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市陈埭镇斯托尔鞋厂(经营者:张云辉):
本委受理倪文江、蒋玉连、张多芬、舒凯、桂文兵与被申请人晋江市陈埭镇斯托尔鞋厂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1317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5名申请人工作期间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玖佰捌拾叁元整(¥117983.00)。(其中倪文江2700元、蒋玉连34466元、张多芬11475元、舒凯14560元、桂文兵54782元)。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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