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浩楠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建花):
本委受理张想想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6年1月6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5月28日至2025年9月22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的劳动报酬21121元,并以21121元为基数,按100%的标准加付逾期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21121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20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其拖欠劳动报酬导致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四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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