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210-2024-00334
    • 备注/文号:晋政文〔2024〕167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08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沪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变更用海的批复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时间:2024-10-14 11:16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深沪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变更用海的请示》(晋自然资〔2024〕69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晋江市水利局在《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沪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用海的批复》(晋政文〔2023〕70号)基础上变更用海,变更后项目用海总面积89.2527公顷,其中排海管道申请用海面积为2.7380公顷,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污水达标排放申请用海面积为86.5147公顷,用海方式为污水达标排放用海(宗海界址图详见附件)。变更后,项目海域用途、用海类型、用海期限等保持不变,仍按照原批准文件执行。

      二、申请人应在本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缴纳,并在海域使用金缴纳完成后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请你局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逾期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四、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需要,或者海洋功能区划调整,以及公共项目、重大项目需使用该海域时,我市将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附件:1.深沪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排海工程

      (海域段)变更用海宗海位置图

      2.深沪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排海工程

      (海域段)变更用海宗海界址图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深沪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

    排海工程(海域段)变更用海宗海位置图

      附件2

    深沪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

    排海工程(海域段)变更用海宗海界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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