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深沪镇】深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沪镇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03-02 09:53 浏览量:

     

     

     

     

     

    晋深政〔202116

     

     

     

    深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沪镇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渔业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渔业生产管理,保障渔船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深沪镇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沪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5

    深沪镇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渔业生产管理,保障渔船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和《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精神,坚持渔船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本规定。

    一、渔船必须持有经渔业船舶检验、渔政、渔港监督、公安边防等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二、渔船应配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生产的合格船员。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全部船员必须持有专业技术训练四小证(海上求生、救生艇筏操作、船舶消防、海上急救)。

    三、渔船必须按照规定配足救生、消防设备及其他有关航行生产安全的设施,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四、船东和船长必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对渔船的安全负总责,落实船长责任制,并应做到下列几项:

    1、加强对渔船的安全技术管理,每艘渔船必须配备一名具有一定安全常识和责任心的安全员,负责安全及消防器材的管理和维护,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2、配备的船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合格证件。

    3、加强对船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强令所属人员违章操作。

    4、积极主动地参加镇村渔船编队生产,经常性保持船队之间、船岸之间的通讯联系,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及船舶动态。

    5、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6、严格遵守“五不出海”和“七严禁一限制”等规定,落实《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渔业领导小组关于压实渔船船东(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文件精神;每日凌晨零点至六点,每隔一小时发送一则短信至渔船属地船管站以报平安;落实“每三个月返回一次船籍港接受登船检查”的要求。

    五、渔船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捕捞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夜间、雾天及出入港时船长、轮机长必须亲自值班、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保证渔船航行和作业生产的安全。

    六、渔船及机器动力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修维护,保证设备处于正常的技术状态。

    七、每艘船必须按规定配备驾驶、轮机员,轮流值班,当班时不得随意离岗,严格按规定操作和维护。

    八、渔船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组织自救。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迅速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通过深沪402台或其他途径向镇、村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生命危险时,应当尽力组织抢救,并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求救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助。

    十、强化保险意识,所有渔船都应投渔工人身意外伤害及渔船财产保险,增强渔业抗灾能力。

    十一、渔船应严格执行《深沪镇渔业防台风及防火工作预案》。

    十二、渔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年检手续及享受相关的政策性补贴。发生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执行本规定好的要给予表扬,有特殊贡献的要给予奖励。

     

     

     

     

     

     

     

     

     

    深沪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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