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市远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艺厂):
本委受理岑兴华与你公司之工伤待遇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109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 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于2024年1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 60元、住院护理费160元、停工留薪工资14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7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764元,共计支付人民币壹拾贰万零柒佰肆拾捌元整(¥120748.00)。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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