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2301-2019-00095
- 备注/文号:晋政文〔2019〕107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6-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制造业全链条、全流程升级的工作意见》、《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服务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私募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晋江市加快培育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关于进一步发展特色现代农业促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江市优秀人才认定管理和享受相关工作生活待遇规定》11份政策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121次(扩大)会议和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制造业全链条
全流程升级的工作意见
为引领全市制造企业对标国际先进,加快规模化、精益化、专业化、差异化、国际化发展步伐,实现全链条、全流程升级,在全球市场竞争中发挥优势、抢占先机,支撑实现晋江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产业集群基础
(一)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协同带动效应,策划建设品牌工业园,集聚上下游配套企业,形成集群优势。年纳税超1亿元龙头企业发起建设的品牌工业园,引进入驻企业属于晋江市外上下游配套企业,自引进企业投产后5年内,参照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资金补助,用于降低其项目用地成本,具体补助上限视各个项目情况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责任单位:工信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二)集中倾斜有限的用地、用海、用林、用电、排污指标等要素资源,推动龙头企业引入先进技术、渠道及模式,往上下游延伸产业链,形成协同效应、做大规模、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林业园林局、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
(三)落实兑现产业并购扶持政策,通过资金奖励、支持完善权证手续和减轻资产、股权交易环节成本负担等办法,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兼并或股权收购等方式,盘活同行业风险企业存量资产,集聚行业优质资源,实现低成本扩张。(责任单位:工信局、金融局、财政局)
(四)利用经改造提升的老旧工业园区策划建设专精特新“微工业园”,重点支持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的专精特新企业搬迁入驻实施异地技术改造,导入生产智能化、流程可视化、系统集成化的智能制造新模式,打造一批流程型、离散型的精品示范工厂。(责任单位:工信局、自然资源局)
(五)定期邀请晋江市内品牌企业和晋江市外品牌授权商开展产品代工条件信息发布,继续组织实施贴牌加工补助政策,重点引导一批有条件中小企业对接晋江市内外品牌企业供应链标准、生产工艺体系、内控管理制度实施改造提升,争取进入晋江市内外品牌企业供应链。(责任单位:工信局)
二、优化产业生态环境
(一)开展传统产业上下游链节布局调查,摸清传统产业薄弱、缺失环节,梳理建立强链补链招商项目库。(责任单位:工信局、商务局)
(二)紧盯传统产业薄弱、缺失环节,充分依托晋江传统优势产业集聚虹吸力,发挥本地龙头企业及在外晋江籍乡贤资源优势,采取“一事一议”办法,面向境内外开展强链补链项目招商攻坚,力争一批产业链缺失项目在晋江落地。尤其要重点瞄准台湾、日韩、欧洲等国家(地区)产业装备企业,力争推动一批高端产业装备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商务局、发改局、工信局)
(三)主动对接国内军工企业,引导本地龙头企业导入“军转民”技术,策划生成一批技术型产业项目。(责任单位:工信局)
(四)依托海峡科技大市场建立产学研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常态化分行业组织境内外先进产业技术成果路演,拓展产品创新技术来源。(责任单位:科技局、工信局)
(五)加快分行业建设企业维权援助中心,整合集聚职能部门、专业律所及权威媒体力量,全力支持企业打假维权,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六)通过试行发行“企业创新服务券”,推动更多企业密切对接落地晋江的国家级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创新转型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责任单位:科技局)
(七)全力支持一品嘉、鞋创云、辅城网、制伞圈、拖鞋共享平台等供应链平台拓展线上用户资源、做大线上流量,构建基于技术、研发、供应链管理、信息咨询服务、融资等多功能融合的新型生态圈。(责任单位:工信局、商务局、金融局)
(八)深化推广以供应链平台大数据流量、用电量、纳税额、出口额等要素为信用贷款依据的融资新模式,推动隐形数据衍变成为授信增信依据,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工信局、金融局、商务局、税务局、人行晋江支行、供电公司)
(九)主动对标厦门,面向重大招商项目,建立让投资者省心、省力、省钱、省时的高效便捷服务机制,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对总投资超10亿元的产业投资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设立全周期、专业化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项目所在地组建专班负责代业主办理所有审批手续;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经项目所在地政府提请,挂钩市领导负责在一周内召开专题会商调度会议予以协调解决,会议议定事项列为市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市政府督查室)
三、提升产业发展能级
(一)支持企业实施零增地技改项目,重点支持办理生产厂房、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翻扩建手续,涉及提高容积率或增加建筑面积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消防大队)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改造行动方案,深化开展智能生产技术推广,落实兑现各级技改、智能制造扶持政策,鼓励企业成台套引进先进设备改造传统生产流程,提升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工信局、财政局)
(三)按照“政府牵头组织,协会具体运行,企业自愿参与”模式,阶段性整合汇聚行业设备、技术更新升级需求,对接境内外先进设备、适用技术供给商,开展设备、技术集中采购活动,增强行业设备、技术引进议价能力,降低企业采购成本。(责任单位:工信局、总商会)
(四)落实兑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力拓展“科技贷”、专利质押融资覆盖领域,鼓励企业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投入。(责任单位: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行晋江支行)
(五)采取主管部门、镇街发起、协会(同业公会、商会、产业联盟)具体运作的办法,对标晋江市内外行业管理标杆,常态化组织精益管理学习考察,推广精益生产模式,提升企业精益化水平。(责任单位:工信局)
(六)落实兑现企业管理创新补助政策,鼓励企业导入境内外知名管理咨询机构,梳理优化供应、生产、管理、销售流程,向精益要品质、要效益。(责任单位:工信局)
(七)落实兑现两化融合、企业上云补助政策,鼓励企业导入ERP、SCM、CRM等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支持企业使用工业云平台,推动企业设计、工艺、制造、采购、营销等内部流程再造。(责任单位:工信局)
(八)落实兑现品牌并购扶持政策,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经营管理权、所有权、控制权,全面布局全球市场。(责任单位:工信局、金融局)
(九)全力支持协会(同业公会、商会、产业联盟)组织行业品牌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集中设立销售中心,举办“中国晋江品牌海丝行”以及晋江特色产品展览会、产销对接会,抱团开拓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重点的海外市场。(责任单位:商务局、工信局)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的“龙头企业”是指经省、泉州市、晋江市认定的工业龙头企业。
(二)本意见发布实施后,发改、工信、商务、科技等部门要分别牵头,按照“一个产业、一个牵头领导、一个牵头部门”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纺织服装、制鞋、食品饮料、陶瓷建材、纸制品等五大传统优势产业升级实施方案。
(三)本意见由市工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已失效)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先进
制造业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各级扶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精神,加快我市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技术、产品、渠道、管理“五个创新”,大力发展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和绿色制造,凝聚提升晋江制造业发展新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壮大存量工业
(一)提升龙头带动作用。对工业产值当年度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晋江市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二)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经认定成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扶持中小微企业。对由非法人市场主体成立满3年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当年度新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纳统当年度工业产值不低于3000万元的,参照当年比上年新增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30%额度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培育挖掘增量项目
(一)鼓励项目建设提速。对按既定计划目标建成投产、且纳入统计部门工业固投统计的省、泉州、晋江生产性重点建设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经发改或工信部门备案核准、纳入统计部门工业固投统计,且按既定目标竣工投产的晋江市级年度工业储备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鼓励企业增资扩营。对龙头企业实施的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增资扩营项目,按项目建设周期内生产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设补助上限,于项目投产后按核定补助金额的30%、30%、40%分3年内予以兑现。
(三)鼓励企业引资扩张。对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合作实施的增资扩营项目,按照合作实施项目到位的投资额分档一次性给予奖励。其中:10亿元(含)至20亿元,奖励4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奖励60万元;30亿(含)至40亿元,奖励80万元;40亿(含)至50亿元,奖励100万元;50亿(含)以上,奖励200万元。
(四)鼓励项目快速落地。对2015年底前签约的本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且已进入实质性建设并能在2020年底前投产的,根据既定的招商协议约定条款和项目建设、投产进展情况,给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助,具体补助资金由协议牵头起草单位会同相关部门(项目所在镇域)核算下拨。
三、鼓励实施品牌创新
(一)鼓励争创品牌称誉。对国家品牌价值评价发布榜单上榜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自主创新品牌,且品牌价值不低于5亿元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对进入榜单前3名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福建省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提名奖、泉州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质量标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地理标志商标等称誉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首次通过工信部、省工信厅工业企业品牌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引导参与标准建设。对建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对成为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福建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标准制修订主导单位或第一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或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或服务)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单位,或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园区建设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全国、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称誉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三)支持境外商标注册。对新增在单个国家(地区)商标注册的,每件商标给予5000元补助;对新增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按其实际注册费8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单年度国际注册补助金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设备升级换代
(一)鼓励更新生产设备。企业购置生产设备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40万元。对经认定为各级“专精特新”企业(含高成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生产设备技术,补助比例提高到5%,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
(二)实施重点技改工程。对列入晋江市重点技改项目库的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属各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总投资门槛下调到1000万元),项目业主上一年度在晋江的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按生产设备购置金额的5%给予补助,申报年度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其中,对生产设备投资1-2亿元的重大技改项目,最高补助限额提高到500万元;对生产设备投资超2亿元的重大技改项目,最高补助限额提高到1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机器换工。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对企业购置属泉州“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智能装备,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作为本级配套资金,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对经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或国家级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四)鼓励发展智能装备。对经省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智能制造装备产品的装备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在晋江注册落地的智能制造系统集成商,为本市企业实施智能制造项目提供服务的,当年度服务合同金额(不含设备购置)首次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本市企业与境内外研发机构合作实施生产线自动化、智能化改造试点项目,项目试点成功投入应用,且在晋江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化公司,并有不少于5家晋江制造企业采购应用的,按其销售给晋江制造业企业前5台设备资金总额的20%作为应用推广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鼓励实施产品创新
(一)鼓励设计服务外包。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与注册地在晋江区域内的研发设计机构达成1年以上服务外包合作协议的本地制造企业,每年实际总外包费用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对接转化国际性设计大赛获奖作品并在晋江量产,且量产后该产品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支持参与军品市场。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参与军品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军品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达到合同金额60%以上,并在晋江纳税的,每个中标军品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
(三)支持军民技术融合。晋江军民融合企业购买、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军转民或者军民两用技术、专利,并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的,每个转化技术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对国家重点军工项目在本市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的军民融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鼓励实施渠道创新
(一)支持产能协作配套。晋江市龙头企业委托市内中小企业从事产成品贴牌代工,年委托代工产值在5亿元及以上或代工费在2.5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江中小企业为本地龙头企业配套进行产成品贴牌代工生产,年受托贴牌代工产值在4000万元及以上或代工费2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年受托贴牌代工产值在8000万元及以上或代工费4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鼓励采购本地原料。晋江终端产品制造企业每个年度向3家及以上(单家采购金额合计在500万元及以上)晋江中间产品制造企业采购生产原料,累计采购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三)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对服务性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20%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5万元。对经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四)支持推行主辅分离。对制造业企业剥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企业设立且纳入统计联网直报起2年内,按每年5万元的标准,给予提供连续2年的运营费用补助;对剥离后设立的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且至少服务5家制造业企业的,分别补助20万元、30万元。
七、鼓励实施管理创新
(一)引导企业实施管理升级。对聘请国内外知名管理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诊断的企业,并预先在工信局备案,按咨询费1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
(二)鼓励企业共享管理理念。龙头企业面向晋江本地企业无偿开放其“企业管理学院”或“企业大学”,组织管理经营办班培训,招收晋江企业学员数量在20家以上、培训周期2个月以上、集中授课时间50课时以上,且预先在工信局备案的,每期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办班经费补助。
(三)推动企业实施两化融合。制造业企业采购引进ERP、SCM、CRM等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当年度采购软件部分实际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软件部分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对新增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鼓励工业企业上云。支持规上工业企业使用列入泉州市云服务商目录提供的云服务平台,对年度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每家补助3万元。
八、大力倡导绿色制造
(一)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列入本级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落后生产线及相关设备、配套设施,经现场核查确认,每条生产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限额30万元。
(二)推动节能环保提升。对自行拆除全部燃煤锅炉,经生态环境局确认后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拆除)手续的工业企业,根据拆除燃煤锅炉的蒸吨数,给予每蒸吨3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对定型机等使用高温热源的设备进行中压蒸汽改造,对完成改造的企业,每台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节能循环经济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优秀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每年按年用电量每千瓦时0.1元给予资源综合利用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
(四)推动企业节能增效。对实现耗能计量数据联网采集的重点耗能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新获工信部行业准入(行业规范)公告的重点行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九、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一)鼓励行业协会承接公共服务。市、镇两级协会(同业公会、商会、产业联盟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设计对接、赴省外商贸展洽、创新义诊、产能对接、职工技能竞赛、承办工业设计营、精益管理(工业设计、智能制造)培训、安全生产培训以及与本地中高职院校合作开办技能员工培训班等活动,参加企业(员工)数量、活动时间达到相应标准要求,且上述活动预先在工信局备案的,每场(次)给予5万元活动经费补助。
(二)支持建设供应链平台。对结算地在晋江、服务晋江企业超过20家的、年交易规模超过2亿元的供应链智能化服务平台,自其平台投入实际运营当年起,每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费用补助。晋江制造企业通过供应链平台开展网上生产原料采购,且年采购额超过500万元的,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附则
(一)除特别规定外,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意见中多项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或是全市其他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原则上采取“就高补助”办法给予认定,不予重复享受。
(二)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本级补助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纳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为上限。
(三)本意见实施后,《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8〕116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龙头企业及高成长企业增资扩营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8〕147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凡企业法人代表涉黑涉恶行为、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结案、“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被税务部门稽查定性偷税骗税(不包含稽查在案未定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五)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六)本意见由市工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前参照执行。
(已失效)关于推动服务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服务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一批关键集群,构建与制造业升级相配套、与城市转型相适应的现代服务业体系,特制订本意见:
一、推动现代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一)促进商贸业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商务局)
1.推动商贸企业做大
(1)对新增纳统的限上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专业市场、大型商圈、特色街区、商务楼宇、专业平台内每新增一家纳统限上企业,给予投资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当年奖励最高100万元。
2.推动连锁经营企业入驻
