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东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东伟):
本委受理刘建忠与你公司之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刘建忠请求裁决解除与你公司的劳动合同、请求裁决你公司支付刘建忠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5783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3日上午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一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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