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分割合并工作的通知
晋自然资规范〔2024〕4号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陈埭分局、各国土资源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用地(包括工业仓储用地,下同)分割或合并工作,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分割或合并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我市范围且不属于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工业用地。

  二、办理条件

  (一)企业申请分割或合并的工业用地不得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整体规划要求,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无闲置土地行为,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办理分割、合并的宗地需满足无查封、无抵押(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除外)等限制权利的情形,分割后单宗用地面积不少于2亩。

  (三)分割、合并的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合并后若原使用年限不同的,由企业申请按最低年限办理登记;符合我市出台其他有关土地合并年限政策的,可从其规定执行。

  (四)土地分割需根据用地总平面图方案、规划道路或宗地范围内明显界标物进行分割。

  (五)同一宗地分割后,应按分割前原宗地红线进行总平面图设计,经济技术指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比例、建筑退让、停车位应按原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执行,且宗地分割后的单独地块不得进行单独转让。

  (六)相邻的宗地申请合并的,按以下办理:

  1.宗地合并后的土地经济技术指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比例、建筑退让、停车位等具体建设要求可以按合并前各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进行整体平衡,也可以仍按合并前各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分别执行。

  2.宗地合并后的建设要求若按合并前各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进行整体平衡的,则土地转让时应按合并后的红线整体转让。

  3.宗地合并后的建设要求若仍按合并前各宗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分别执行的,则土地可按合并前各宗地的红线办理分割后分别转让,同时应满足第二条第(五)点要求。

  4.宗地合并后再次分割,且分割后地块跨越原各宗地红线的,则土地转让时应按原合并的红线整体转让。

  (七)若原土地出让合同无明确各项经济指标的,一般工业用地指标按照容积率上限3.0,建筑密度上限一般为60%,对特殊生产工艺要求工业项目(如建材、陶瓷、机械制造等行业),在满足消防、环保、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密度上限按80%确定;建筑系数下限40%,绿地率10%≤G≤20%进行控制。物流仓储用地指标按照容积率上限4.0,建筑密度上限60%,建筑系数下限50%,绿地率10%≤G≤20%进行控制。工业、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对应建筑基底面积计算)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施规范要求;物流仓储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室等建筑面积)。

  三、办理流程

  由工业用地权利人提供申请报告、用地分割或合并的测绘报告及图纸、不动产权证书、总平面图方案(办理分割手续时需提供)向晋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工业用地的分割或合并。晋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申请后,于1个工作日内向局用地规划管理科(以下简称用地科)或城乡规划中心陈埭片区分中心(以下简称陈埭分中心)征求意见;在符合分割、合并办理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局用地科或陈埭分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意见并附分割或合并方案图纸;权利人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后,不动产登记中心给予权利人办理变更登记。局用地科或陈埭分中心认为分割、合并土地申请不符合要求,不同意分割、合并的,应在意见中写明理由,由不动产登记中心退还申请人。

  四、附则

  (一)本文件自印发之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晋江市国土资源局 晋江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规范晋江市工业用地分割合并的意见》(晋国土资〔2018〕354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二)本文件由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文件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相冲突的,以上级政策内容为准。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9日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晋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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