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110-2024-00272
    • 备注/文号:晋政办〔2024〕16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19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时间:2024-09-03 10:5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6

      (一)编制目的…………………………………………………...……6

      (二)编制依据……………………………………………………...…6

      (三)适用范围…………………………………………………...……6

      (四)工作原则…………………………………………………...……7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7

      三、应急组织体系和主要职责…………………………………….……...…8

      (一)应急指挥机构与主要职责……………………………...……....8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8

      2.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心………………………….9

      3.现场指挥部………………………………………………….………9

      (二)应急专业机构和主要职责………....……………………………9

      1.专家咨询委员会………………………………………………………9

      2.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9

      (三)应急组织体系框架………………………………………………11

      四、监测、预警、报告………………………………………………………12

      (一)监测………………………………………………………………12

      (二)预警………………………………………………………………12

      1.预测…………………………………………………………………..12

      2.预警级别……………………………………………………………..13

      3.预警方式与方法……………………………………………………..13

      4.预警信息报告………………………………………………………..13

      5.预警信息发布………………………………………………………..14

      6.预警信息变更与解除………………………………………………..14

      (三)报告………………………………………………………………14

      1.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4

      2.报告时限和程序……………………………………………………..15

      3.报告内容…………………………………………………………...16

      4.网络直报…………………………………………………………...16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17

      (一)应急响应原则…………………………………………………..17

      1.先期处置原则………………………………………………………..17

      2.响应调整原则………………………………………………………..17

      (二)应急响应措施…………………………………………………..17

      1.各级人民政府………………………………………………………..17

      2.“三公(工)一大”融合协同机制………………………………...19

      3.市卫健局……………………………………………………………..20

      4.医疗机构……………………………………………………………..20

      5.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1

      6.卫生监督机构………………………………………………………..22

      7.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22

      8.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22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23

      1.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23

      2.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24

      (四)调整应急响应级别……………………………………………..25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25

      1.终止条件……………………………………………………………..25

      2.终止程序……………………………………………………………..26

      六、善后处理………………………………………………………………..26

      (一)评估……………………………………………………………..26

      (二)保持……………………………………………………………..26

      (三)奖励……………………………………………………………..26

      (四)责任……………………………………………………………..27

      (五)抚恤和补助……………………………………………………..27

      (六)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27

      七、应急保障………………………………………………………………..27

      (一)技术保障………………………………………………………..28

      1.卫生应急队伍………………………………………………………..28

      (二)物资保障………………………………………………………..28

      1.医疗物资保障………………………………………………………..28

      2.生活物资保障………………………………………………………..29

      3.经费保障……………………………………………………………..30

      (三)通信与交通保障………………………………………………..30

      (四)法律保障………………………………………………………..30

      (五)宣传教育………………………………………………………..31

      八、预案管理………………………………………………………………..31

      (一)预案制定………………………………………………………..31

      (二)预案修订………………………………………………………..31

      (三)监督检查………………………………………………………..31

      九、附则……………………………………………………………………..31

      (一)名词术语………………………………………………………..32

      (二)预案解释部门…………………………………………………..32

      (三)预案实施时间…………………………………………………..32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34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职能…………………….38

    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晋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预案。

      (三)适用范围

      晋江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适用本预案。

      其他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按《晋江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及时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类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3.依法防治,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科研、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为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健局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市政府和泉州市卫健委备案,并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有关单位。

      三、应急组织体系和主要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与主要职责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市卫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委台办、市政府办公室(外办、港澳办)、市卫健局(疾控局)、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数据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园林局、水利局、商务局、文体旅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红十字会、气象局、人武部、泉州晋江机场、晋江动车站、高铁泉州南站、泉州医保局晋江分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其负责人为组成人员。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详见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升级或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提格指挥,由市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相关分管市领导任副总指挥,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防控救治组、学校防控组、交通检疫组、舆情宣传组、维稳处置组、物资保障组、外事组、环境整治组、大数据组、督查检查组等11个工作组(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适时调整),各工作组组长由相关市领导担任。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各方面的资源参与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各项措施;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心

