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110-2024-00271
- 备注/文号:晋政办〔2024〕15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8月3日印发的《晋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晋政办〔2012〕125号)同时废止。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科学防控,建立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气象条例》《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泉州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泉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泉州市低温天气应急预案(暂行)》《晋江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晋江市低温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台风、暴雨、强对流天气(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海上大风、低温(雪、寒潮、冰冻、霜冻)、高温、干旱、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海洋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道路结冰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防御体系,使灾害损失最大程度减少。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非工程性与工程性措施两者相结合,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优化提升。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技术手段,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精准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上下级联动、部门间协同。加强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军地合作、信息共享。完善气象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双方及时互相通报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保证军地双方及时有效掌握气象灾害预测预警、防灾避险等方面重要信息。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以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为依据。各镇(街道)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机制。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打牢应急减灾救灾人民群众基础,有效提升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水平。
二、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制
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要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健全联合会商、联合部署、联合防御机制,及时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部署相关防御工作。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洪水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冰冻、霜冻、雪、寒潮等低温天气灾害,由市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应对防范工作。
——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农业部门、海事部门以及其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
——气象灾害导致重大以上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晋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受灾人民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按照《晋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
政府办、市委宣传部、人武部、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卫健局、应急局、林业园林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城管执法局、气象局、文体旅局、供销社、边防大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融媒体中心、晋江经济报社、晋江海事处、围头湾港务站、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公路分局、泉州晋江国际机场、供电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晋江分公司、中国电信晋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晋江分公司等为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确定,市气象局负责联络员的日常联络。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对气象灾害应急服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收集各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的需求、气象服务经济效益评估和气象灾害影响评估,商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编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简报。
根据工作实际从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中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和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报
1.综合监测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加强气象自动站网等建设,优化完善气象、水文、海洋监测网络。
2.预报预测
气象部门要构建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研判,适时开展与毗邻县(市)气象部门的天气联防,提高重大气象灾害天气过程的预报预警能力,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和趋势预测。
3.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会同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成员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以及与当地驻军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以专报等多种形式将气象灾害信息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实现相关预警、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4.灾害普查
在各镇(街道)统一组织下,以村(社区)为基础建立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区划和风险评估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为政府和相关部门防灾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分级标准在附则中详细说明。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由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防御措施建议及发布机关等组成。
3.发布途径
依托晋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健全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媒体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预警显示屏、大喇叭等传播手段,及时、快速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部门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发布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
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在人员密集的车站、机场、港口、学校、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航道、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线路和桥梁、隧道、急弯、陡坡等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路段,以及农林渔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发布作业公告。
(三)预警预防准备
1.为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造成损失,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御。
2.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时,应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对本辖区、本部门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落细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全部准备工作。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气象灾害发生、发展以及损失与防御等情况进行收集和提供,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应按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二)响应启动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4个等级:由高到低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是启动应急响应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应急响应级别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和部门在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的基础上,对准气象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在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职责和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三)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务必加强应急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和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1.台风、暴雨、干旱
由台风、暴雨、干旱等气象灾害造成的水旱灾害应对工作,按照《晋江市防汛防台风抗旱应急预案》执行。