对新增总部(或区域型总部)设在晋江或在晋江设立独立法人公司、直营门店总数5个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物流业除外),年纳税额超3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分别按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80%、90%给予奖励。
3. 推动商贸服务平台发展
对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物流业除外)、包括入驻平台企业累计年纳税总额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4.推动重点商贸项目建设
(1)对列入市政府重点发展的新建、整合提升的商贸专业市场,按其投资总额5%的标准奖励市场投资主体,最高补助100万元。
(2)对按期建成投用的民营企业投资(控股)的省级、泉州级、晋江市级现代物流重点建设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3)对城乡菜市场(集贸市场、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建设、改造,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建设或改造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投资总额2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鼓励楼宇经济特色发展(责任单位:商务局)
1.入驻商务楼宇租金补助
对入驻商业性质的商务楼宇(即指商务楼宇的土地用途为“商业、办公”,下同),经营租期在三年以上纳统的限上工贸或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2亿元、6亿元、12亿元的,分别给予每月8元/㎡、12元/㎡、16元/㎡、20元/㎡的租金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年度补助金额高于企业实际年度租金按企业实际年租金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年度补助金额低于5000元的不予补助。申请租金补助企业必须提供每年缴纳租金的纳税正式发票。
2.对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对单幢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度纳税总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商业性质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打造专业特色楼宇
对明确定位经营业态且入驻率达到60%以上的特色商务楼宇,按照已出租面积每月6元/㎡的标准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4.给予购置商务楼宇补助
对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纳统的限上工贸企业,企业购入商业性质的商务楼宇,按2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5.给予商务楼宇装修补助
对当年度新引进的、在晋江设立法人公司并新增为纳统的限上或规上企业,租用或购买晋江商务楼宇办公用房并进行装修改造的,装修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并提前向市商务局备案,按装修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装修补助,单家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6.鼓励商务楼宇定向招商
对商务楼宇业主或楼宇运营机构在当年度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200强、民企100强企业,经事先备案被列入市重点招商项目,给予商务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每户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会展经济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商务局)
1. 企业营销活动补助
对在晋江市内举办大型订货会、产品发布会等商贸营销活动,且入住按星级酒店标准建设的酒店、外地客商200人以上的,每场次按以下标准补助:200-500人的补助3万元,500-1000人的补助5万元,1000-1500人的补助8万元,1500人以上的补助10万元。当年度最多补助四场。
2. 支持会议举办
对在我市举办的会期达1天、住宿2夜及以上的境内外会议或特大型会议,按照会议性质、外来参会人员住宿酒店(即按星级酒店标准建设的酒店)的参会人数给予奖励。
(1)境内会议
对于境内的外来人员参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各类境内会议,每场次按以下标准补助:200-500人的补助3万元,500-1000人的补助5万元,1000-1500人的补助8万元,1500人以上的补助10万元。
(2)国际(境外)会议
对于参会人员有来自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国际(境外)会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境外参会人数达50-100人(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
境外参会人数达100-200人(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境外参会人数达200-300人(不含)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境外参会人数达300-500人(不含)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境外参会人数达500-1000人(不含)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 鼓励自办展发展
按照“以奖代补,补扶结合”的原则,对在我市举办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经贸类专业展览会实行招商奖励、国际(境外)奖励、场租补助和增量奖励。
(1)招商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展览项目,第1、2、3届按每个标准展位奖励600元,第4、5、6届分别按每个标准展位奖励400、300、200元。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室内特装展位及水上展区按展品面积折算成标准展位计算;与展览展示无关的其他功能区域不列入标准展位的计算范围(如开幕式场地、茶歇区、洽谈区、会议区、活动区、媒体区、公共服务区)。
自首次申请奖励开始连续6届的展位规模依次需达500、600、700、800、900、1000个标准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奖励。当年展览会未申请奖励或规模未达标准的,列入累计奖励届数,奖励届数不超过6届。
每个展览项目的招商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2)国际会展奖励
对符合招商奖励条件的展会有国际(境外)企业(台港澳及国外企业)参展的,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1500元奖励。大陆外资企业参展不享受该奖励。展会申请招商奖励时应扣除国际(境外)奖励的展位数。
每个展览项目的国际(境外)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经贸专业展场租补助
对自办展展览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且展览规模达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项目,对增量展览面积(增量展览面积是指与展览会历史最大规模相比增加的当届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50%的补助,对存量展览面积(存量展览面积是指展览会不大于历史最大规模的当届展览面积)给予实际展览场地租金20%的补助,补助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不予拨付。
每个展览项目的场地租金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增量奖励
在招商奖励6届期满后,对展会的展览规模取得一定增长的给予增量奖励,即与该展会的历史最大规模相比,每增加5000平方米且不少于250个展位,给予5万元奖励。
每个展览项目的增量奖励总额不封顶。
4. 支持重大会展项目申办
对成功招揽引进在我市举办的各类重大会展项目(大型会议、重大商贸活动、重要展会等),由申办单位向市商务局申请,对招揽引进和竞标申办前期费用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申办会展项目前期费用的60%,每个会展项目申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 支持知名会展机构引进
对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境内大型会展企业,在我市设立从事会展业务、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指从事会议、展览、活动的策划组织、布展设计和搭建、会务承办和服务等业务的各类展览、会议、会务、公关、传播、顾问等企业),按其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当年度会展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可获得购房或租房补助:
(1)当年度其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4.5%(每平方米最高补助不超过500元)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每年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房屋租金(需有租金纳税正式发票)的20%给予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我市组织参加境内外各类经贸活动优先考虑由在本市注册的会展机构承接相关业务。
(五)引导发展家政服务业(责任单位:商务局)
1.对在晋江注册法人企业、有10个以上连锁门店、聘请“员工制”家政服务员300人以上、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且纳入服务业统计的大型家政龙头企业,按其总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对在晋江注册法人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企业签约推荐家政服务员100人以上、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上的中小专业型家政企业,按其总投资额2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3.对租用经营场所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家政企业,按其年租金总额(以正式纳税发票为准)30%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4.对于纳入统计直报平台、年营业收入增长达10%以上的规上家政服务业企业,按其采用移动互联网B2C第三方支付的手续费用(2万元以上的)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六)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邮政管理局)
1.对在我市新增设立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法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快递企业省级行政总部或区域行政总部,按现行规定申请执行省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到我市缴纳的,当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我市快递企业,其当年度新建的快件集散中心、仓配项目等单个设施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其新增投资额的5%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合同期3年及以上的快递企业,按其3年合同租金5%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对年快递业务量超过1200万件年增幅40%以上的,且为我市3家及以上制造业或电商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仓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快递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购置日处理快件设计能力在4万件以上的分拣设备,按购置设备款的2%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补助。
4.对邮政、快递企业或第三方企业在晋江设立的具备普服、快递一体化服务功能的自助投递终端20个以上(含20个),每个自助投递终端不少于20个智能投递格口的,按自助投递终端个数给予每个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上限50万元。
5.鼓励邮政、快递企业或第三方企业,搭建快递末端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区域性末端联配联投等集约化服务。对为5个以上快递品牌提供集约化服务、年联配联投业务量在1000万件以上公共服务平台,予以一次性资金补助20万元。
6.鼓励邮政、快递企业或物流地产运营企业申报国家级快递示范园区或快递服务制造业示范基地,对当年度被评为国家级快递示范园区或快递服务制造业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7.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开展绿色服务,对所有网点配齐不低于营业场所面积20%的环保垫板、按生产能力配备环保型可循环周转袋以及至少一个网点配备伸缩流水线的县级企业,按每个网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上限20万元。
二、引导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商务局)
(一)积极培育电商主体
1.鼓励开展网络销售。对年度网络销售额比上年度增加,且首超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销售产品为农产品的企业,网络销售额首超门槛降低50%。
2.鼓励打造电商品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品牌直供、联合运营等方式与亚马逊、wish、阿里巴巴、京东、网易等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深度合作,共同培育电商品牌。每签订一个合作运营品牌,且该品牌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成功合作运营品牌满一年,且该品牌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5万元奖励。
(二)支持打造电商平台
对于总部设在我市,正式运营1年以上,年度交易额超500万元且比上年度增加的电商平台,按当年度平台开发建设的投入费用(不含土地款、房屋建设、车辆购置费用)30%的标准,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补助,最多补助2年。
(三)推动园区做大做强
1.引导电商园区规范发展。电商园区每新增10家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企业,给予园区运营公司10万元奖励。
2.鼓励向上申报示范基地。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公司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四)大力发展跨境电商
1.鼓励跨境电商聚集发展。入驻晋江跨境电商洪山园、五里电商园、云裳小镇互联网经济产业园等市政府设立的电商园,以及泉州综合保税区的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或自营交易平台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年支付EMS、DHL、UPS等国际快件、小包物流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快递费用的10%给予补助;依托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海外仓类增值服务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且年度海外仓头程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度海外仓头程物流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50万元。
2.扶持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入驻晋江跨境电商洪山园、泉州综合保税区的企业,在申报本政策的“鼓励跨境电商聚集发展”时,允许与同园区其他企业组成联盟(最多5家企业)合并数据申报,视为一个申报主体。入驻晋江跨境电商洪山园的企业,年跨境电商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每1万美元减免1平方米的年租金,单家企业最高减免500平方米,减免金额不超过申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金额。
(五)培育电商服务体系
1.鼓励发展电商配套服务。为电商企业提供代运营、策划设计、摄影摄像、网络推广、财务托管等配套服务的企业(电商平台除外),当年度服务非关联企业10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超过150万元的,按当年度在本市租赁办公场所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15万元,最多补助2年;超过3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最多奖励2年。
2.鼓励建设电商业务培训基地。对我市大中专院校、培训机构、商协会设立的,正式运营满1年,有固定办公场所,长期签约讲师5人以上,且当年度成功推荐超过100名学员到本地电商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就业协议)的电商业务培训基地,给予10万元补助。
(六)营造电商发展氛围
1.支持举办电商主题活动。每年安排100万元活动经费,用于支持商协会在我市举办电商大讲堂、电商论坛、电商创新大赛等大型电商类公共性活动。超出该经费的活动,需另行申报,按比例予以补贴,其中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的,可以按实际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场活动上限2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电商活动,单场活动补助比例上浮至80%,补助上限提高至50万元。单个商协会每年最多允许申请1场额外活动补助。
2.支持企业抱团参加国内电商展会。商协会、电商园区(基地)、专业市场组织10家以上企业抱团参加国内知名电商展、网货展等展会的,按每个标准展位0.5万元的标准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补助,每家企业每次展会最高补助4个展位,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七)支持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对于符合省商务厅《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标准建设的服务站点,参照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专项补贴金额给予1:1的配套奖励。
三、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责任单位:工信局)
(一)对首次在我市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国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互联网企业及研发机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奖励给其在我市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500万元。
(二)对当年经国家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对纳入本市统计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软件业务收入(包括软件产品收入、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2亿元,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四)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互联网企业建设面向企业和社会等提供开放服务,具备较好的服务基础和服务能力的互联网平台。对近三年内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拥有自主产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已投入使用的互联网平台,根据平台流量、收入、技术模式、运营服务模式等进行评审,择优按近三年内平台总投资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1500万元、1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合同完成金额的1.5%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参与省内晋江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4.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参与晋江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中标合同实际履行收付款项须达到合同总金额60%及以上,单家企业年度本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新通过CMM/CMMI、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名词解释见附件)等国际质量和安全评估、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按照泉州市认定认证费用的25%(即泉州市核定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互联网企业建设健康养老、教育、医疗、工业、农业、物流、环保等领域的物联网应用项目。对建设周期为近两年内,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成的物联网应用项目,经评审择优按总投资额2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责任单位:民政局)
(一)支持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村级敬老院、镇级敬老院、街道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通过引入专业化养老组织或企业参与运营管理。对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村级敬老院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依据《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达到五星级的,给予该站点专业化组织或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补贴。镇级敬老院、街道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护理型床位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依据《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通过第三方评估达到五星级的,给予专业化组织或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规模化的养老机构。对投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且入住率达到50%及以上的,依据《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通过第三方评估达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依次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贴。
(三)支持养老机构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对连锁经营3家及以上养老机构或5家及以上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且持续运营3年及以上的专业化组织或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补贴。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与职业等级相挂钩的奖励制度。对取得养老相关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从业人员,按初、中、高等级依次给予300元、500元、1000元一次性持证奖励补贴。对获得养老相关资格证书,在晋江区域内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工作满两年(含两年)以上的养老从业人员,按初、中、高等级每年依次给予5000元、7000元、10000元补贴。建立大学生入职补贴制度,对于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等学校和职业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一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凡进入晋江区域内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工作满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按中专、大专、本科学位每年依次给予3000元、5000元、8000元补贴。
五、附则:
(一)本意见第一项“推动现代商贸企业做大做强”主要适用:在晋江独立核算、缴纳税收的工贸一体、商业贸易、中介服务等行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第三方企业除外)注册的独立法人快递企业或在晋纳税贡献的邮政快递企业分支机构。邮政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最高奖励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金额。本意见第二项“引导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主要适用: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核算规范,信用记录良好,能按照要求向商务、统计等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的企业或单位。
(二)除特别规定外,本意见中的“以上”、“低于”、“超过”、“不超过”等均含本数。本意见中的投资额、销售额、交易额为不含税额。
(三)鼓励会展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说明:
1. 自办展是指规律性定期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包括每年固定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以及每隔固定时间在我市举办的展览会。自办展的奖励条件为:(1)展览项目采取市场化运作,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新办的展会须得到市会展行业相关主管部门报备确认;(2)一个展览会如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3)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举办时间相同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奖励;(4)展览会举办天数应在3天及以上。