      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心为应急指挥部常设机构,挂靠在市卫健局,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3.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健局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需要,向应急指挥部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相关工作组。

      (二)应急专业机构和主要职责

      1.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健局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从医疗卫生单位抽调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响应级别和重要措施建议;对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应急指挥部和市卫健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卫生单位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单位职责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物资的准备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单位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市卫健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和检测标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指定晋江市医院为传染病危重病例救治定点医院。

      (2)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及标本采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因检测、诊断,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开展疾病和健康监测。对职业中毒等化学中毒事件开展现场监测,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向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援助,协助、指导现场洗消。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医疗卫生、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3.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四、监测、预警、报告

      (一)监测

      建立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流感样病例哨点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海关监测网络和举报电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健局要按照上级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1.预测

      市卫健局与市有关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的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性。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分析、评估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数据信息,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发现并确认的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建议和预警级别建议。市卫健局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预警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上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方式与方法

      (1)方式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分为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内部预警针对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一般公民,主要目的是增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

      (2)方法

      内部预警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政府有关部门网站以通告或公告形式发布。

      4.预警信息报告

      (1)评估

      市卫健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监测信息,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对监测信息进行确认,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含预警级别、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措施)。

      (2)报告

      市卫健局应将预警意见报告市政府和泉州市卫健委。

      5.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意见经过批准后,由市卫健局发布,新闻、气象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6.预警信息变更与解除

      如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降低或增强,市卫健局应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降低预警级别或提高预警级别),变更应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如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市卫健局应当立即报告批准实施预警的部门请求立即解除预警,经批准后立即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上级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卫健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⑤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防疫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海关、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畜牧兽医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的医疗卫生人员、海关口岸卫生检疫人员,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等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根据事件性质、预警级别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卫健局报告。

      市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先期处置,迅速向市政府和泉州市卫健委报告,并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其中,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15分钟内报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30分钟内报告,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报告。采用电话首报的,应在电话报告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首次报告

      对于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紧急情况下,首报可先对其基本事实(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情况、结果)做客观、简明的报告,然后再及时、准确、深入续报详细的情况。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涉及人数、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2)进程报告

      应根据事件类型、性质、发生、发展情况,采取每小时、每天、每周或不定时报告事件进程。

      (3)结案报告

      事件基本终止,市卫健局应作出结案报告,逐级上报。主要内容: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类型、等级,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的措施,主要经验教训等。

      4.网络直报

      公立医疗机构可直接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疾控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发现不实信息,要立即核实并纠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确认信息真实无误后,应迅速报告市卫健局。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1.先期处置原则

      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了解、核实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

      2.响应调整原则

      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对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或在校园等重点场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

      (二)应急响应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

      (1)启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通信等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政府报经泉州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由省卫健委报省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在我市范围内,由市政府报经泉州市政府决定划定控制区域;涉及晋江以外县(市、区)的,由泉州市政府划定控制范围。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

      (5)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及村(居)委会协助、配合市卫健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6)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或共同暴露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配合卫健和农业、林业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组织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或共同暴露者和宿主动物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卫健和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8)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严防、严查、严堵病死畜禽和霉变商品流入市场销售,确保食品消费安全。

      2.“三公(工)一大”融合协同机制

      建立以公安部门牵头,卫健、疾控、工信(数据局)、交通运输、外事等部门组成的“三公(工)一大”融合协同机制,当发生鼠疫、霍乱、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出血热等重大传染病或新发传染病疫情时,第一时间启动,快速摸清病原来源、感染途径和传播过程,高效排查涉疫人员和落实管控措施。

      3.市卫健局

      (1)开展调查处置: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风险等级评估: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级别。

      (3)发布信息与通报:市卫健局应及时向市政府和泉州市卫健委报告。经上级卫健委授权,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和公告。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市卫健局逐级报请上级卫健委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4)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疫苗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防控措施。

      4.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开展病人标本的采、送、检,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指导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共同暴露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开展消杀灭的技术指导工作;对职业中毒等化学中毒事件,开展现场监测,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并指导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向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援助,指导中毒病人救治,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洗消。