2.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
强化气象部门监测预报预警,适时加大短时临近预报时段密度,及时发布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预警及有关防御指引。雷电灾害发生后,相关专家及时奔赴现场,做好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并为处置灾害提供技术指导。冰雹、龙卷风、雷雨大风灾害发生后,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城管部门要采取措施,负责指导户外广告、城市路灯照明、景观照明等设施的监督管理、用电安全、应急加固抢修。负责保障燃气供应,指导开展因灾损毁供气设施的抢险修复。负责指导违规户外广告牌的拆除工作,督促指导环卫作业单位及时清扫路面垃圾。
住建部门要提醒、敦促施工单位做好在建工程项目防风准备,敦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工地围挡、外脚手架、临时工棚等重点位置的检查,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民航部门务必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督促配合相关航空公司做好强对流天气期间航空器转场、系留等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指导有关经营主体做好灾害紧急预防,灾害发生后,组织力量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内河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文体旅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督促旅游景区按照市政府和市防指有关部署要求,及时做好景区游客疏散、撤离、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其关闭。监督旅行社不得组团前往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的地区旅游。
电力主管部门要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行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恢复正常供电。
3.海上大风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监测预报,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及时发布海上大风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沿海镇(街道)做好海上渔船回港避风、海上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撤离上岸工作。负责做好避风渔港的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海洋预报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浪变化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海事部门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海上大风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及时发布航行警告,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停航、限速或者划定交通管制区等交通管制措施;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港口部门要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4.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
低温(雪、寒潮、霜冻、冰冻)等气象灾害,由各有关单位按照《晋江市低温天气应急预案(暂行)》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5.高温
气象部门要强化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高温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进行综合研判,提出防御高温影响的建议。
供电部门加强执行高温期间电力供应平衡相关措施,确保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依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必要时根据预案执行负荷管理等举措,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除电力故障,恢复正常供电。
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和环卫等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业时间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水利部门做好用水统筹安排,协调上游水源,确保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提醒,引导人民群众提高交通安全防范意识,针对性开展车辆因高温爆胎、自燃等风险提示。高温天气极易对驾驶员产生影响,要提醒其做好停车休息、补充水分,避免疲劳驾驶、超速驾驶。
卫健部门组织做好高温中暑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要指导有关经营主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减少高温对农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的影响。
6.大雾
气象部门要强化监测预报预警,适时提高预报时段密度,及时发布大雾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引,根据大雾影响程度,进行综合研判。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遇到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采取其他举措难以确保交通安全时,公安部门可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发布道路交通运输信息,组织开展交通滞留的加密监测,加强内河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海事部门应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霾和沙尘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供电部门应加强电网运行监控,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减少和消除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民航、铁路部门应分别做好民航、铁路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7.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以上气象灾害种类及影响程度,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四)现场处置
1.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确保通信畅通,有关人员及时到达预定岗位,对灾害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研判,采取有针对性的防御措施。重大或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全力组织做好本辖区、本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一步全面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必要时,灾害发生地镇(街道)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及必要的应急力量前提下,采取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等措施。
2.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各镇(街道)或相应应急指挥机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尽力减少气象灾害损失,尽全力防止事态扩大。包括有序疏散人员、组织搜救、自救互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和隐患,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进行保护。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五)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事发地的各镇(街道)或应急指挥机可以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征用、调用车辆、人员、物资等。
2.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受灾地区的各镇(街道)或相应应急指挥机应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镇(街道)视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六)信息公布
1.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报道等。
2.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归口发布的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准确、及时、无偿地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对台风、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应采用加开视频窗口、滚动字幕以及插播、信息推送、短信提示等方式及时播发。
各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社区、医院、建筑工地、工矿企业等应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建立“镇(街道)—村—户”直通式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各镇(街道)、村(社区)委员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运用高音喇叭、有线广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机场、客运码头、车站、高速公路、景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饭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途径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御指南。
(七)应急响应解除与终止
经综合评估,气象灾害影响短期内不再扩大或已减少或已结束,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发布预警信息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灾害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应及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五、恢复与重建