2. 经贸类专业展览会是指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的展览会,不包括书画摄影艺术展、成就成果展、订货会、展销会、商品展等。
3. 展览场地租金是指经贸专业展租赁展览馆场地的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展览场地租金计算方式及场租单价标准如下:(1)展览场地租金的计算方式为每平方米租赁单价乘以租赁面积再乘以租赁天数。补助租赁天数不超过6天。(2)室内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9元,以9元计算补助;室内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8元,以8元计算补助;室内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7元,以7元计算补助;室内展览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6元,以6元计算补助;室外展览场地,每平方米单价若超过6元,以6元计算补助。
(四)政策与本级有关经济发展鼓励扶持政策不重复奖励,除特别规定外,同一项目符合全市各扶持政策的多项扶持政策奖励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企业已并入集团统计、享受其它奖励政策的,不单独享受奖励补助。
(五)凡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结案、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被税务部门稽查定性偷税骗税(不包含稽查在案未定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六)申报本政策“网络销售额”的企业,所申报的销售额须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结算,且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本政策的“平台”经营企业,须持有有效期内的电商平台经营许可。组成联盟合并申报“支持开展跨境销售”的企业,以及申报“支持举办电商主题活动”、“ 支持企业抱团参加国内电商展会”的商协会、电商园区(基地)、专业市场,须提前到商务局报备,报备方式及规则详见本政策《操作细则》。
(七)本意见实施管理相关规定及政策条款说明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八)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
(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照《晋江市加快培育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的若干意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不纳入本意见 “加快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政策扶持范围。
(十)名词解释
1.CMM: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全称为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for Software,简称CMM. 它是对于软件组织在定义、实施、度量、控制和改善其软件过程的实践中各个发展阶段的描述。
2.CMMI: 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全称是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其目的是帮助软件企业对软件工程过程进行管理和改进,增强开发与改进能力,从而能按时地、不超预算地开发出高质量的软件。
3.PCMM: 人力资本成熟度模型,全称是People 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PCMM,它是基于人力资本管理的相关流程域构成的一种分级提升的系统模型,是持续提高组织整体人力资源能力的指南。人力资本能力成熟度模型是由成熟度等级、与每个成熟度等级相对应的流程域以及每个流程域的目标和管理实践构成的。
4. ISO27001/BS7799: ISO27001是信息安全领域的管理体系标准,类似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ISO9000标准。2005年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将BS 7799转化为ISO 27001。
5. ISO20000: ISO20000 是世界上第一部针对信息技术服务管理(IT Service Management)领域的国际标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代表了被广泛认可的评估IT服务管理流程的原则的基础。该标准定义了一套全面的、紧密相关的服务管理流程。
6. SAS70: 指审计标准70,全称是Statement on Auditing Standard 70,它是由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制定,针对金融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内部控制、安全保障、稽核监督措施的审计标准。
(十一)本意见由市商务局会同发改局、工信局、民政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有效期为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已失效)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泉州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福建省文化产业十强企业、福建省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泉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佳企业、晋江市文化产业新星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对取得国家广告一级、广告二级、福建省广告一级资质的广告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
(三)对经批准创办或引进大型实体书店,实行复合式经营并提供文化资源平台,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出版物经营面积超过40%的,自其正式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对出版物的经营面积给予租金和装修补助,每年分别按当年度租金标准的40%、30%和20%给予补助,并分别按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单家书店补贴不超100万元。
(四)对民营电影院观影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按购置总额10%的额度给予补贴,最高限额20万元;对经批准新建数字电影院,每厅客容量超过100位以上的补助20万元,一院封顶补助60万元。
(五)对经相关部门审核并通过绿色印刷认证,最终产品标明“中国环境标志”图案和“绿色印刷产品”字样的印刷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选国家、省级印刷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对印刷企业入选国家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并已实施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六)对本政策实施前已经在本市注册,本政策实施后新纳入文化产业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本政策实施后新注册,并成长纳入文化产业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对获得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的文化企业,按其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封顶50万元。
二、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一)对经批准新建或依托旧区、现有楼宇改造形成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文创平台或影视基地,项目竣工投用后,租用面积达50%以上且入驻文化企业达10家以上,由市文改办牵头会发改局等单位给予认定为市级文创平台或影视基地,并根据其主要功能项目投资决算金额(不包括可出售部分)10%的比例给予运营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二)对入选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福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泉州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省、泉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誉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四)对入驻市级文创平台或影视基地的文化企业年税收首次超过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享受过主营业务达标奖励部分相应扣除。
(五)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向市级文创平台或影视基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以上的,自其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年内按每平方米每月第一年10元、第二年8元、第三年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对符合泉州市第四层次及以上人才认定标准的文化类人才入驻市级文创平台或影视基地的,给予三年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租金补贴。
三、鼓励文化原创和传统手工艺生产
(一)对原创作品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大赛并获得三等奖(或相当于三等奖)以上奖励的机构,每奖项按一、二、三等级标准,属国际级的分别奖励3万元、2.5万元、2万元;属国家级的分别奖励2.5万元、2万元、1.5万元;属省部级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对获奖原创作品进行产业化开发并成功量产的,按照成交金额20%予以奖励。每件作品最高限额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限额30万元。
(二)对利用我市丰富的文化文物资源和优秀传统手工艺,开发文化创意衍生品,按其开发成本的50%的额度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限额5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限额10万元。
四、加快影视和动漫产业发展
(一)对我市规划确定的重点影视作品、大型舞台剧、戏曲和文学精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启动资金。
(二)对展现晋江市的镜头达到40%以上的时长,在全国知名院线或中央电视台和国内一线省级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播出,且能增加晋江知名度、美誉度的影视作品,给予生产方在晋江市产生的场租、租赁设备和服装道具、置景、聘请群众演员、后期制作、食宿交通等费用30%的资助,单部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未在晋江市注册的,按院线电影不超过30万元,电视作品不超过20万元给予拍摄资助。对在晋江市注册、在其他省级卫视播出的电视节目,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拍摄资助。
(三)对向影视剧组、影视公司在晋江取景、摄制期间提供协调拍摄场景、服装化妆道具、群演、摄影棚(含道具置景)、影视器材租赁、后期制作等专业服务的晋江影视产业服务企业,按照专业化服务收入税收的50%给予补贴。
(四)对展现晋江市的镜头达到40%以上的时长且能增加晋江知名度、美誉度的电视综艺节目在中央电视台和国内一线省级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播出的,分别按每期20万元,最高限额60万元的标准给予影视作品生产方一次性奖励。国内其他省级卫视按上述标准50%执行。
(五)对以晋江为题材或展现晋江市的镜头达到40%以上的时长且能增加晋江知名度、美誉度,并在央视一套、八套黄金时段首播的原创电视剧,按每集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央视其他频道或央视一套、八套非黄金时段或在国内一线省级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按每集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非黄金时段或在其他省级卫视首播的,按每集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等同级别奖项的,每部再奖励100万元。其他原创电视剧按上述标准5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对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
(六)对原创电影公映票房达到3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票房达到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票房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票房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等同级别奖项的,每部再奖励100万元。以晋江为题材或展现晋江市的镜头达到40%以上的时长且能增加晋江知名度、美誉度的按200%的标准执行。对以晋江为题材或展现晋江市的镜头达到40%以上的时长且能增加晋江知名度、美誉度的原创电影在央视六套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对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
(七)原创动画播出奖励和原创动漫游戏形象品牌授权奖励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8〕68号)要求执行。
(八)对原创动画电影票房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项目对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
(九)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等视频网站首播,网络大电影点击量1000万次以上的或网络剧点击量5000万次以上的,按影视作品生产方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给予1%奖励,单部作品最高限额20万元。
五、深化对台对外交流合作
(一)对获评全国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全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对经批准入驻市级文创平台内政府统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国外和港澳台文化创意机构,自其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2年内,按照每名外籍和港澳台籍工作人员30平方米的标准免费提供办公用房和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装修补助,每家企业最高限额20万元。其他经批准设立的市级文创平台签约引进10家以上国外和港澳台文化创意机构,并实际入驻办公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投资运营机构50万元。
(三)对我市文化企事业单位在泉州市以外进行商业文化演出的,按场租50%给予补贴,国外最高限额5万元/场、港澳台最高限额2万元/场、省外最高限额1万元/场、省内最高限额5000元/场,全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四)对市级文创平台管理运营机构和入驻的文化产业行业协会、企业经批准举办对平台知名度、美誉度提升和行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活动,给予活动费用20%的补助,单场活动补助最高限额5万元,每个平台和行业协会全年最高限额20万元;对纳入晋江市文化产业周的活动,给予活动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策划举办全国性活动并纳入文化产业周,给予活动费用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对市级文创平台管理运营机构与各级主流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合作,按发票金额20%给予补助;对平台发展有推动作用的其他宣传支出,按发票金额10%给予补助。每个文创平台每年最高限额15万元。
(六)对经批准在我市举办文化产业博览会和交易会,且布展规模达到3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按照每个展位1000元给予承办机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文化产业行业协会经批准组织文化企业抱团参加境内外大型文化展会和文化产业考察活动,一次性组织10家以上企业参与的,给予组织机构一次性5万元的活动费用补助。每个行业协会每年不超过两次。
(七)经批准承办由国家部委(局)、国家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大型文化产业类活动,给予承办单位活动费用50%,最高50万元的奖励;承办省级部委厅(局)、省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大型文化产业类活动,给予承办单位活动费用50%,最高30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一)除条款中明文规定,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补助奖励仅限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且纳入文化产业统计的文化企业,以及相关文化事业单位和文化产业行业协会。
(二)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或本市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企业年度内根据本办法享受的各项税收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对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
(三)政策条款中经批准指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文改办审核把关,酌情报市委、市政府或文改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审批。条款中涉及的影视类扶持政策(动漫除外)均须在拍摄前获得批准。
(四)对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平台或重点企业,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重点扶持。
(五)凡发生侵权、仿冒、欺诈、恶意欠薪和存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对企业、单位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意见由市文改办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七)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前参照执行。
(已失效)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化我市金融改革创新,营造金融发展良好环境,增强金融集聚和辐射功能,进一步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加快发展,不断强化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引擎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完善
(一)对上市后备企业按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监管部门材料受理和成功挂牌上市等阶段给予共50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参照执行);在上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追加奖励5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交易所交易板、股改板成功挂牌交易的后备企业,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三)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采取做市商交易并成功进入创新层的,追加奖励120万元;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再融资的,追加奖励50万元。
(四)对上市后备企业、挂牌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房产、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增值税,参照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补助。对上市后备企业、挂牌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参照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补助。
(五)上市后备企业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2018年起)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参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赴境外上市后备企业参照享受本项奖励标准,享受奖励时间为: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的前一年或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当年(最长不超过3年)。
挂牌后备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前一完整年度至挂牌当年完整年度(最长不超过2年),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参照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补助。
(六)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其变更手续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7〕82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泉州市更新政策文件,参照最新文件执行。
(七)对收购海外或省外企业且收购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收购规模3%的额度奖励,最高500万元。对收购本市企业且收购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收购规模3%的额度奖励,最高300万元。对收购境外知名品牌的企业,且收购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收购规模5%的额度奖励,最高300万元。
(八)对兼并重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发生的投行、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中介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整个项目补助最高300万元。
(九)对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并购贷款利息予以每年5‰贴息补助,每年贴息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十)对企业收购兼并过程中涉及的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可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规上限上企业简化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操作程序等9份贯彻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用水、用电、排污许可量的可以合并;涉及项目审批、环评、施工等批准文书的直接更名办理。
二、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
(一)机构设立培育奖励
1.对新设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超过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民营银行及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法人金融机构采取“一企一议”办法奖励。
2.对新设的市级分行(公司)、中支(分)公司奖励100万元;对新设的市级支行(公司)奖励50万元;增设支行网点、保险机构市级营销服务部等一般性分支机构奖励10万元。
3.对区域性支行升格为区域性分行奖励50万元;保险机构市级营销服务部升格为市级支公司奖励40万元;市级支公司升格为市级中心支公司奖励50万元。
4.对新设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机构按公司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奖励政策采取“一企一议”办法研究确定;对新设的资信评估、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其他机构奖励10万元。
(二)办公用房补贴
1.购房: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按购房款的10%奖励,最高100万元。
2.租房: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以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股权投资类机构参照实缴租金,按前3年30%、后2年15%的标准给予连续5年的奖励,累计不超50万元;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一般性分支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参照实缴租金按每年15%的标准给予连续3年的奖励,累计不超20万元。上述购房、租房补贴,可择优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且享受奖励期间购置、租用的房产不得对外租售、转租。
(三)金融创新奖励
1.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级试点业务在晋江先行试点的,奖励晋江市级分支机构10万元;金融创新项目、试点被省级以上金融主管或监管部门推广的,奖励30万元。
