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520-2020-00032
- 备注/文号:晋政地〔2020〕11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09
晋政地〔2020〕11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火车站物流园
大道零星道路用地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晋江市泉南高铁经济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晋江火车站物流园大道零星道路用地项目用地的请示》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312号、闽政文〔2013〕77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位于内坑镇前洪村、葛州村、上方村、潘厝村、深圳村、吕厝村的1.346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原地类为内坑镇前洪村集体所有的水田0.1022公顷、水浇地0.0371公顷、旱地0.0220公顷、园地0.050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747公顷;内坑镇葛州村集体所有的水田0.0465公顷、水浇地0.0462公顷、旱地0.2677公顷、园地0.03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60公顷;内坑镇上方村集体所有的水田0.0910公顷、水浇地0.1405公顷;内坑镇潘厝村集体所有的旱地0.0740公顷;内坑镇深圳村集体所有的旱地0.115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20公顷;内坑镇吕厝村集体所有的旱地0.0237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晋江火车站物流园大道零星道路用地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由你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四、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605745元(其中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605745元),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相关规费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2012〕312号、闽政文〔2013〕77号文批准的我市2012年度第十一批次、第五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特此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自然资源厅,泉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则局,晋江市
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
计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人防办、消防大队,内坑镇人
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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