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泉州市瑜蓓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月霞):
本委受理王新新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1115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22日工资8000元、为公司垫付的服务器和域名费用199.2元、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2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736元,共计人民币捌仟玖佰叁拾伍元伍角(¥8935.2)。
二、驳回申请人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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