2.在晋银行机构以上一年度贷款余额(表外业务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基数,年度信贷同比增量不少于(含)10亿元,且增速达15%及以上,奖励10万元。对完成小微贷款“两增两控”,且增速排名前三的银行机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3.对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质押融资)、专利质押融资等国家级试点,每项试点业务年度贷款增量达到3000万元且排名前三的银行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新开展试点但未能排名前三的机构,如年度贷款增量达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4.对参与晋江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年度贷款增量达到2000万元且排名前三的银行机构及保费收入排名前三的保险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金融机构与国家级供应链试点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年度贷款增量达到5000万元的银行或保险机构奖励20万元。
(四)扶持发展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
1.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年日均担保余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年日均担保余额8‰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最高100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我市困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其年度对困难企业新增融资担保额的1%奖励,当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与我市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年度总额超5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其营业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度最高200万元;对购入我市企业生产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追加奖励,最高100万元。
3.我市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融通资金的,按其设备评估额与实际融资额差值的1%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4.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本市生产、销售的智能机器人及其成套设备的,按照设备总值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80万元;租赁智能机器人及成套设备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00%予以资金补助,累计最高100万元。
5.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按照每笔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笔最高10万元,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则
(一)本意见有效期内,如果上级及本市新出台相关鼓励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政策的,则直接贯彻执行,不重复奖励。除特别规定外,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政策待遇。
(二)凡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职业病确诊案例、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恶意欠薪、存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企业及限制措施重点金融风险企业,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实施管理相关规定及政策条款说明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五)本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六)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和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7〕85号)同时废止。
关于支持私募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基金集聚区建设,引进培育各类私募基金,构建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充分发挥私募基金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本意见所指的私募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在我市工商注册设立或迁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企业,包括股权类私募基金和证券类私募基金。
(二)股权类私募基金是指开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业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类私募基金是指开展二级市场证券投资业务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三)基金小镇第三方运营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利用自身品牌、孵化体系,负责政府主导设立的基金小镇注1的招商运营管理,并承担私募基金的培育孵化和专业服务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财政奖励
1.投资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当年度对我市企业实际到资投资总额超过2000 万元的,按被投资企业当年获得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引导其投资未退出的集成电路、移动互联网、手游、电子商务、智能装备、物联网、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企业迁入我市,按股权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2年内不得退出被投资企业。
2.贡献奖励。股权类私募基金在我市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按年度给予分税档奖励:所得税额<1000万元,奖励比例36%;1000万元≤所得税额<3000万元,奖励比例37%;所得税额≥3000万元,奖励比例38%。
证券类私募基金在我市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按年度给予分税档奖励:10万元≤所得税额<100万元,奖励比例36%;100万元≤所得税额<1000万元,奖励比例37%;所得税额≥1000万元,奖励比例38%。
3.办公用房补助。私募基金和第三方机构在我市购买初次交易的新建房用于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该房购价的4.5%给予补助(补助分2年平均支付),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私募基金和第三方机构租赁的租期在3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连续3 年按每年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3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享受购房租房补助政策的办公用房,在购房租房补助享受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4.基金小镇运营奖励。基金小镇第三方运营机构,引入在我市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并缴纳所得税的股权类私募基金累计达到20家,且引入基金总规模达到30亿元以上的;累计达到15家,且引入基金总规模达到40亿元以上的;累计达到10家,且引入基金总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的,分别对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第三方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基金规模认定:新设基金按申报奖励时实缴规模计算,迁入基金按迁入时实缴规模计算。
5.人才奖励。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年薪达到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额的高层管理人员,年薪<50万元,参照其在本市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30%额度予以个人奖励;年薪≥50万元,参照其在本市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全额予以个人奖励。
支持人才申报各级人才政策,并根据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对曾在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担任过投资部经理、融资部经理、风险部经理或相当职级以上职务,投资业绩优秀,参与过项目成功获得IPO,有项目退出经验,并在晋江辖内股权投融资机构任职的人才,参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集聚金融人才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8〕88号),享受紧缺型金融人才补贴。
(二)经费支持。鼓励私募基金和第三方机构在我市举办有一定影响力的基金产业相关商业活动、开展与基金有关的课题研究工作。对于商业活动按照其实际发生的场地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资源对接。私募基金和第三方机构可分享市上市后备企业和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信息和投融资项目信息。市上市和挂牌后备企业有意愿引入股权融资的,可优先推荐给市创投引导基金、股权类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可优先纳入市上市和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并优先上报列入泉州和省重点后备企业名单。
三、其他事项
(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泉州综合保税区,成功新增基金小镇第三方运营机构且培育孵化10家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或引进2家以上上榜清科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注2的机构,年度绩效考评指标金融服务指数“资本运作”给予满分考核。
(二)市发改、工信、商务、人社、财政、金融、市场监督、科技、税务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各司其职,进一步优化服务,营造私募基金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为私募基金在我市落户、投资提供便利,引导私募基金规范和健康发展。
(三)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地企业和项目,符合国家、省、泉州和晋江市等各级产业政策导向和发展规划的,优先纳入市重点项目盘子或者上报纳入省、泉州重点项目盘子。
(四)私募基金和第三方机构因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将收回已经发放的奖励和补助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对市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私募基金和第三方机构,不参与上述奖励政策。
(六)除特别规定外,私募基金和第三方机构同时符合我市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政策待遇。
(七)本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 日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7〕343号)和《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私募证券机构发展的通知》(晋政办〔2018〕198号)同时废止。
附注:
注1:基金小镇是指通过政府主导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机制运营,打造的软、硬件环境吸引各类创业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等相关金融要素的聚集区,快速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注2:清科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是指依据清科研究中心每年度公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参考清科排名发布材料。
(已失效)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发展晋江旅游业,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文化内涵,根据国家、省及泉州市有关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晋江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晋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相关单位、行业协会及个人。
二、扶持措施
(一)设立旅游专项资金
每年设立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主要用于城市旅游形象宣传、旅游景区建设、市场开发营销及人才培训等工作。
(二)加大旅游资源开发
1.对全市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旅游景区(点)及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村(社区)开展旅游专项规划编制的,在评审通过后按规划总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规划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创建国家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对新获评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4A、3A级旅游景区,每年分别安排提升经费60万元、50万元,具体经费根据景区提升项目完成情况给予补助;对A级景区引进专业运营团队的,经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对在滨海沿线及山体新建设体验互动性旅游项目,按其投资总额10%比例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投资建设超5000万元重大旅游项目的,则实行“一事一议”。
4.对新评为观光工厂(或工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按国家级、省级给予一次性60万元、40万元奖励。
5.对新评为旅游度假区或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分别按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给予一次性6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乡村旅游休闲集镇(或旅游休闲集镇)的单位,分别按省级、泉州市级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旅游特色街区的单位,分别按省级、泉州市级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乡村旅游特色村(或旅游村)的单位,分别按省级、泉州市级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或乡村旅游村,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泉州特色旅游风景道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泉州市特色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培育壮大旅游企业
1.对新评为国家级服务质量信用等级5A、4A、3A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对旅行社组织或接待旅游团队(每团不少于15人)游览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指定的3个或以上参观点的,每接待1人次奖励10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旅游团队在晋江住宿,则追加住宿奖励,年累计1000人次以上(含1000人次)—3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30元,3000人次以上(含3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40元,5000人次(含5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50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酒店新引进国际品牌管理机构(希尔顿酒店集团、洲际国际酒店集团、万豪国际酒店集团、圣达特国际集团、凯宾斯基国际酒店集团、喜达屋国际酒店集团、雅高集团、香格里拉酒店集团、马哥孛罗国际酒店集团旗下高端品牌)进行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我市酒店引进的“金钥匙”个人会员,服务满一年的,第二年起给予每月1000元补助,期限一年,如第二年服务期限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服务期限给予补助。本条款不同时享受上级出台的相关政策。
4.对新评金宿级、银宿级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整体民宿村打造及引入高端品牌民宿的扶持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四)完善旅游配套设施
1.对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组建、挂牌落籍晋江,具备自有10部且总客位350个及以上的旅游大巴的专业旅游运输车队,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每新增一部(客位在35座及以上的)追加5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设立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旅游集散中心的,运营满一年后,按照一级、二级、三级的建设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评3A、2A、1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8万、5万元补助。
3.开发具有我市特色的旅游商品并获全国、省级旅游相关部门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5万元、4万元、3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
4.对在星级酒店、A级景区、旅游特色村、旅游集散中心以及重要交通枢纽内设立晋江伴手礼销售专卖门店或专柜,品牌不少于15项(含15项)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商家,给予专卖门店一次性5万元、专柜2万元补助;对新评为晋江伴手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鼓励晋江伴手礼参加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或旅游行业协会组织参加晋江、泉州及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举办的大型展会,每场分别给予0.5万、0.8万、1万元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对新获评为省级智慧旅游景区的,分别按五钻级、四钻级、三钻级给予一次性60万、50万、40万元奖励。
6.对在A级旅游景区建设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演艺场所的投资主体,按其投资总额10%比例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经批准在A级旅游景区经营演艺活动的企业,开发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可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表演项目,年演出场次不少于50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加大旅游宣传营销
旅游企业参加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的联合营销活动,认购文化和旅游局集中采购的媒体资源的,给予营销经费50%的补助;旅游企业参加由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的,在泉州以外举行的省内、省外晋江旅游专场推介活动,每场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市旅游企业参加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会或旅游博览会,给予展位费5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对在晋江市内从事旅游行业工作,并在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举办的导游或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团体项目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获省级金、银、铜的分别奖2万元、1.5万元、0.8万元;获泉州市金、银、铜的分别奖1.5万元、1万元、0.5万元;获晋江市级金、银、铜的分别奖1万元、0.6万元、0.3万元;个人项目则分别按团体项目50%标准进行奖励;并对在晋江市级旅游技能竞赛中获得团体总分第一、二、三名的旅游企业,分别奖3万元、2万元、1万元。
2.鼓励具备条件的本市大中专院校设置导游、旅游与酒店管理、烹饪等旅游服务性专业,每专业招生达到30人(含30人)以上的,给予院校2000元/人的奖励,每个院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就读上述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在本市旅游企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上述专业学生参加全国、省级旅游服务技能类竞赛、旅游商品设计大赛的,按第18条及第13条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旅游行业协会或旅游企业经向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开展旅游涉外业务公益培训,每期培训在16课时以上(含16课时),参加人数不少于50人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补助,每个协会或旅游企业每年不超过两次。
4.对A级景区、观光工厂、旅游特色村聘请持国家级导游证的专职讲解员,接待本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每团不少于15人)的,每团给予100元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兑现100团。
三、附则
(一)凡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存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二)除特别规定外,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全市各扶持政策的多项扶持政策奖励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同一奖励条款,往年已经取得低等级奖励,级别提升的,按差额进行奖励;此前市政府出台的与旅游企业相关的政策意见及相关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除特殊说明外,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同样享受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前参照执行。
(五)本意见由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晋江市加快培育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的
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培育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的政策措施,加快培育集成电路全产业链,在《晋江市加快培育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6〕246号)基础上,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增补的政策条款
(一)对新落地集成电路生产及配套企业的万级无尘车间按600元/平方米、千级无尘车间按1000元/平方米、百级及以上等级无尘车间按2500元/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助,每企业补助的最高限额500万元。
(二)支持集成电路生产及配套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对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集成电路生产及配套企业(当年度需在我市纳税200万元以上)给予展位费、特装搭建等费用50%的补助,单次最高补助限额2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
二、修改的政策条款
(一)落地扶持政策部分
1.第二条修改为:对总投资超1亿元的新建集成电路生产及配套项目,按其生产设备购置金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限额2500万元;
对总投资超2000万元且实际到资满一年的集成电路设计项目,按实际到资额5%予以补助,最高限额500万元;
对总投资超5亿元的新建集成电路生产及配套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项目超5000万元),对行业龙头或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填补我市集成电路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且总投资超 1亿元采取“一企一议”方式,从财税、金融、土地、研发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2.第三条修改为:对在我市租用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含设计园)研发、生产、办公场所的新落地集成电路生产及配套企业,采取事前备案、先交后补的方式,前三年按实际租金给予100%补助、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50%补助;租用区外的新落地集成电路生产及配套企业前三年按8元/平方米(设计企业按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不超过企业的实际租金标准)、第四年至第五年按4元/平方米(设计企业按1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不超过企业的实际租金标准);生产性企业最大补助面积1500平方米,设计企业最大补助面积500平方米。
