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市瑜蓓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月霞):
本委受理王新新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年底至2024年3月18日之前在家坐班及2024年3月份及2024年4月份的工资10000元,支付申请人为公司垫付的服务器和域名费用200元,共计102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200元(3月份至4月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二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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