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福建国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燕):
本委受理何惠英、肖中全、张葵英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1185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3名申请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叁佰叁拾叁元整(¥125333.00),其中肖中全89333元、张葵英24000元、何惠英12000元。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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