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14-2400-2021-00018
    • 备注/文号:晋永政文〔2021〕139号
    • 发布机构:永和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27
    晋江市永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有关流程及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晋江市永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有关流程及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时间:2021-12-27 16:00
      

    晋江市永和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

    有关流程及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镇机关相关部门:

    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我镇行政执法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现将《永和镇行政检查流程图》、《永和镇行政强制流程图》、《永和镇行政处罚流程图》、《永和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以上行政执法流程和自由裁量基准将同永和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人员、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及行政执法清单一同向社会公示,请务必遵照执行。

     

    附件1.永和镇行政检查流程图

          2.永和镇行政强制流程图

          3.永和镇行政处罚流程图

          4.永和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晋江市永和镇人民政府

    20211227

     

     

     

     

     

     

     

     

     

     

     

     

    附件1

    永和镇行政检查流程图

     

    执法人员持证执法(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初步调查核实、收集、固定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现场进行拍照。

    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         

     

        执法人员可以对当事人、证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调查笔录》。

     

     

     

    当事人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确认。

     

    当事人拒绝到场,盖章或以其他方式不确认,或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至少两名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出具责令改正通知或《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时限组织复查。

     

     

     

     

     

    调查终结

     

     

     

    附件2

    永和镇行政强制流程图

     

     

     

     

     

     

     

     

     

     

     

                                                 

     

     

     

     

     

     

     

     

     

     

     

     

     

     

     

     

     

                                       

     

     

                        

                        

     

     

    附件3

    永和镇行政处罚流程图


    附件4

    永和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子项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1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一般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严重

    逾期不改正

    可以拆除

    2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

    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

    一般

    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子项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形

    裁量幅度

    3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修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般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严重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629日发布,自19931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一般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

    严重

    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并应当赔偿

    5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629日发布,自199311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一般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责令限期拆除

    严重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