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520-2024-00474
- 备注/文号:晋政地〔2024〕1031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4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晋江市供电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泉州晋江龙江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用地的请示》(晋电发展〔2024〕12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346号)批准,位于东石镇郭岑村的国有建设用地0.6284公顷(原地类为属东石镇郭岑村集体所有的旱地0.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4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泉州晋江龙江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由你单位与东石镇人民政府商定支付。
四、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616308元(其中耕地开垦费69600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63928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282780元),契税等相关规费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2024〕346号文批准的我市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此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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