(二)成长激励政策部分
第二条修改为:对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3、5、1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及配套企业分别参照其当年比上年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40%、30%、20%予以奖励,奖励时限为“自首次超过上述销售收入标准之一起3年内”。
(三)科研鼓励政策部分
1.第六条修改为:对经认定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参照其新购置研发设备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单一机构累计最高限额2000万元。
2.第七条修改为:对采用多项目晶圆(MPW)技术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MPW直接费用的80%(高校或科研院所按90%)给予补助,对采用全掩膜工程片流片的,按照其每款产品首次工程流片费用(掩膜版费及流片加工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限额400万元;对利用晋华集成电路生产线流片的企业,按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IP授权或购置费、掩膜版费及流片加工费等)的40%给予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限额500万元。
3.第八条修改为:对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先进或特殊工艺芯片研发的企业,按IP购买直接费用的50%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限额250万元;对通过第三方IC设计平台实行IP复用(知识产权共享)、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测试分析的企业,按实际产生费用的55%补助,单一企业年度最高限额150万元。
(四)人才优待政策部分
1.第一条修改为:集成电路优秀人才(以下简称“优秀人才”)按1-7层次发放工作津贴或交通补贴,工作津贴分别为15000、12000、8000、5000、3000、1000、500元/人·月,交通补贴分别为15000、13000、11000、9000、6000、3000、1000元/人·次。
2.第三条修改为:对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福建省台湾百人计划的优秀人才,分别按国家级资助额的100%、省级资助额的50%一次性配套奖励。
3.第四条修改为:对租住本市国际人才社区和高端人才社区人才房的优秀人才,按合同租金50%给予房租补助。其中,为本地企业服务满5年(时间可累计)且承租满5年的,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购买所租住房,按购房时房产评估价的40%与5年合同租金50%之和给予购房补助;在本市其他社区购置商品房的,1-7层次分别按100、60、30、20、15、10、5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分三年兑现,但不与上述人才房购房政策重复享受。
4.第五条修改为: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每年单列安排公办优质中小学和幼儿园学位,专项用于保障优秀人才子女就学;优秀人才的子女就读本市国际(双语)学校的,1-4层次按实缴学杂费的30%补助,5-7层次分别按实缴学杂费的20%、15%、10%补助。
5.第六条修改为:优秀人才在本市公立医院就医,可享受绿色通道、先诊疗后付费特别服务;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后按30%的比例补助,1-7层次优秀人才年度最高限额分别为25、20、15、10、5、3、1万元。
三、附则
(一)已获得“一企一策”项目扶持措施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补充意见中相似条款;同一企业(或个人)符合本市多项政策条款或相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二)本补充意见所指投资额均不含政府的补助或奖励;享受租金补助的新落地集成电路生产及配套企业指本补充意见生效后在晋江注册的企业。
(三)其他半导体领域企业参照《晋江市加快培育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的若干意见》及本补充意见执行。
(四)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21年10月11日止,2019年元月 1日起至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五)本补充意见由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建设筹备工作组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操作程序》。
附件:晋江市集成电路产业优秀人才认定标准(2019年修
订版)
附件
晋江市集成电路产业优秀人才认定标准
(2019年修订版)
晋江市集成电路产业优秀人才分为七层次,符合《晋江市知识产权优秀人才专项认定标准(试行)》和下列任一条目的人才均可认定为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对应层次优秀人才。对于同时符合多个层次或条目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确定优秀人才层次。对于未涵盖的其他相应层次的人才,由市委人才办会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评定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纳入相应优秀人才层次。
一、第一层次
(一)国际顶级知名奖项获得者: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总统科学奖)、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奖、阿贝尔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二)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奖章获得者;
(三)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会士(IEEE Fellow)、国际计算机学会会士(ACM Fellow)、国际工程技术学会会士(IET Fellow)、美国物理学会会士(APS Fellow);
(四)美国工程界三大最高奖项:德雷铂奖(Charles Stark Draper Prize)、拉斯奖(Fritz J. and Dolores H. Russ Prize)、戈登奖(Bernard M. Gordon Prize)获得者;
(五)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西班牙、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印度、乌克兰、新加坡、韩国等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即成员member或高级成员fellow,见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网站http://www.bic.cas.cn),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
(六)创业人才项目、外国专家项目、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的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八)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成就奖、青年科技成就奖获得者;
(九)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3位完成人;
(十)近10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2.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3.长江学者成就奖。
(十一)近10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组负责人;
4.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5.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
6.国家级人工智能或机器人领域大赛专家组组长;
7.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且年薪高于6倍以上;
8.八国集团成员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
(十二)近10年,在《Nature》、《Science》或《Reviews of Modern Physics》杂志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集成电路相关论文者;
(十三)在全球前25大半导体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副总裁或首席科学家以上职务累计5年以上者;
(十四)近10年,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及中国50强企业总部董事长(或总裁)、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技术研发部门第一负责人)、首席设计官(工艺设计部门第一负责人)、首席质量官。
二、第二层次
(一)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技术奖获得者;
(二)青年项目、新疆西藏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和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福建省引才“百人计划”入选者(含团队带头人)、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入选者;
(四)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
(五)近10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2.国际发明展览会金奖第1完成人,同时是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2、3完成人;
3.中国专利金奖前3位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4.全国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大赛金奖项目前3位完成人;
5.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类资助奖之一者;
6.全国质量奖个人奖(中国杰出质量人);
7.泉州杰出人才奖。
(六)近10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副组长、项目(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组副组长;
3.国家“973计划”项目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副组长、召集人;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资助的项目主持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结题;
6.国家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国家级质检中心主任,且年薪高于6倍以上;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委员会副主任,且年薪高于4倍以上;
7.八国集团成员国(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国立研究所所长、副所长、首席研究员或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首席研究员;
8.国际著名学术组织副主席、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9.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期刊分区》一、二区)正、副总编(主编)。
(七)在全球前25大半导体公司担任一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
(八)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集成器件制造(IDM)、封测、装备等领域全球前10大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副总裁或首席科学家以上职务累计5年以上者;
(九)在集成电路材料、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软件、硅智财(SIP)全球前5大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副总裁或首席科学家以上职务累计5年以上者;
(十)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及中国50强企业总部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或总部直属一级子公司(大洲级区域部门)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者;
(十一)在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的学校获评教授,并从事集成电路相关研究或教学者;
(十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并从事集成电路相关研究或教学者;
(十三)取得“985工程”高校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3年以上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并从事集成电路相关研究或教学者;
(十四)获得全国集成电路“创业之芯”大赛特等奖项目的第1负责人。
三、第三层次
(一)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国家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省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二)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位完成人;
(三)近10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2、3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
2.国际发明展览会金奖第2、3完成人或国际发明展览会银奖第1完成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及以上,②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③取得博士学历;
3.中国专利优秀奖;省级专利金奖或特等奖、一等奖;
4.中国人民解放军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
5.全国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大赛银奖项目前3位完成人;
6.国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特等奖的获奖项目核心团队前3位完成人,国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一等奖的获奖项目核心团队第1负责人;
7.台湾工业总会、商业总会、工商协进会、中小企业总会、工业协进会、电电公会等六大工商团体评选或授予的最高奖项(行业公认奖项);
8.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四)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第1副组长、分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任务(或课题)负责人;
4.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且项目通过验收;
6.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7.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1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8.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联合基金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总负责人(不含子项目),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10.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前2位副主任或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且年薪高于4倍以上;
1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排名第2位起草人;行业标准制(修)订排名第1位起草人;
12. “闽江学者”特聘教授、“桐江学者”特聘教授入选者,并从事集成电路相关研究或教学者;
13.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教育部“211工程”高校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并从事集成电路相关研究或教学者。
(五)在全球前25大半导体公司担任二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
(六)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集成器件制造(IDM)、封测、装备等领域全球前10大公司担任一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
(七)在集成电路材料、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软件、硅智财(SIP)全球前5大公司担任一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
(八)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等领域大陆或台湾前10大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副总裁或首席科学家以上职务累计5年以上者;
(九)在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等领域大陆或台湾前5大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副总裁或首席科学家以上职务累计5年以上者;
(十)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及中国50强企业总部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或总部直属一级子公司(大洲级区域部门)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者;
(十一)在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的学校获评副教授,并从事集成电路相关研究或教学者;
(十二)在世界大学排名201-500名的学校获评教授,并从事集成电路相关研究或教学者;
(十三)取得“985工程”高校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3年以上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集成电路相关研究或教学者;
(十四)取得博士学位,且近5年在期刊分区表中列入大类一区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2篇以上集成电路相关论文者;
(十五)获得全国集成电路“创业之芯”大赛一等奖项目的第1负责人。
四、第四层次
(一)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国际计算机学会(ACM)、 国际工程技术学会(IET)、美国物理学会(APS)等国际知名学会高级会员或资深会员;
(二)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第1位完成人;
(三)近5年,获得以下项目之一者:
1.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三等奖第1位完成人,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
2.国际发明展览会银奖第2、3完成人或国际发明展览会铜奖第1完成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前3位完成人及以上, ②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
3.省级专利二、三等奖前3位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地市级专利金奖或一等奖前3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4.中国人民解放军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三等奖第1位完成人;
5.全国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大赛铜奖项目前3位完成人;
6.国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二、三等奖的获奖项目核心团队的第1负责人,获得福建省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等奖的获奖项目核心团队的第1负责人;
7.福建青年科技奖;
8.福建省优秀科技工作者;
(四)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分课题前2位副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专题负责人;
4.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子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7.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年度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1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9.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且年薪高于4倍以上;
10.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11.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实施主体企业总经理,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负责人、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负责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负责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负责人,且年薪高于4倍以上;
12.教育部“211工程”高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研究员,并从事集成电路相关研究或教学者;
13.福建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并从事集成电路相关研究或教学者;
14.“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第1研发人员。
(五)在全球前25大半导体公司技术研发、工程部门、管理部门担任经理、功能主管、主任工程师、资深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
(六)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集成器件制造(IDM)、封测、装备等领域全球前10大公司担任二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
(七)在集成电路材料、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软件、硅智财(SIP)全球前5大公司担任二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
(八)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等领域大陆或台湾前10大公司担任一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
(九)在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等领域大陆或台湾前5大公司担任一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
(十)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或中国50强总部一级部门负责人或与之级别相当的专业技术人员、总部直属一级子公司(大洲级区域部门)副总或与之级别相当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职务3年以上者;
(十一)取得“985工程”高校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3年以上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集成电路相关研究或教学者;
(十二)博士后出站留(来)晋江创业或工作者;
(十三)晋江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
(十四)取得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学校的博士学位,所学专业学科门类为理学、工学,且从事集成电路科研、技术、工程相关工作者;
(十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十六)获得全国集成电路“创业之芯”大赛二等奖项目的第1负责人。
五、第五层次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三等奖第2、3位完成人,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前2位完成人、三等奖第1位完成人;
2.国际发明展览会铜奖第2、3完成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①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前3位完成人及以上,②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③取得国家一级以上职业资格;
3.地市级专利银奖、优秀奖或二、三等奖前3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4.中国人民解放军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第2位完成人;
5.福建省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二等奖的获奖项目核心团队的第1负责人。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省部级工程实验室、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委员会副主任,且年薪高于2倍以上;
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3.担任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实施主体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总经理,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负责人,且年薪高于2倍以上;
