持力度。2022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各地打造一批主题鲜明、产业融合度高、品牌效应显著的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文旅项目,促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旅产业恢复发展;支持各地建设一批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直播基地,围绕优势产业开展直播活动推介特色产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
四、帮助企业稳定用工
26.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22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顶格实施国家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2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鼓励以企业为主体,面向企业职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28.缓缴或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被纳入封控管控防范区等封闭管理区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2022年因为疫情管控等原因,无法办理社保缴费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理防范管理的次月起3个月内,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延缴期间可申请免收滞纳金。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缓缴职工医保、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当地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或解除封控管理防范管理的次月起3个月,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医保局,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29.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规定申请疫情期间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五、优化涉企服务
30.优化税费优惠“免申即享”服务。升级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完善纳税人、缴费人分类标识,自动判别税费优惠项目。优化信息系统功能、改造系统流程,通过弹窗提醒、一键通达等方式实现简便快捷操作。推行“自行判别、网上办理、申报享受”,纳税人在线确认后,自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征等政策,实现从“审批办理”到“无需审批只需备案”再到“无需备案自行留存备查”的“免申即享”服务。(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31.优化提升“金服云”平台功能。依托平台做好“纾困贷”“科技贷”“技改贷”“乡村振兴贷”等政策性产品投放,提升“担保云”“不动产在线抵押”“融资撮合”等功能应用,力争2022年“金服云”平台新增注册企业用户5万户,解决融资需求450亿元。(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
32.优化企业信用服务。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向各级融资服务平台共享应用,进一步推进“信易贷”工作。对企业在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计入失信记录;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33.创新拓展政府服务方式。推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做好疫情时期“网上办、邮寄办、帮代办、自助办”配套服务,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e政务”自助服务一体机、邮政速递等“不见面”方式办理业务。优化涉企经营审批服务,持续推进“跨省通办”,创新拓展“省内通办”“帮办代办”等服务模式,帮助企业“一次、高效、便捷”办理审批业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以及省里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发布本领域其他惠企纾困政策措施,落实精准推送,线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最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发展。省发改委要牵头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政策兑现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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