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520-2023-00359
- 备注/文号:晋政地〔2023〕475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4
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晋江下游生态整治工程(南岸)晋江里配套设施划拨供地的请示》(晋园林〔2023〕6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池店镇区部分国有土地(地块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批复》(晋政地〔2022〕121号)纳入的,位于池店镇溪头村、大洲村的0.5908公顷国有储备建设用地(原地类为属晋江市国有建设用地0.5908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晋江下游生态整治工程(南岸)晋江里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用地规则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你单位双方签订的《预约用地协议》约定执行。
四、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265860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265860元),契税等相关规费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晋政地〔2022〕121号纳入的土地储备用地。
此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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