4.省级学科(教学)、专业带头人,并从事集成电路相关研究或教学者;省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共享课程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并从事集成电路相关研究或教学者。
(三)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集成器件制造(IDM)、封测、装备等领域全球前10大公司技术研发、工程部门、管理部门担任经理、功能主管、主任工程师、资深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
(四)在集成电路材料、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软件、硅智财(SIP)全球前5大公司技术研发、工程部门、管理部门担任经理、功能主管、主任工程师、资深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
(五)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等领域大陆或台湾前10大公司担任二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
(六)在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等领域大陆或台湾前5大公司担任二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
(七)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类人员或经全国统考取得国家最高等级职业资格的管理类人员,且从事职业资格所在领域工作2年以上,年薪高于2倍以上;
(八)取得博士学位者;
(九)取得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学校的硕士学位,所学专业学科门类为理学、工学或相关国家部委支持(筹备)建设示范性微电子学院的硕士学位,且从事集成电路科研、技术、工程相关工作者;
(十)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十一)获得全国集成电路“创业之芯”大赛三等奖项目的第1负责人。
六、第六层次
(一)在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担任一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科研技术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
(二)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类人员或经全国统考取得国家最高等级职业资格的管理类人员,且从事职业资格所在领域工作2年以上,年薪高于1倍以上;
(三)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
(四)取得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所学专业学科门类为理学、工学,且从事集成电路科研、技术、工程相关工作者;
(五)取得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学校的学士学位,所学专业学科门类为理学、工学,且从事集成电路科研、技术、工程相关工作者;
(六)取得“985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大学的理学、工学学士学位,且从事集成电路科研、技术、工程相关工作者;
(七)取得相关国家部委支持(筹备)建设示范性微电子学院的学士学位,且从事集成电路科研、技术、工程相关工作者。
七、第七层次
(一)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的技术类人员或经全国统考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的管理类人员,且从事职业资格所在专业领域工作2年以上,年薪高于1.5倍以上;
(二)取得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所属学科的理学、工学学士学位,且从事集成电路科研、技术、工程相关工作者。
说 明
一、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奖章包括:
IEEE Medal of Honor
IEEE Alexander Graham Bell Medal
IEEE Edison Medal
IEEE James H. Mulligan, Jr.Education Medal
IEEE Medal for Environmental and Safety Technologies
IEEE Founders Medal
IEEE Richard W. Hamming Medal
IEEE Medal for Innovations in Healthcare Technology
IEEE Jack S. Kilby Signal Processing Medal
IEEE/Royal Society of Edinburgh (RSE) Wolfson James Clerk Maxwell Award
IEEE Jun-ichi Nishizawa Medal
IEEE Robert N. Noyce Medal
IEEE Dennis J. Picard Medal for Radar Technologies and Applications
IEEE Medal in Power Engineering
IEEE Simon Ramo Medal
IEEE John von Neumann Medal
IEEE Honorary Membership
二、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技术奖项包括:
IEEE Biomedical Engineering Award
IEEE Cledo Brunetti Award
IEEE Components, Packaging, and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Award
IEEE Control Systems Award
IEEE Electromagnetics Award
IEEE James L. Flanagan Speech and Audio Processing Award
IEEE Fourier Award for Signal Processing
IEEE Andrew S. Grove Award
IEEE Herman Halperin Electric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Award
IEEE Masaru Ibuka Consumer Electronics Award
IEEE Internet Award
IEEE Reynold B. Johnson Information Storage Systems Award
IEEE Richard Harold Kaufmann Award
IEEE Joseph F. Keithley Award in Instrumentation and Measurement
IEEE Gustav Robert Kirchhoff Award
IEEE Leon K. Kirchmayer Graduate Teaching Award
IEEE Koji Kobayashi Computers and Communications Award
IEEE William E. Newell Power Electronics Award
IEEE Daniel E. Noble Award for Emerging Technologies
IEEE Donald O. Pederson Award in Solid-State Circuits
IEEE Frederik Philips Award
IEEE Photonics Award
IEEE Emanuel R. Piore Award
IEEE Judith A. Resnik Award
IEEE Robotics and Automation Award
IEEE Frank Rosenblatt Award
IEEE David Sarnoff Award
IEEE Marie Sklodowska-Curie Award
IEEE Innovation in Societal Infrastructure Award
IEEE Charles Proteus Steinmetz Award
IEEE Eric E. Sumner Award
IEEE Nikola Tesla Award
IEEE Kiyo Tomiyasu Award
IEEE Transportation Technologies Award
IEEE Frederik Philips Award
三、“世界500强”即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中国50强企业”即由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研究编写、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国际化蓝皮书《中国企业全球化报告)》中综合评选出的“中国企业全球化50强”;
四、国际著名学术组织包括: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美国)—IEEE(The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电气工程师学会(英国)—IEE(The Institutions of Electrical Engineers)、国际工程技术学会—IET(The Institution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美国物理学会—APS(American Physical Society)、美国计算机协会—ACM(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
五、全球前25大半导体公司,集成电路设计、制造、集成器件制造(IDM)、封测、装备等领域全球前10大公司和大陆或台湾前10大公司,及集成电路材料(硅片、光罩材料等)、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软件、硅智财(SIP)全球前5大公司名单参照国际级研究机构IC Insights、Trendforce、Gartner、IDC或IHS发布的最近年度企业排名。在此类公司总部任职人员,按照本标准认定人才类别;在此类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地区总部任职人员按照本标准降低一级认定人才类别;
六、国际发明展览会包括:法国巴黎国际发明展览会、欧盟斯特拉斯堡国际发明展览会、德国纽伦堡国际发明展览会;
七、本标准中所有奖项、荣誉、职称等的获得都必须源于集成电路领域的成就与贡献;
八、职业资格参照国家人社部网站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九、世界大学排名参照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发布的最近年度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
十、期刊分区参照中国科学院发布的论文发表当年度期刊分区情况;
十一、前文“年薪高于相应倍数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我市用人单位连续1年支付年薪高于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应倍数以上;
十二、专业学科门类认定参照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最新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十三、在站博士后实际服务单位与省人社厅开具的介绍信单位不符的,需提供所在市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出具的相关事实函件;
十四、“985工程”高校名单(39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兰州大学;
十五、支持(筹备)建设示范性微电子学院的高校名单、“211工程”高校名单、“双一流”建设学科名单、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以相关部门发文公布的最新版为准;
十六、本标准中的“以上”包括本级(本数);
十七、认定条款中“近5年、近10年等年限”,以申报时间为起始时间,往前推算5年或10年。如申报时间为2017年5月20日,则近5年则为2012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
十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21年10月11日止,2019年元月 1日起至实施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已失效)关于进一步发展特色现代
农业促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培育农业发展新动能,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根据上级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发展休闲农业
(一)加快推进田园风光项目建设。对于按照《晋江市田园风光项目建设指南》实施的田园风光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对建设主体每亩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被认定为农业综合开发田园综合体(或农业公园)建设国家级、省级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创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对符合用地规划新获得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休闲农业精品园区(农庄)、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福建最美休闲乡村)、泉州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符合用地规划新评定为星级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企业(园区)或省级以上森林人家,按五星、四星、三星三个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每年评定3-5家晋江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或精品线路点,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年度由农业农村部对外公布,向社会新推荐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景点的企业、乡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三)规范建设生态农田管理房。对符合用地规划采用防腐木、轻钢或新型材料建造生态型管理房或农田看护房,外观符合城市景观要求,按造价50%给予补助,每幢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由村集体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每幢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或每个村集体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做大品牌农业
(一)积极推广农业品牌认证。对农业农村部门审核通过后,对获得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连续三年保持有机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每个产品补助0.8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按其获得使用权产品数量给予补助,2个产品以下(含2个)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每增加1个产品追加补助0.5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通过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的单位或个人,每个产品补助0.5万元。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的单位或个人,每个产品补助0.5万元;对新获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GAP认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通过农业农村部GAP换证的单位,每次给予1万元补助。
(二)推进农业生产标准化。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场创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
(三)强化食用农(水)产品“一品一码”追溯体系建设。对食用农(水)产品“一品一码”追溯体系建设单位,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进行补助,每个生产主体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往年度获得各级可追溯管理项目补助的不再重复奖励。
(四)大力扶持粮食生产。对年度新获得全国种粮标兵、全国种粮大户、全省种粮大户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鼓励水稻规模种植,对连片承包或流转20亩以上(合同期3年以上)耕地种植水稻的,按种植面积每年早稻、晚稻(或再生稻)每亩分别补助250元。
(五)发展农业产业化。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年度获得国家、省、泉州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加快发展现代渔业
(一)扶持发展远洋渔业。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产品,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产品在晋江市港口上岸并纳入统计的,按海关报关单净重数量给予每吨300元补助,全年累计超过1万吨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我市远洋渔业企业新建远洋渔业综合基地,按照国家补助金额1: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远洋渔业船员和渔船保险全部纳入渔业互保补助,市财政给予30%的保费补贴;对金枪鱼等重大远洋渔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二)鼓励发展休闲渔业。对按“水乡渔村”要求建设并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公布为“水乡渔村”的,每家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海上垂钓基地,每家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做强渔业种业基地。对养殖规模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在产工厂化育苗养殖企业,每年每家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育苗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工厂化水产苗种企业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培育、选育水产苗种新品种并经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每个品种给予承担培育、选育的水产苗种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四)支持渔港改造提升。对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2019—2020年每年分别给予15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补助;每年给予泉州港远洋渔业深沪作业区日常维护管理费用补助100万元;对渔港实施智能化、信息化改造提升项目的,按项目工程决算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提升水产冷库和水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对新建水产品冷库库容量达到1.5万立方米以上且列入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备案库的,每立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本市食品企业新增水产品加工生产线,按水产品加工生产线设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四、搞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一)鼓励建设果蔬冷藏保鲜库房。规模场户新建生产性果蔬冷藏保鲜库房5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每户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抱团建设生产性果蔬冷藏保鲜库,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新建生产性果蔬冷藏保鲜库2000立方米以上,每立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泉州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新建生产性果蔬(含紫菜)冷藏保鲜库或冷链物流仓库1万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畅通鲜活农产品直销渠道。对与大型超市、星级酒店、大型餐饮经营单位、中小学校和机关单位食堂签订供销协议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场户,按结算销售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场户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积极发展农产品电商。对在我市注册登记,以销售农产品为主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每家企业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与我市规模种植、养殖场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超30家的农产品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与长汀县、安溪县、德化县规模种植、养殖场户开展山海协作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超20家的农产品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以上可叠加享受。
五、做强农业全产业链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700万元资金以项目申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方式扶持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场户、渔船主发展壮大。贷款实际期限不少于6个月(含),且主要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新增设备、引进技术和加强流通环节建设。同一项目同一笔资金同一贷款周期不得重复申报各级贷款贴息。
(一)农产品加工类企业。按农业产业化泉州市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3个档次贴息,贴息按实际付息额的40%、50%、60%兑现,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报一次,仅限一笔,贴息额最高分别不超过25万元、35万元、45万元。
(二)规模场户、渔船主。1、按一般场户、取得泉州市级以上荣誉的规模场户2个档次贴息,贴息按实际付息额的50%、60%兑现,每个场户每年仅能申报一次,仅限一笔,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25万元。2、对向银行贷款用于新建渔船或渔船技术改造的单位或个人,在更新改造完成后,对其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30%的贴息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
(三)支持参加涉农展会。对积极参加各级农业农村(含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销会(订货会),赴境外、省外、省内晋江市域外、晋江市域内参展企业按每个标准展位分别给予一次1.5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补助。
六、做精特色现代农业
(一)支持省级农民创业示范基地或晋江市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每年安排每个基地(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补助资金50万元,由基地(园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 鼓励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特色农业产业。支持农村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展农业产业,打造“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对获得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一村一品”示范村和产业强镇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制度或村级动物防疫外包服务。实行两年一聘制度,对本市聘用的动物防疫员,每人每月补贴300元,其中市级负担200元、镇级负担100元;鼓励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服务,对由镇(街道)统一采购的防疫服务,按采购金额的6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两种方式中只能选一种方式进行补助。
(四)加强晋江马品种资源保护。对饲养晋江马成年种马(含新培育至性成熟)的,经编号登记后,公马每匹每年补助2000元;母马每匹每年补助1000元。
七、增强农业发展保障能力
(一)开展种植、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鼓励规模种植(养殖)场户开展农业生产保险,每年选择3-5家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市财政按上级文件要求给予保费最高不超过50%配套补助,省、泉州、晋江三级给予保费补助最高不超过80%,每个场户补助最高20万元。
(二)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安排1000万元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鼓励涉农金融机构扩大向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发放生产性贷款。对经分类认定为不良贷款类贷款的,由专项资金和受偿银行按1:1比例分别对贷款本金承担补偿金,全市承担额最高不超过辖内风险金总额。具体操作办法,按《晋江市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扶持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鼓励在晋江市域内注册成立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和农业星创天地,对新设立有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每年按年营业额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年评定3-5家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家补助5万元。每年扶持3-5家带动基地、农户增产增收明显的农业、渔业服务组织,每家补助5万元。
八、加强现代农业科技支撑
