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明):
本委受理叶琼彬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7月工资共计3000元整;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3年9月至2024年7月社保;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4年2月至7月医保;四、按合同违约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叁万元;五、解除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项目负责人的备案信息;六、解除劳动合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11日下午15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四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