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财政局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晋江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晋自然资规范〔20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晋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各组团(片区)指挥部办公室: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和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以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行为,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泉资规范〔2022〕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三)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

  (四)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土资源。

  二、相关定义

  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是指工程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施工方案要求,在建设施工期内或供地前,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开挖山体、掘进、平整和削坡减荷等行为而产生的,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外的剩余砂石土。

  三、处置原则

  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的处置应当遵循“效率优先”和“依法公开有偿”原则。

  四、处置分类

  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的处置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一)房屋建设工程项目:

  城镇住宅和商业、服务业、工矿仓储建设项目等已完成场地平整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

  (二)场地平整项目:

  1.已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且拟出让(划拨)地块场地平整项目;

  2.收储地块场地平整项目;

  (三)其他工程项目:

  1.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港口码头、水利设施、园区基础设施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程;

  2.宗教、殡葬以及风景名胜设施等特殊工程;

  3.已批准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

  4.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农村宅基地);

  五、处置主体

  (一)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所涉及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具体负责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处置工作;

  (二)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涉及的场地平整项目,由属地镇(街)、经济开发区、组团片区(也可指定项目属地下属国企)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场地平整和砂石土资源的处置工作,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工作;

  (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涉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处置工作,应在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或取得开工证前完成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六、处置程序

  (一)房屋建设工程项目

  1.储量核实。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方储量核实报告,剩余砂石土方储量不扣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砂石土方。

  储量计算规则: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作为处置范围;以直接相邻的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加0.2米作为场地平整设计标高;以场地平整设计标高向下5米作为地下室开挖深度。

  2.处置价格确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示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将机构进行价款评估。出让底价按市场基准价、评估价就高确定。

  3.编制处置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在拟定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作为出让方案内容,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4.资源处置。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剩余砂石土应当与项目用地一并进行拍卖、挂牌,剩余砂石土出让底价计入拍卖、挂牌起始价。拍卖、挂牌后,产生溢价的,按溢价率乘以出让底价确定最终处置价格。

  5.其他要求。项目用地竞得人因建设需要,实际开挖范围需超过储量核实范围的,应提前向市自然资源局报告;经核实后,超出部分按最终处置价格补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实际开挖范围(数量)不足储量核实范围(数量)的,不再退还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场地平整项目

  1.储量核实。由承办单位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平整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等要求,编制场地平整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方储量核实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参加地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审查确定资源储量。

  2.处置价格确定。由承办单位委托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示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将机构进行价款评估。纳入晋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的,出让底价按市场基准价与评估价二者较高者作为确定依据;承办单位自行处置的,处置价格按市场基准价、评估价或按我市最近一次采取竞争方式同类矿种的处置价就高确定。

  3.编制处置方案。由承办单位结合经论证通过的场地平整方案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4.资源处置。

  (1)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剩余砂石土储量在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应当纳入晋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2)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剩余砂石土储量在1万立方米(含)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置。

  (3)剩余砂石土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无需编制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由承办单位直接按省自然资源厅公布的基准矿价从高自行处置,处置结果报备市自然资源局。

  (三)其他工程项目

  1.储量核实。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砂石土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参加地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审查确定资源储量。

  2.处置价格确定。由建设单位委托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示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将机构进行价款评估。纳入晋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的,出让底价按市场基准价与评估价二者较高者作为确定依据;建设单位自行处置的,处置价格按市场基准价、评估价或按我市最近一次采取竞争方式同类矿种的处置价就高确定。

  3.编制处置方案。由建设单位结合经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施工方案要明确开挖砂石土总量、本工程自用量(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主体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和剩余砂石土资源量,以及对原施工单位产生的工期、工序等方面的影响作出评估,同时落实抑尘的责任。处置方案提交市自然资源局初步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4.资源处置。

  (1)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剩余砂石土储量在5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应当纳入晋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

  (2)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剩余砂石土储量在1万立方米(含)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置。

  (3)剩余砂石土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无需编制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直接按省自然资源厅公布的基准矿价从高自行处置,处置结果报备市自然资源局。

  七、处置方案管理

  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应抄送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等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置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明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的平面范围、地块控规竖向控制高程、平整终了要求;

  (二)明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过程产生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砂石土方量评估情况;采用参照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情况;

  (三)明确砂石土采挖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对周边道路和桥梁隧道的影响等要求;

  (四)明确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五)明确剩余砂石土处置方式以及出现砂石土比例较大偏差的调价机制;

  (六)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和建设(承办)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七)明确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履行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八、规范收益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不得将工程采出的砂石土资源抵扣工程款。属场地平整项目的,剩余砂石土可与场地平整工程一并出让。

  (二)剩余砂石土经公开有偿处置后,剩余砂石土处置竞得人(以下简称“处置竞得人”)或自行处置人应在30天内将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国库,未足额缴清的,不得进场施工。

  (三)剩余砂石土有偿使用费财政收入应优先安排用于与剩余砂石土处置相关的成本性支出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支出。

  九、处置要求

  (一)处置竞得人享有砂石土处置权,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施工)方案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处置工作。场地平整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按合同约定动工之日起算)。

  (二)处置竞得人或自行处置人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要求,认真履行砂石土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涉及爆破作业的,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三)处置作业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安全,如因处置作业对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产生破坏,处置竞得人或自行处置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处置竞得人或自行处置人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要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要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因处置工作造成周边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灾隐患的,应负责在限期内完成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五)剩余砂石土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不得用于生产饰面用石材。

  (六)工程开采所涉剩余砂石土需临时用地堆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占用耕地;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项目场地平整或建设项目施工期结束后,加工破碎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涉及项目用地红线外的土地,应做好复耕复绿等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七)处置竞得人要认真做好源头监管,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建立砂石土出场、经营、使用等可追溯的统计台帐,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等监管措施,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

  (八)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非本工程建设项目回填或运出本工程建设批准范围。

  十、监管职责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利用管理,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建设单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一)建设(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及处置方案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砂石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和砂石土源头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处置任务。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土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自然资源局查处。

  (二)属地镇街、经济开发区:各镇(街)、经济开发区要落实矿产资源保护主体责任,监督辖区企业建设(承办)单位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加大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出让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等行为。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建设(承办)单位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超范围采挖砂石土、非法采矿和违法占地等行为。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领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交管及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试行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做好按规定报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

  (七)市林业园林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八)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环境违法行为。

  (九)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砂石土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市公安局:负责平整施工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砂石土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剩余砂石土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工作。

  (十二)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晋江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供应审批,依据属地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批复意见供电,打击未经批准的碎石加工单位擅自用电行为,配合属地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碎石加工点电力设施设备进行拆除。

  十一、其他

  (一)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要求执行;对已供地但未处置的地块参照本规定要求执行。

  (二)对国家、省重点项目涉及跨县(市、区)的剩余砂石土处置的,按照辖区由建设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大型建设项目(如水利设施、公路、产业群等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前,应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38号)要求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查询和评估工作。

  (四)国家、省级对关于工程项目建设除自用外剩余砂石土的处置要求和收益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五)涉及保密、军事、应急、特殊性工程等项目的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方案,由建设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和组织实施。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可参照试行,由建设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六)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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