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19-0101-2024-00016
    • 备注/文号:晋西政〔2024〕34号
    • 发布机构:西滨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3
    关于印发西滨镇重大隐患 场所查封和解封工作程序的通知
    时间:2024-11-28 10:12

      各一级网格、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为规范重大隐患场所查封和解封工作,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已梳理明确重大隐患场所查封和解封工作程序,现将《西滨镇重大隐患场所查封和解封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西滨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

      西滨镇重大隐患场所查封和解封工作程序

      一.查封流程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检查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报经第一网格长同意后,到镇安办领取封条,实施查封,具体有以下7种情况:

      1.凡是生产经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拒不执行的,依法采取强制停止供电等措施,并处罚款;造成事故发生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凡是将厂房仓库出租(包括但不限于分租、转租)为生产加工场所的,出租方应在订立出租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分租给两个及以上不同经营主体的,出租方应负责并明确专(兼)职管理员对公共消防设施统一管理,落实防火巡查、设施维护、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将租赁情况告知属地村(社区)、网格。未落实上述措施的,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必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凡是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封。

      4.凡是存在生产、储存、经营与居住场所合用的“三合一”自建房加工场所,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凡是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存在火灾隐患的,一律责令当场整改;凡是电气线路未规范敷设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

      5.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内部审批手续,并事先告知房屋所有者、管理人以及同一建筑内其他生产加工单位,同时向所在地村(社区)网格员报备,在确保可燃物清理干净,现场监护人在岗在位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明火作业。进行电焊、气焊、热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直至行政拘留等处罚。

      6.生产加工场所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制定场所火灾应急预案,每半年应组织开展一次演练,全体人员应熟练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和技能。未按规定开展演练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7.其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

      查封后,将查封场所信息登记并第一时间发布在镇应急管理工作群,例如:

      【查封场所信息登记】

      村(社区):

      查封时间:

      查封场所:场所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

      查封原因:

      检查人员:

      查封照片:

      二、解封流程

      1.申请阶段

      查封单位的当事人向所在网格提出解除查封,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申请。申请时应明确说明企业已进行的整改措施和目前的安全状况,以便检查单位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复查。

      2.检查与复查阶段

      (1)检查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企业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2)检查后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意见书应详细记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企业的整改情况。对于仍存在问题的地方,要明确指出并提出进一步整改要求。

      3.审批阶段

      (1)对复查后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自复查之日起,填报《西滨镇重大隐患场所解封审批表》(见附件)。

      (2)审批表需由第一副网格长、安办或相关科室负责人、第一网格长依次签署意见。各一级网格根据实际整改情况,客观评价企业的整改效果,由第一副网格长签署是否同意解封建议;安办或相关科室则根据实际复查情况和网格的意见,由安办或相关科室负责人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是否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解除查封建议。第一网格长根据第一副网格长、安办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意见,决定是否解除查封。

      (3)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并在审批表中详细说明理由。

      三、有关需求

      1.按照“谁查封、谁解封”的原则,由网格进行查封的生产经营单位,解除查封时,由第一副网格长进行解封,但材料需同步报送安办登记,相关材料包括《整改复查意见书》复印件、《西滨镇重大隐患场所解封审批表》原件、被检单位隐患整改照片等。

      2.由镇安办或其他镇直部门联合查封的生产经营单位,解除查封时,需征求网格意见,相关材料也要同步报送网格登记。

      附件

      西滨镇重大隐患场所解封审批表

    拟解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或

    主要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整改情况

    例如:隐患1:消防设施不足。隐患2:。。。。。。

    整改措施:购置并安装了[X]个灭火器、增设[X]个消防栓等、整改结果:消防设施已配备齐全,符合安全要求。。。。。。。

    (备注:详细说明检查时发现的隐患以及对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并附整改照片)

    第一副网格长(签名):        

    日期:2024年   月    日

    安办意见

    例如:经复查,该企业隐患已整改到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同意解封。

    镇直单位检查人员(签名):       

    安办或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名):           

    日期:2024年   月    日

    相关领导意见

    例如:同意解封。

    第一网格长(签名):

    日期:2024年   月    日

    备注

    1、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检查单位存档,一份镇安办备案;

    2、 各网格应加强对被查封单位场所安全隐患的督促整改;

    3、 由镇安办或其他镇直部门联合查封的生产经营单位,解除查封时,网格需征求镇直部门意见,相关材料也要同步报送镇安办登记。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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