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良勇、邱豪、全辉龙、陈琴、全慧文与晋江海鼎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12-23 14:49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海鼎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祥明):

    本委受理柯良勇、邱豪、全辉龙、陈琴、全慧文与你公司之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1213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全辉龙从2022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24日工作期间工龄工资赔偿11200元一个月的失业赔偿5600元,未休假3天560元总计17360元疫情停业1个月56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全辉文从2022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24日工作期间工龄工资赔偿9200元一个月的失业赔偿4600元,未休假4天613元总计14413元疫情停业1个月46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琴2023年1月31日至2024年11月24日的工龄补偿金12400元、一个月失业补偿6200元、4天未休假826元,共计19426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柯良勇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11月24日的工作期间的工龄补偿以及失业金、工龄补偿2750元加失业金5500元共计825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邱豪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11月24日的工龄补偿以及失业金、工龄3500元、失业金3500元共计7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027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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