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李焕煜:
本委受理李焕煜与晋江市磁灶镇东鸿陶瓷中心(个体工商户)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2974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焕煜主张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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