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有良与晋江海鼎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时间:2024-12-23 14:48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海鼎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祥明):

    本委受理吴有良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1213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赔偿金960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3月6日至2023年2月28日加班费共135488元,其中工作日加班费7200÷21.75÷8×1404.2×1.5=87157元,节假日加班费7200÷21.75÷8×584×2=48331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1月26日至2023年1月期间未发工资9212元,其中疫情停业期间未发工资8012元,扣发工资2679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2018年3月6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保险金。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027日上午10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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