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902-2320-2020-10047
- 发布机构:梅岭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06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定义类型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全国妇联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条件
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向儿童所在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①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②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③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失联、失踪的;
④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⑤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的;
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⑦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失联的;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审核程序
①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②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
③确认。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④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实行实名制登记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报、应退尽退”原则。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所需材料
①儿童本人户口簿的原件。
②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③属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④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⑤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⑥属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⑦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⑧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或村(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材料。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内容
①基本生活保障方面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当地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进行发放。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
②医疗康复保障方面
及时将符合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重病、重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③教育资助保障方面
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
④落实监护责任方面
要强化监督保护责任,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对未满16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⑤关爱服务保障方面
要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教保障机制,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晋江政务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