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深圳点筹农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责人:邓玮):
本委受理钟惠源、吴培松、潘丽虹等16人与深圳点筹农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2622-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就申请人屈子皓关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点筹农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屈子皓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15日工作期间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贰万玖仟柒佰伍拾元整(¥29750.00)。
二、驳回申请人屈子皓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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