(一)大力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对年度获得国家、省、泉州市级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新认定为省级、泉州市、晋江市高级、中级、初级新型职业农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被评为全国十佳农民、全国百名杰出新型职业农民,入选福建省、泉州新型职业农民典型风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以上扶持措施同一年度有重复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强化新型职业农民技能教育培训。鼓励农牧渔业经营主体的本地负责人、技术骨干参加省厅组织的涉农院校函授学历教育、农民职称评定,对新获得硕士研究生(含农民教授级高级农艺师、教授级高级农经师、教授级高级畜牧师、教授级高级兽医师)、本科(含农民高级农艺师、高级农经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高级技师)、专科(含农民农艺师、农经师、畜牧师、兽医师、中级技师)和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每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
(三)强化与福建农林大学等省级以上科研院校深化项目合作。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企业、规模场户与院士团队或福建农林大学、省农科院等省内外省级以上科研院校签订技术合作协议,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带动示范作用的,经验收,给予主要投资方(晋江)投资总额5%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来晋设立专家工作站。鼓励全国农渔业专家来晋挂牌设立专家工作站和合作实施项目,对设立专家工作站的,按领衔专家国家级、省级专家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
(五)发展农业机械化。对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中央补贴机具,上级累加补贴额不足购机总额50%的,我市补至50%。鼓励引进试验示范我市农业主要品种急需未列入中央、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新机具新技术,对列入市级试验示范的享受购机总额50%补贴,每台(套)最高补助15万元。
(六)加快推进智慧农业发展。加快物联网、大数据、智能装备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在农业生产全过程的广泛应用,对于被新认定为省级现代农业智慧园的,每家参照省级财政补助额度20%进行配套奖励。
九、积极鼓励开展农业创业创新
鼓励大学生返乡下乡开展农业农村创业创新。每年评定3-5个大学生农业创业创新示范点,每个示范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博士或博士后(被认定为泉州高层次人才第五层次以上)来晋注册登记并从事农业种养生产、农产品电商及农业中介服务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十、扎实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鼓励农地确权登记、有序流转。对进入市土地流转交易中心登记流转成功的农地承包权人,每亩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经营权统一委托村集体在土地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成功的,每亩再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100元。
(二)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由市水土办牵头并组织实施)。对纳入市水土保持规划项目,采取植物措施治理水土流失且治理规模达5亩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采取植树、坡改梯或其他方式植草治理水土流失的,每亩补助300元。采取工程措施(包括拦渣工程、斜坡防护工程、土地整治工程、防洪排导工程、降水蓄渗工程)治理水土流失的项目,按照水土保持工程结算金额的2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大力推广应用农业“五新”技术。每年安排50万元推广应用、试验示范一批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
十一、积极推动对外农业合作
(一)开展农业对外项目合作。对与境外签订农业合作协议,推广应用农业先进技术,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带动示范作用的,经验收,给予主要投资方(晋江)投资总额1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对台开展农业合作交流。对依法引进具有推广价值的台湾优良种养品种或先进农产品加工设备的企业、场户,按其引进种养品种或加工设备资金总额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优良种养品种的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先进设备的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附则
(一)凡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注册纳入“一品一码”追溯平台,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违法占用林地、海域和基本农田,列入信用黑名单,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个人),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二)加强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对于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套取政策资金的,参照《晋江市扶农政策资金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晋农〔2018〕332号)纳入黑名单管理,公布期内取消申报各项农业政策补助和评先评优资格。
(三)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前参照执行。《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7〕109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文〔2016〕343号)停止执行。
(四)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操作程序,与本市其他扶持政策重复的,取最高补助标准,不重复补助。
(五)本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已失效)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传承发扬“晋江经验”,根据上级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按照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12%奖励,每年度每家最高5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按15%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按确定经费的4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税务局)
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包括各级要求配套的奖励资金),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三、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发行“企业创新服务券”,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大型科学仪器在市科技局备案并开放。补贴规上企业、科技型企业购买入驻我市“国字号”科研机构进行研发、检测等服务及使用备案的重大科学仪器支出费用,每年申报一次,补贴标准按实际费用的20%,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10万元,单个服务项目补贴额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四、鼓励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事业单位在我市实施并列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额的50%配套,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按100%配套,对农业类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泉州级以上农业类、社发类科技计划项目按100%配套,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五、提高科研人员成果收益。国企制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允许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股权、出资比例等权益,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对科研人员的奖励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六、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企业)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型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和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局、工信局)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七、奖励科技进步成果。对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目,100%配套上级财政奖励资金,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对获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国家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本级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鼓励研发平台增加科技投入。通过福建省实验室认定并获省财政资助资金的,100%配套省财政资助资金,每年每家最高1000万元。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奖励100万元,对非财政资金新购研发仪器设备按上级财政资助额100%配套,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新落户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检测机构新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按购置费的20%补助,最高200万元。新落户的国家级、省级产业研发检测机构,按年度运行经费的20%补助,期限2年,每年最高8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当年度新购置100万元以上研发设计仪器设备的泉州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购置总额的10%补助,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九、推进创新孵化平台建设。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孵化器,对运营商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运营商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泉州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每家1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商,每年度最高100万元,鼓励培育上市企业,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奖励孵化运营机构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成长。租用政府运营孵化器(三创园及其运营的孵化基地)的入孵企业,先按运营场所房租标准全额缴租,政府再给予80%的房租补助(最大面积1000平方米、时限最高5年)。(责任单位:三创办、科技局)孵化器、众创空间或入孵企业非财政资金新购仪器设备(孵化器、众创空间外仪器设备不属于兑现范围),按购置额20%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对租用政府运营场所的入孵企业,其主营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超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时,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入孵企业的的实习生(本市大专以上、市外本科以上),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最长6个月,每家院校每年最多50人。(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一、打造创新创业升级版。对经认定进入加速阶段的企业,加速期内租用办公场所或闲置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最高10元/ 平方米/月的标准补贴,最高2000平方米,纳入市重点招商项目,在供地上优先给予保障,并在价格、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加速阶段企业年纳税额前三年分别按纳税额50%、40%、30%给予奖励,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总收入增长率低于20%的高成长科技企业,不能享受本条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二、推进市镇两级协同创新。鼓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整合科研院所、企业、社会团体资源成立行业协会、创新投资协会、科技商会、研发机构等平台,按每家每年度运营经费的20%给予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奖励,最高100万元,对研发机构再按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软件总额20%一次性奖励其依托机构,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三、推进科技服务新业态。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双一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士团队常驻研究院入驻我市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晋江市海峡科技大市场并设立实体化技术转移站,一次性奖励落地实体10万元。有资质科技服务机构来我市注册设立实体分机构,按第三方审计每年度服务我市企事业单位所获服务费用总额的2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最高20万元,在我市举行科技项目推介、科技政策宣传、创业服务、科普讲座、科技金融等活动并预先在市科技局备案,按活动费10%补助,每年每家最高10万元。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为我市企业开展科技金融、股权投资、信息咨询、人才引进等科技服务(除技术交易、专利代理以外)且服务晋江产业一年以上的,按每年实际业绩5%补助,最高10万元,并在办公用房上予以免费。对组织高级研发人员参加科技培训(项目推介、创业服务、科普讲座、科技金融)并预先在市科技局备案,且培训时间达24课时以上的企业,按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的50%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最高5000元 /人,补助名额最多5人/家·年。(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四、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对市政府引进的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市企业合作实施的研发咨询项目,按税票金额的20%补助,最高50万元。对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实施的产业转型升级关键性、共性技术研究、推广项目,按专项投入费用的30%奖励,最高3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本市企业超30家(以年度有效协议为准)的奖励10万元,超60家的奖励2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牵线促成本地企业与国内外研发咨询机构达成技术、管理业务合作的,按合同金额的1.2%奖励,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十五、推进产学研用合作。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由联盟承担责任主体单位专款专用,用于平台建设)。对服务企业科技人员被评为省级科技特派员,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的企业。(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六、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高校运营、租用闲置厂房作为中试基地,按第三方审计中试基地每年度运营管理经费总额20%奖励,每年每家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对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专利技术及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实现技术交易(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独占许可、技术秘密转让),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登记额10%奖励买方,卖方为我市科研机构、高校,则按登记额15%奖励买方,单一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过省“6·18”项目平台对接成功并顺利实施或投产的项目,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发改局)
十七、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我市登记注册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私募投资等基金,投资我市科技成果商业化项目,按第三方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最高5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标准为按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同一企业贴息补助最高3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性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贴息补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保险费用奖励50%,每项最高2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八、推动知识产权认证工作。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奖励4万元,认证后通过第一年年审的,再奖励3万元,通过第二年年审的,再奖励3万元。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奖励5万元,被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再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认定的工信部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十九、推进专利保护工作。对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该专利在三年内进行实际运用(自主使用或许可我市其它企业使用等)每件奖励4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最高3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最高10万元,同一个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奖励最高1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最高5万元。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后对专利权人资助:职务申请人的,奖励1万元/件,非职务申请人的,奖励0.5万元/件,同一企业或个人每年最高奖励10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资助: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5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万元/件,每件发明专利奖励总额最高10万元。受奖励专利不再享受《晋江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对新设立且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并为晋江产业服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为我市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300元,每年度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一、附则
(一)同一项目、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多级获奖,以最高等次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或先后)被上级工信、科技部门认定为同级别研发机构的,不重复奖励。
(二)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恶意逃废债、偷税漏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涉黑涉恶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三)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涉及多个部门,具体条款的解释及组织实施由责任单位负责,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由各责任单位根据业务隶属关系分别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意见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五)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前参照执行,本意见有效期内设立的单位,凡在有效期后满足本意见内容的,亦可在有效期后的两年补充申报,并参照本意见执行,原《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7〕86号)停止执行。
晋江市优秀人才认定管理和享受
相关工作生活待遇规定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集聚海内外各行各业人才,强化高质量赶超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是指在我市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企业的优秀人才,或以各种方式引进到我市用人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
(二)本规定所称优秀人才依据《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晋江市优秀人才补充认定标准》、《晋江市知识产权优秀人才专项认定标准(试行)》,分别由泉州、晋江两级政府相关部门认定。
上述优秀人才不包含我市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福建省引进生方式选拔引进的优秀毕业生,及我市引进集成电路产业优秀人才、教育人才。
二、政策措施
经认定的优秀人才可享受人才津贴、交通补贴、购房补贴、重大专项经费配套等经济待遇,及女子入学、配偶就业、健康体检、进修培训、免费看戏、休假疗养等生活待遇。
(一)人才津贴
1. 适用对象
常年在我市工作的优秀人才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直属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引进的优秀人才。
(2)落址在我市的高等院校引进的优秀人才。
(3)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
(4)2011年4月23日之后引进到我市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优秀人才认定条件证书取得时间早于我市开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
(5)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媒体单位(含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媒体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
(6)近三年内引进到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
(7)近三年内引进到我市本级国有股比超过50%的国有企业工作的优秀人才。
(8)近三年内引进到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医疗教育除外)工作的优秀人才。
以上所称“近三年内引进”是指近3年内,首次从晋江市外以受聘、合作、创办企业、受派等方式引进,不受在所在单位担任职务及年薪要求。
2. 津贴标准
人才津贴由工作津贴和发展津贴两部分组成,其中工作津贴按照人才津贴总额的80%核拨发放给优秀人才个人,发展津贴按照人才津贴总额的20%计提。人才津贴标准如下:
(1)第一层次人才15000元/月·人。
(2)第二层次人才10000元/月·人。
(3)第三层次人才8000元/月·人。
(4)第四层次人才5000元/月·人。
(5)第五层次人才3000元/月·人。
(6)第六层次人才1000元/月·人。
(7)第七层次人才500元/月·人。
发展津贴按照“取之于谁、用之于谁”的原则,专项用于人才健康体检、休假疗养、进修培训、红色教育、人才及其配偶双亲养老服务等。优秀人才在其本人上一年度缴存的发展津贴额度内使用。当年度未使用的发展津贴部分,收归市人才工作基金池统筹使用。
以受聘方式引进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的人才,自首次引进的当年度起,前三年按照人才层次享受人才津贴,从第四年度开始,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继续享受当年度人才津贴。
3. 津贴年限
(1)符合本款规定适用对象之第1、2、3、4种情形的,优秀人才享受人才津贴不设年限。
(2)符合本款规定适用对象之第5、6、7、8种情形的,优秀人才享受连续三年的人才津贴。
(二)交通补贴
短期来我市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工作,全年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达到30天以上的优秀人才,按照第一至第五层次,享受一次性的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如下:
(1)第一层次人才15000元/人。
