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市梅岭子杰鞋服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蔡丹军):
本委受理罗云龙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5〕139-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就申请人仲裁请求第三至五项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期限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为准。
二、驳回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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