      (3)实验室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开展病原微生物或相关危害因素实验室检测,必要时分送泉州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置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6.卫生监督机构

      (1)在市卫健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卫生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协助市卫健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开展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和执法稽查。

      7.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联合市卫健局做好口岸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包括信息核实、现场管控、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样品采集、卫生处理等。

      (2)及时通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变化情况。

      8.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暂未波及本市,我市要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市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市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7)服从泉州市卫健委的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1.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市卫健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进行综合评估,确认事件等级;

      (2)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相关部门迅速启动本部门相关预案,根据职责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向泉州市政府、泉州市卫健委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4)市卫健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管理、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

      (5)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建相关工作组,市卫健局和市有关单位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根据需要,快速调集应急医疗救治和预防所需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赶赴现场救援;

      (7)事件涉及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统筹辖区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应急指挥部预测事件可能升级,或本市应急资源不足,应及时向泉州市政府或泉州市卫健委请求扩大应急,申请支援。上级工作组、专家组等支援队伍抵达我市,即在上级相关工作组、专家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2.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泉州市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我市先行启动Ⅳ级响应,在做好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主要包括:

      (1)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根据事件等级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泉州市政府或泉州市卫健委请求扩大应急;

      (3)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提格指挥,市主要领导任总指挥。

      (4)国务院、省政府、泉州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或Ⅲ级响应,应急指挥部接受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在上级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四)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市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地区,或者有关处置职能不在我市,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支援时,市政府应及时向泉州市政府或泉州卫健委请求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1.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终止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Ⅲ级应急响应终止,根据泉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市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市卫健局向泉州市卫健委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健局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结果报告市政府和泉州市卫健委。

      (二)保持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卫健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三)奖励

      按照表彰奖励有关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四)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六)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规定给予补偿。

      七、应急保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卫生应急队伍

      (1)队伍组建

      市卫健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依托医疗卫生单位组建紧急医学救援队、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核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处置队、卫生监督队、心理干预队等卫生应急队伍。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辖区实际,组建镇级应急处置队伍(含流调、消杀等人员)。各村(社区)组建村级应急处置队伍。

      (2)队伍管理

      市卫健局建立卫生应急队伍资料库,对卫生应急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卫生应急队伍承建单位,负责队伍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和伤病员救治能力。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镇、村两级应急处置队伍日常管理,建立队伍资料库并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二)物资保障

      1.医疗物资保障

      市、镇两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市卫健局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数量建议,市商务局负责组织、落实储备。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及卫生防护用品等。市商务局牵头建立本市医疗应急物资储备库,委托市医药公司具体承储和轮换。市工信局负责产能储备,督促指导辖区内医药、防护、消杀等物资生产和供应企业落实生产储备。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力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健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紧急调用储备物资。物资调用后,储备机构要及时补充。

      2.生活物资保障

      市发改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求,完善生活物资保障机制,做好重要民生商品储备、生活物资保障场地设施规划,建立健全重点保供企业、设施、人员“白名单”制度,畅通物资配送通道,加大重要民生商品市场监测和监管力度,保持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指导各地做好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工作。  

      市、镇两级政府要制定必要生活物资、环境消毒、人员转运和垃圾处理等基本需求保障专项预案,切实做好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要制定外援应急队伍后勤服务保障专项预案,确保应急支援队伍能快速高效安全地投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将卫生应急经费、市医疗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和轮换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经费纳入本市财政预算;市、镇两级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市、镇两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市、镇两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应急机构、卫生应急队伍因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的需要统筹安排。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公安部门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运输线路畅通。

      (四)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作用。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制定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有关单位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部门职责),制订本地区(单位)具体工作预案,作为本预案的一部分,报市卫健局备案。

      (二)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三)监督检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市有关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辖区(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或误食有毒动植物而在较短时间内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2018〕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职能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一)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周边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有扩散趋势;

      (三)发生新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四)涉及周边多个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五)其他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引发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

