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深圳点筹农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责人:邓玮):
本委受理钟惠源、吴培松、潘丽虹等16人与深圳点筹农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2622-1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就16名申请人第一项仲裁请求,15名申请人(除屈子皓外)第二项仲裁请求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点筹农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惠源、吴培松、潘丽虹等16人2025年8月至9月15日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零壹佰元整(¥140100.00),详见附件。
二、被申请人深圳点筹农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惠源、吴培松、潘丽虹等15人(除屈子皓外)在职期间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壹仟贰佰元整(¥201200.00),详见附件。
三、驳回申请人钟惠源、吴培松、潘丽虹等15人(除屈子皓外)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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