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市原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金炳):
本委受理向超、吕安军、王正均、蒋鹏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向超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10月5日工作期间剩余工资10000元,共计10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吕安军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10月5日工作期间剩余工资10000元,共计10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正均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10月5日工作期间剩余工资5500元,共计55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蒋鹏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2月30日工作期间剩余工资3700元,共计37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一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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