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520-2020-00263
- 备注/文号:晋政地告〔2020〕5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11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东石镇埔头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晋政地告〔2020〕54号
2020年3月28日,新建福州至厦门铁路(泉州市境内)工程建设用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0〕285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批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单位名称:
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责任公司。
二、征收土地位置:
详见征地红线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涉及被征地单位及征收土地面积:
东石镇埔头村集体土地1.4685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文〔2017〕46号)计算。
单位:万元/公顷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标准 |
安置补助费 标准 |
青苗补助费 标准 |
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标准 |
水田 |
0.2201 |
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90万元/公顷标准补偿 |
按3万元/公顷标准补偿 |
按《晋江市高铁新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办理 |
|
旱地 |
0.3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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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0.1073 |
||||
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 |
0.8266 |
||||
合计 |
1.4685 |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座落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东石镇埔头村 |
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20日 |
埔头村委会 |
2020年9月21日 |
七、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对征地决定不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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