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罗赛:
本委受理你与福建天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肥肥)之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2389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作出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柒拾壹元整(¥22471.00)。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期限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为准。三、驳回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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