      (六)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七)国家卫健委、省卫健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周边县(市、区);

      (二)霍乱在1周内发病20例以上,波及周边县(市、区),有扩散趋势;

      (三)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冠肺炎疑似病例;

      (四)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省,且该传染病在我省有发生二代病例的可能,但疫情尚未造成扩散(还没有二代病例);或我省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周边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市以外的地区;

      (七)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八)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九)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一)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二)省卫健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一)霍乱在1周内发生10~19例,或波及周边县(市、区);

      (二)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三)1周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四)我市新发生或发生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或丙类法定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流行,并造成较大影响;

      (五)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六)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七)1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八)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九)泉州市卫健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霍乱在1周内发生9例以下;

      (二)1周内发生白喉、乙脑、流脑5例以上,或5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2周内,发生麻疹10~30例,或10例以内有死亡病例;或白喉、乙脑、流脑、血吸虫非疫区(指过去连续三年无病例发生的县)发生首例病例;

      (三)在1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四)1次食物中毒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五)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六)短时间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19例;

      (七)市卫健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

    主要职能

      市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或市卫健局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采访活动,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落实市“1+N”舆情工作机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巡查监测和报告,通报涉事部门和属地做好应对处置。协调做好不良有害信息处置,提请管控煽动性、行动性信息。

      市委台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台事务,负责涉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的沟通交流。

      市外办(港澳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港澳事务,负责涉港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的沟通交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负责涉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的沟通交流;协调我市与有关国际组织在突发事件中的交流与技术合作;争取国际援助。

      市卫健局(市疾控局、爱卫办):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全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发改局:支持卫健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负责口罩医疗物资产能储备及组织应急生产。

      市教育局: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疾病预防和卫生应急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宣传,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协助处置学校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市工信局(数据局):指导地方政府组织辖区内医药生产企业做好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口罩除外)生产和供应;做好全省统一的疫情防控管理平台(包括移动端APP)推广应用工作,建设我市公共卫生信息平台,通过构建涉疫主题数据库,对数据进行多维度的统计分析。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辖区通信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提供急性传染病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等的活动轨迹,协助卫健、公安等部门依法落实涉疫场所暴露人员的分析研判。当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重大疫情时,负责协调对接上级通信管理部门完善和落实本区域内高风险区域漫出手机数据采集推送机制。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及时报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疏导交通,保障应急车辆和人员迅速抵达和离开现场。协助卫健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和密切接触者追踪。

      市民政局:负责对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配合业务主管部门鼓励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群防群治,指导做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的遗体存放及火化工作。引导慈善组织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慈善活动。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按照省、泉州市和本市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相关待遇。

      市交通运输局: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协助卫健部门指导各地对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工具及旅客和从业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

      市林业园林局:指导全市各地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发现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或疫症等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迁徙规律等预警信息。

      市水利局:指导全市各地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保障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指导农村饮用水生产和供水管网的卫生安全,防止农村饮用水污染。指导全市各地做好城市供水安全运行管理,协助开展涉及城市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

      市商务局:负责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完善储备物资轮换管理机制;协调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居民生活物资供应,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市文体旅局:组织旅行社、星级饭店和A级旅游景区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旅游团队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出现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负责打击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预防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发生,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事件有关信息通报市卫健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管理垃圾分类工作。

      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在辖区内发出呼吁,同时向泉州市红十字会通报情况,呼吁泉州市内外援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市气象局:组织气象预测,及时分析评估气候、天气变化等自然因素对流感大流行等事件发展趋势造成的影响。协助市卫健局做好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市人武部:负责协调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主动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泉州晋江机场:协助卫健、海关等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含高致病性病原菌毒株送检样品,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晋江动车站、高铁泉州南站: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协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运送。

      泉州医保局晋江分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伤病员,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给予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牵头协调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向市卫健局通报环境监测有关信息。

      泉州海关驻晋江办事处: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置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向市卫健局通报口岸重要传染病排查处置信息,并按规定向指定医疗机构移交口岸可疑传染病病人,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