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17-2420-2024-00005
- 备注/文号:晋龙政〔2024〕27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龙湖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06
各村、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湖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到位。
晋江市龙湖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龙湖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按照《关于石结构房屋重点隐患处置的指导意见》(泉房指综〔2021〕19号)、《关于排查处置石结构阳台安全隐患的通知》(泉房指综〔2022〕63号)、《福建省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实施细则》(闽建安〔2022〕12号)、《关于开展重点监管经营性自建房专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房安指综〔2024〕6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即日起组织开展全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强化监管和统筹协调,各级党委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坚持精准施策,立足阶段目标、兼顾总体目标,分类、分步实施。守住“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两条房屋安全底线,努力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二、工作目标
我镇通过此次行动,对石结构房屋和经营性自建房数据进一步查缺补漏,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房屋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石结构房屋专项行动。即日起至6月30日,完成石结构房屋安全排查,同步推进分类整治,有序消化存量。
经营性自建房专项行动。即日起至5月30日,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全面排查纳管;推动重点监管经营性自建房专业排查整治。
三、主要任务
(一)石结构房屋专项行动
1.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摸清辖区内存量石结构房屋底数、人员居住情况、房屋类型、产权关系等,重点对石结构悬挑阳台、石条板上砌墙加层、条石板净跨超过3.5m和悬挑超过0.5m石结构房屋进行核查,建立重点隐患整改清单,结合城中村改造、镇区改造,推进石结构、危旧房拆除改造,简化程序支持翻建,因地制宜分类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行动安排
2.1全面排查阶段(2024年4月22日至5月20日)
(1)各村要利用现有省系统石结构房屋数据,迅速组织动员基层网格,全面摸清石结构房屋状况,并分类造册建档,实行清单管理,5月7日前报送晋江市石结构房屋信息汇总清单(详见附件1),务必做到应排尽排、一栋不漏。
(2)石结构悬挑阳台专项排查。各村要摸清本辖区内石结构悬挑阳台底数,逐一排查石结构悬挑阳台是否上人阳台、悬挑长度、支撑形式、堆载情况等信息,造册建档,并做到应报尽报,市里将统筹考虑加固费用的补助。
(3)针对石结构悬挑阳台、石条板上砌墙加层、条石板净跨超过3.5m和悬挑超过0.5m石结构房屋等重点隐患,按照《泉州市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图解(石结构排查表)》标准(详见附件2)组织开展专业技术核查。
2.2分类整治阶段(2024年5月21日至6月15日)
按照《泉州市关于石结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现场会议纪要》和《关于石结构房屋重点隐患处置的指导意见》(泉房指综〔2021〕19号)规定,对石结构隐患实施分类整治。
(1)经营性石结构房屋整治措施。按照《泉州市关于石结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现场会议纪要》要求,采用石条板和石结构悬挑阳台的经营性房屋,要做好群众劝导工作,立即退出经营,其他用于经营的石结构房屋,应进行维修加固,经鉴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用于经营,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2)石结构悬挑阳台专项整治措施
对沿街沿路影响公共安全的石结构悬挑阳台要定期巡检,发现异常情况的,要立即落实强制隔离和警示措施;发现石结构悬挑阳台堆放重物的,要及时卸载减重;进行分批整治,采取局部拆除或维修加固,彻底消除隐患;加固施工要按照《福建省石砌体结构加固规程》(附件3)规定执行。
(3)石结构房屋隐患整治措施
落实石结构重点隐患整治,一是要鼓励支持石结构危旧房屋翻建,逐步减少存量石结构房屋;二是采取加固消除隐患,要按照《福建省石砌体结构加固规程》(附件3)规定要求,由专业机构提供设计方案,视情况选用构件置换、外加面层、外包型钢、增设支点等加固方法,并规范加固施工,保证加固效果。
同时,要加强石结构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做好隐患告知;发现房屋结构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封闭停用。
5月21日至6月30日,市级组织督导组对属地镇街开展全过程的督导评估。重点督导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整改落实到位。督导发现各村未如实上报石结构悬挑阳台清单,存在漏排漏报的,将予以通报,责令立即落实整改,整治经费由各村自行承担。
(二)经营性自建房专项行动
(1)经营性自建房全面排查纳管。各村要按照《福建省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实施细则》规定,严格落实挂牌巡检,做到“应挂尽挂、应检尽检”;巡查发现存在隐患的房屋,按照“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原则,及时落实整治。
(2)重点监管经营性自建房清查整治。各村要按照《关于开展重点监管经营性自建房专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房安指综〔2024〕6号)要求,聚焦层数超三层、改扩建超三年和使用人数超10人的经营性自建房(以下简称“3310”),全面摸清辖区底数、房屋状况(建造年限、层数、结构、基建手续、改扩建情况、经营许可情况)、使用人数,5月15日前,各村分批对“3310”和省系统非“3310”对象进行现场复核查,同时发现隐患问题同步开展整治。5月30日前,各村对新增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及时录入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出经营性的自建房要及时从系统中剔除。各村要夯实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成果,紧扣“自建房”和“3310”定义范围,梳理自建房底数,进一步查缺补漏。漏排或新增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建立台账(详见附件4),立即排查录入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2024年5月21日起,市级组织督导组对属地镇街开展督导检查,其中,5月21日至6月15日,重点督导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经营性自建房是否全覆盖挂牌巡检、是否存在漏挂少挂,“3310”房屋是否消除隐患,非“3310”房屋是否存在漏排错排。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各方责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督促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责任。各村要落实属地责任,发动村、群众开展工作;村承担房屋排查具体工作及网格化巡查工作。规建办、教委办、市场监督所、社会事务办、派出所、企业办、国土所、农办、文体办、卫计、安办、行政执行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综合治理。
(二)加强督导检查。镇纪委、效能办要对各村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对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工作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约谈等方式,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工作中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问责。
附件:1.晋江市石结构房屋信息汇总清单
2.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和石结构自查排查记录表
3.福建省石砌体结构加固技术规程(节选)
4.晋江市经营性自建房动态管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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