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福建省晋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军):
本委受理杨金云与你公司之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3年5月、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的社保的单位及个人部分费用共计679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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