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17-2420-2024-00009
- 备注/文号:晋龙政〔2024〕6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龙湖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7
现将《龙湖镇特殊对象入住镇级养老院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龙湖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龙湖镇特殊对象入住镇级养老院补助办法
为加强龙湖镇级养老院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和改善特困人员等特殊对象的老年生活,帮助解决特殊对象入住龙湖镇级养老院的托养问题,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民规〔2023〕10号)、《晋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晋政民〔2019〕63号)、《晋江市民政局 晋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函》(晋政民函〔2022〕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户籍在龙湖镇的低保户、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五老”遗偶及其他困难对象,其他乡镇的对象一律不予以补助。
二、补助标准
1.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五老遗偶”及其他困难对象入住龙湖镇级养老院费用超出个人或家庭负担的部分,由镇级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分档次进行补助,具体如下:
①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老”遗偶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分档次进行补助,分别为500元、800元、1000元;已享受晋江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的低保对象和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不重复补助。
②其他困难对象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分档次进行补助,分别为300元、500元,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对象不重复补助。
2.特困人员入住龙湖镇级养老院的费用由月供养金、镇级补助等资金构成,镇级补助费用采取差额补助方式发放,即根据每位特困人员入住费用扣除特困人员月供养金后,不足的部分由镇级兜底补助,每人每月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
三、申请程序
1.养老院评估入住费用,出具费用证明;
2.对象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龙湖镇养老院特殊对象申请入住费用补助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镇社会事务办入户审核;
4.镇分管领导审批;
5.与养老院签订协议书。
四、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补助资金从申请对象入住镇级养老院次月起算,并于次月起按月拨付到申请对象或监护人账户。
五、退出机制
补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者引起补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镇社会事务办。养老院发现补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也应及时向社会事务办报告。社会事务办将及时确认补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或者调整补助金额。
六、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相关细则
1.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可安排入住镇级养老院(患有重度精神疾病和重度精神残疾的除外)。尚善养老院作为镇级养老院的经营主体,要配合镇政府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按相关政策要求,必须无条件接收特困人员入院,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除供养金及镇级补助金以外的费用。特困人员入住镇级养老院的相关费用由特困人员供养金、镇级补助、床位补贴等各类资金构成,其余差额部分由院方承担。特困人员因病(伤)发生的医疗费用等额外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临时救助等保障制度规定进行救助。
2.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镇政府要与养老院、村委会及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签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委托照料协议书》(附件2)。
3.特困人员监护人代为保管领取供养金账号的,应于每月供养金及补助资金下拨后及时到养老院缴纳费用。
4.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是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是民政部门履行特困人员兜底保障的重要职责。镇社会事务办、镇级养老院、各村委会要高度重视,协调解决特困供养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社会事务办和各村委会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鼓励养老院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特殊对象入住养老院的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龙湖镇养老院特殊对象申请入住费用补助审批表
2.晋江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委托照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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