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升与泉州市通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一案——公告
时间:2026-02-03 16:41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泉州市通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强):

    本委受理周旭升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3368-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就申请人仲裁请求讨薪误工费及车程路费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旭升主张的讨薪误工费及车程路费仲裁请求。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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