(一)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根据灾情实际和需要,受灾地区的各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继续维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要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制定恢复重建目标、政策、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行动与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医院、学校等公益设施及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进行现场消杀处理,及时调拨救灾资金和物资,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使受灾地区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稳定安定。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过事发地镇(街道)恢复重建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市财政给予支持,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根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镇街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智力等多种形式的支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个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各镇(街道)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评估与总结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影响、性质等问题,对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
(三)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通信设备、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四)灾害保险
政策性保险和气象灾害事故保险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与。保险机构应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六、应急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保障
建立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跨区域、跨部门,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广播电视、通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证灾区通信畅通。
(二)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要优先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重要用户的工作用电。负责抗洪抗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三)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要实行联勤联动,联合指挥疏导交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灾区人民群众、救灾物资运输;铁路部门及时组织抢修受损铁路设施,妥善安置铁路车站因灾滞留旅客,确保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畅通;民航部门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航空投送保障工作。
(四)人力保障
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受灾人民群众及有关人员的医疗救护、心理援助、健康教育和灾区卫生防疫、疾病控制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六)物资保障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以及重要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配送和监管体系。属于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
(七)基本生活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仓储管理,积极做好采购和调运本级年度救灾物资的工作。受影响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要保障好。民政部门对经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八)农业生产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储备和调运救灾备荒种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储备、调剂和调运生产资料、农业救灾物资的工作。各镇(街道)及其防灾减灾救灾部门应当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并按照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
(九)经费保障
市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经费。主管部门应当确保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技术储备
气象部门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预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十一)预警与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避险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
气象部门应依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等,不定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应急知识宣传科普。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牺牲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按有关规定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评定烈士。
(二)责任追究
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和晋江市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根据工作实际及时 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九、附则
(一)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1.台风预警
IV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陆地或近岸海域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0级及以上阵风;或预计未来24小时内近海将出现热带低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陆地或近岸海域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0级及以上阵风。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陆地或近岸海域将出现10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2级及以上阵风。
I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我市,陆地或近岸海域将出现12级及以上平均风或14级及以上阵风。
2.暴雨预警
IV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有6个及以上镇(街道)将出现50毫米及以上降雨;且过程中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30毫米。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内有6个及以上镇(街道)实况雨量加预报雨量将超过100毫米,过程仍将持续,且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30毫米。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有6个及以上镇(街道)实况雨量加预报雨量将超过200毫米,过程仍将持续,且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50毫米。
I级预警:预计未来72小时内有6个及以上镇(街道)实况雨量加预报雨量将超过300毫米,过程仍将持续,且1小时最大雨量将超过80毫米。
3.强对流天气(雷电、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风)预警
IV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有6个及以上镇(街道)将出现9级阵风及以上雷暴大风、冰雹或龙卷风,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4.海上大风(除台风外)预警
IV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近岸海域将出现8级及以上平均风,或者10级及以上阵风。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近岸海域将出现9级及以上平均风,或者11级及以上阵风。
5.高温预警
IV级预警:预计未来有10个及以上自动气象观测站最高气温将达37℃及以上,并可能持续3天以上。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有10个及以上自动气象观测站最高气温将达39℃及以上,并可能持续2天以上。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有10个及以上自动气象观测站最高气温将达40℃及以上,并可能持续2天以上。
6.低温预警
IV级预警:预测全市有超过2个镇(街道)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2℃以下,同时有1个以上镇(街道)最低气温低于2℃且出现降雨(雪)、冻雨、结冰等天气。
Ⅲ级预警:预测全市有超过2个镇(街道)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并将持续3天以上,同时有1个以上镇(街道)最低气温低于0℃且出现降雨(雪)、冻雨、结冰等天气。
Ⅱ级预警:预测全市有超过3个镇(街道)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并将持续5天以上;或有1个以上镇(街道)最低气温低于0℃且出现降雨(雪)、冻雨、结冰等天气持续3天以上。
I级预警:预测全市有超过3个镇(街道)最低气温将要下降到0℃以下,并将持续7天以上;或有1个以上镇(街道)最低气温低于0℃且出现降雨(雪)、冻雨、结冰等天气持续5天以上。
7.大雾预警
IV级预警:预计未来2天有4个及以上镇(街道)或沿海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
Ⅲ级预警:预计未来2天有4个及以上镇(街道)或沿海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
(二)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林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风指伴随雷电、冰雹、短时强降水出现的短时8级及以上大风,会对施工作业、水上交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龙卷风是指从积云底延伸到路面或水面的快速旋转空气柱,会对人身安全、施工作业、交通运输、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等造成危害。
海上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或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海上交通、海上作业、港口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会对农业、林业等造成危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现象,会对农业、林业、交通、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产养殖、电力、交通、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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