(2)第二层次人才10000元/人。
(3)第三层次人才8000元/人。
(4)第四层次人才6000元/人。
(5)第五层次人才4000元/人。
(三)购房补贴
1. 享受人才津贴的优秀人才,在我市无自有住房并未曾在我市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2011年4月23日之后在我市未曾有过房产登记记录及购房合同备案记录的,可按照人才层次,申请购置我市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
(1)第一层次人才100万元。
(2)第二层次人才60万元。
(3)第三层次人才30万元。
(4)第四层次人才20万元。
(5)第五层次人才10万元。
(6)第六层次人才5万元。
(7)第七层次人才3万元。
2. 购房补贴按照“先认定优秀人才、再购置住房、后申请补贴”的流程执行。
3. 购房补贴在签订有效购房合同或办理不动产证后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补贴总额的20%,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交易房价总额。实际房款低于购房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款享受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购置的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优秀人才在享受购房补贴期间,所属人才类别发生变更的,按新的人才类别享受购房补贴余额。
4.优秀人才如同时符合泉州及晋江购房补贴政策的,在扣除泉州市规定的晋江市本级财政应承担的部分之后,再按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差享受。
5. 购房补贴政策实行“就高不重复”原则,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政策条件的,由一方选择一项申请。
(四)重大专项经费配套
优秀人才经我市申报并成功入选以下重大专项的,按以下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各项配套经费资助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1.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的,按国家资助额度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2.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的,按福建省资助额度1:0.5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五)其他生活待遇
1.第一至第四层次及取得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其子女自主选择我市公办学校就读,第五层次优秀人才的子女参与电脑派位入学,派位未入选的由教育局就近安排入学。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子女在晋江参加中考、中招,分别给予15分、10分、5分的加分照顾。优秀人才子女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享受晋江生源同等待遇。
2.优秀人才配偶需要就业的,根据原就业情况和个人条件,由用人单位和市有关职能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帮助协调解决。
3.优秀人才及其配偶双亲可享受养老服务优待。
4.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优秀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同时可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或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三、附则
(一)常年在我市工作的优秀人才,是指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每年在我市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9个月的优秀人才。
优秀人才与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直属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并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个月的,可认定为常年在我市工作。
(二)优秀人才如同时符合国家、省、泉州、晋江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在享受完上级政策待遇后,晋江市本级财政在扣除已承担的部分后,按本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差。
(三)除有特殊规定外,优秀人才如同时符合本市多项鼓励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按最高标准兑现政策待遇,不予重复享受。
(四)我市引进集成电路优秀人才认定标准和政策待遇,按照《晋江市加快培育集成电路全产业链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执行。
(五)我市引进教育人才按照《晋江市教育人才“5121”引育计划》执行。
(六)企业自主认定优秀人才按照《晋江市企业人才自主认定管理办法》(附件3)执行。
(七)用人单位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采用有效措施,强化激励机制,积极营造吸引、用好、留住优秀人才的环境,努力把优秀人才培养发展成党员。
(八)用人单位和优秀人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兑现政策待遇,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将取消其所享受的政策待遇,追回发给的资金,并给予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九)申请认定对象或已经认定的优秀人才如出现不诚信或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一律不予认定或取消优秀人才资格。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关于加快集聚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及《晋江市产业领军企业人才自主认定及奖励规定(试行)》停止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1.晋江市优秀人才补充认定标准
2.晋江市知识产权优秀人才专项认定标准(试行)
3.晋江市企业人才自主认定管理规定
附件1
晋江市优秀人才补充认定标准
第二层次人才
1.近10年,获得福建省“海峡杯”工业设计大赛特别奖的第一设计师。
第三层次人才
1.近5年,入选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者。
2.近5年,获得由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记协主办的“好记者讲好故事”演讲活动十佳选手。
第四层次人才
1.近10年,获得“海峡杯”创业创新大赛一等奖入选项目
的第一负责人。
2.近5年,获得由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记协主办的“好记者讲好故事”演讲活动优胜选手。
3.晋江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
第五层次人才
1.近10年,获得“海峡杯”创业创新大赛二等奖入选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2.近5年,获得由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记协主办的“好记者讲好故事”演讲活动优秀选手。
3.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福建省新闻战线“好记者讲好故事”演讲比赛金奖获得者。
4.省级新闻奖一等奖第1位完成人。
第六层次人才
1.取得全日制硕士学位者。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担任相关职务者:
(1)晋江市专利金奖第1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福建省戏剧会演单项奖(含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木偶剧、杂技、曲艺等)的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2名。
(3)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福建省新闻战线“好记者讲好故事”演讲比赛银奖获得者。
(4)泉州市十佳新闻工作者。
(5)地市级技术能手。
(6)受聘于我市社工机构的高级社会工作师。
3.近10年,获得“海峡杯”创业创新大赛三等奖入选项目的第一负责人。
4.近5年,直接培训出获得福建省运会(青少年部)第一、二、三名的主教练员。
5.近5年,泉州市确认由晋江市输送并代表泉州市参赛,获得福建省锦标赛第一、二、三名的主教练员。
6.直接培训出获得全国少儿锦标赛前六名,并向福建省体校输送两名运动员,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练员。
7.省级新闻奖一等奖第2位完成人、二等奖第1位完成人。
第七层次人才
1.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担任相关职务者:
(1)晋江市专利银奖第1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泉州市刺桐文艺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2名。
2.近5年,直接培训出获得福建省运会(青少年部)第四、五、六名的主教练员。
3.近5年,经泉州市确认由晋江市输送并代表泉州市参赛,获得福建省锦标赛第四、五、六名的主教练员。
4.省级新闻奖二等奖第2位完成人、三等奖第1位完成人。
5.地级市级广播电视艺术奖一等奖获得者第1位完成人。
附件2
晋江市知识产权优秀人才专项认定标准
(试行)
符合下列任一条目的人才可认定为我市知识产权对应层次优秀人才。对于同时符合多个类别或条目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确定优秀人才层次。
第二层次
1.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
第三层次
1.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2.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第四层次
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或其他最高人民法院下设知识产权相关机构、知识产权法院聘任的专家或志愿专家。
2.普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相关学科副教授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且任该职务满3年以上。
3.在省部级或以上级别知识产权相关公共平台担任副总经理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满2年。
4.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第五层次
1.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担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满5年。
2.在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担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满7年。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单位、知识产权法院或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7年。
4.在省部级或以上级别知识产权相关公共平台直属分平台或市级知识产权相关公共平台担任副总经理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满2年。
5.获得律师及专利代理师(人)相关证书,并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在生产、研发型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取得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证书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取得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证书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相关工作,取得专利代理师(人)执业证满3年,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律师事务所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取得律师执业证满3年,且取得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证书。
第六层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我市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者:
1.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担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满3年。
2.在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担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满5年。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单位、知识产权法院或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5年。
4.在省部级或以上级别知识产权相关公共平台及其直属分平台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5年。
5.获得律师或专利代理师(人)相关证书,并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在生产、研发型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取得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取得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相关工作,取得专利代理师(人)执业证满3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取得律师执业证满3年。
6.取得全日制法学或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7.取得“985工程”、“211工程”和双一流高校、台港澳及境外著名大学全日制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或取得教育部“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结果-法律”结果公布名单(详见附表)中高校、台港澳及境外著名大学全日制法学学士学位,且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
8.同时取得全日制法学或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学士学位、全日制理工科专业学士学位,且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
第七层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者:
1.在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担任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满3年。
2.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单位、知识产权法院或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
3.在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累计满5年,且获得省级知识产权专员认定。
附表
教育部“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结果-法律”
结果公布名单
全国首次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结果-法律 |
||
序号 |
评估结果 |
学校代码及名称 |
1 |
A+ |
10001 北京大学 |
2 |
10002 中国人民大学 |
|
3 |
A |
10003 清华大学 |
4 |
10053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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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183 吉林大学 |
|
6 |
10276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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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0486 武汉大学 |
|
8 |
10652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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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A- |
10027 北京师范大学 |
10 |
1003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
11 |
10246 复旦大学 |
|
12 |
10248 上海交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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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0319 南京师范大学 |
|
14 |
10335 浙江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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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0384 厦门大学 |
|
16 |
1052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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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B+ |
10034 中央财经大学 |
18 |
10055 南开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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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0272 上海财经大学 |
|
20 |
10284 南京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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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0285 苏州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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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0422 山东大学 |
|
23 |
10533 中南大学 |
|
24 |
10558 中山大学 |
|
25 |
10610 四川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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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0726 西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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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80201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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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0006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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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10140 辽宁大学 |
|
30 |
10286 东南大学 |
|
31 |
10357 安徽大学 |
|
32 |
10530 湘潭大学 |
|
33 |
10532 湖南大学 |
|
34 |
10542 湖南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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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0611 重庆大学 |
|
36 |
10651 西南财经大学 |
|
37 |
10698 西安交通大学 |
|
38 |
11066 烟台大学 |
|
39 |
B- |
10151 大连海事大学 |
40 |
10166 沈阳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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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10247 同济大学 |
|
42 |
10353 浙江工商大学 |
|
43 |
10421 江西财经大学 |
|
44 |
10459 郑州大学 |
|
45 |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
|
46 |
10559 暨南大学 |
|
47 |
10589 海南大学 |
|
48 |
10673 云南大学 |
|
49 |
10730 兰州大学 |
|
50 |
C+ |
10007 北京理工大学 |
51 |
1004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
52 |
10052 中央民族大学 |
|
53 |
10108 山西大学 |
|
54 |
10212 黑龙江大学 |
|
55 |
10423 中国海洋大学 |
|
56 |
10475 河南大学 |
|
57 |
10561 华南理工大学 |
|
58 |
10590 深圳大学 |
|
59 |
10657 贵州大学 |
|
60 |
11625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
|
61 |
C |
10004 北京交通大学 |
62 |
10075 河北大学 |
|
63 |
10173 东北财经大学 |
|
64 |
10280 上海大学 |
|
65 |
10385 华侨大学 |
|
66 |
10386 福州大学 |
|
67 |
10403 南昌大学 |
|
68 |
10511 华中师范大学 |
|
69 |
10592 广东财经大学 |
|
70 |
10593 广西大学 |
|
71 |
11646 宁波大学 |
|
72 |
11832 河北经贸大学 |
|
73 |
C- |
10011 北京工商大学 |
74 |
10038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
75 |
10065 天津师范大学 |
|
76 |
10126 内蒙古大学 |
|
77 |
10175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
|
78 |
10273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
|
79 |
10358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
80 |
10697 西北大学 |
|
81 |
11406 甘肃政法学院 |
|
82 |
1184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附件3
晋江市企业人才自主认定管理规定
一、适用对象
(一)享有自主认定资格的企业,必须是注册地址在我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企业党组织健全完整、党建工作运作规范且发挥作用较好的产业领军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产业领军企业,是指当年度在我市纳税额达1亿元以上或在所属传统产业(纺织服装、制鞋、建材陶瓷、食品饮料、纸制品及包装印刷)纳税额前两位以及纳税额达5千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智能装备及机械制造、汽车制造及零部件、新材料、海洋生物、光伏电子、集成电路和石墨烯)民营企业。
(三)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四)产业领军企业自主认定的人才,必须是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或技能人才(不包括企业法人、主要股东);高新企业自主认定的人才,必须是专业技术人才或技能人才。同时与我市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上年度连续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达9个月、在我市企业工作累计时间不少于9个月。
二、名额分配
(一)企业自主认定人才实行名额分配制。
产业领军企业名额分配如下:(1)当年度纳税额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年每家企业12个名额(包括一类2个、二类4个、三类6个);(2)当年度纳税额达3亿元至10亿元的企业,每年每家企业9个名额(包括一类1个、二类3个、三类5个);(3)当年度纳税额达1亿元至3亿元的企业或传统产业纳税额前两位企业以及年纳税额达5千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民营企业,每年每家企业6个名额(包括一类1个、二类2个、三类3个)。
高新技术企业名额分配如下:(1)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每家6个(包括一类1个、二类2个、三类3个);(2)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每家4个(包括一类1个、二类1个、三类2个);(3)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每家2个(包括一类1个、二类1个)。
(二)企业人才自主认定实行“一年度一认定”。
三、补助标准
企业自主认定的一、二、三类人才经审核确认后,可分别享受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工作补助。
四、程序规定
企业自主认定人才及政策兑现按“发布符合条件企业信息→企业制定《人才自主认定实施方案》→企业人才自主认定工作小组审批→企业组织申报→人才名单审核→核拨补助”的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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