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4-00421
    • 备注/文号:晋政办规〔2024〕9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5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鼓励港口集装箱航运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24-12-02 17: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鼓励港口集装箱航运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鼓励港口集装箱航运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要求,鼓励我市集装箱码头企业发挥平台优势和集聚效应,扩展航线网络、拓展货源、开展多元化业务模式,为我市经济及腹地经济发展构建便捷、高效的港口物流通道,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推进港口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培育发展外贸集装箱航线

      (一)鼓励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

      集装箱码头企业引进航运企业(包括班轮公司,下同)在围头港新增外贸集装箱航线的,按照《外贸航班密度及集装箱重箱量奖励标准》(详见附件1),对同时完成年度持续运营航线航班密度和重箱量要求的,给予合并执行奖励。(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鼓励创新航运新模式

      集装箱码头企业创新航运新模式引进航运企业试点开展围头港—马尼拉外贸集装箱快航线的,按照《试点围头港—马尼拉外贸集装箱快航线奖励标准》(详见附件2),对同时完成年度持续经营航线航班密度和年度集装箱重箱量要求的,给予合并执行奖励。试点快航线,以围头港为离境港,原则上按时效要求到达目的地。(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

      (三)鼓励开展对台直航集装箱航线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畅通晋台货物运输通道,集装箱码头企业引进航运企业在围头港开展对台直航集装箱航线(包括台湾本岛、金门)的,对集装箱码头企业按照《对台直航集装箱航线奖励标准》(详见附件3),同时完成年度持续经营航班数和年度集装箱重箱量要求的,给予合并执行奖励。(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激发企业开辟新增外贸航线的积极性,对政策期限内在我市港口开通外贸航线不满一年的,自航线开通当月起按年度累计运营月份比例享受奖励,即按附件1—3相应奖励条件(航班数指标、重箱量指标)及奖励标准乘以“年度累计运营月份数÷12”执行奖励措施。

      二、鼓励发展内贸集装箱航运

      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巩固现有存量,大力发展增量。以上一年度的本港非中转进出重箱量为基数,基数以内(含)的为存量部分,超过基数部分为增量部分。给予进出围头港的本港内贸集装箱重箱增量部分每标准集装箱200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

      三、鼓励多渠道集聚货源

      (一)鼓励开展公水联运

      集装箱码头企业吸引省内外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公水联运方式运输内外贸集装箱重箱货源到围头港的,按如下运输区域(距离)情况分类给予企业奖励:

      1.通过公水联运方式运输泉州地区内(德化县除外)货源到围头港的,按集装箱重箱量给予每标箱奖励30元。(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

      2.通过公水联运方式运输省内其它地区(含泉州市德化县)货源到围头港的,按集装箱重箱量给予每标箱奖励150元。(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

      3.通过公水联运方式运输省外货源到围头港的,按集装箱重箱量给予每标箱奖励300元。(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

      (二)鼓励开展海铁联运

      集装箱码头企业吸引省内外集装箱重箱货源通过海铁联运方式运输到围头港的,给予省外集装箱每标箱重箱奖励1000元、省内集装箱每标箱重箱奖励600元。申请此项奖励的,不得再申请本措施的“鼓励开展公水联运奖励”。(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

      (三)鼓励外贸货源集聚经晋江辖区码头进出

      1.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吸引船货代企业引货、集聚外贸集装箱货源经围头港进出口,给予经围头港进出口外贸集装箱每标箱重箱20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2.鼓励集装箱码头企业引导晋江陆地港、综保区外贸集装箱货源经围头港进出口,对在晋江陆地港、综保区通关并通过围头港进出口的外贸集装箱重箱,给予每标箱重箱奖励50元。申请此项奖励的,不得再申请“鼓励开展公水联运”奖励。(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商务局、财政局)

      四、鼓励新增船舶运力

      (一)新增自有运力奖励

      水路运输企业新增(不含泉州市内过户,下同)船龄在10年以内、自有并合法经营的1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且该船舶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按每载重吨分层级给予奖励:

      1.船舶载重吨在10000至20000吨(含)的,每载重吨奖励120元;

      2.船舶载重吨在20000至50000吨(含)的,每载重吨奖励130元;

      3.船舶载重吨在50000吨以上的,每载重吨奖励150元。

      船龄在6个月(含)至5年以内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降低5元;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降低10元。(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晋江海事处)

      (二)新增光租运力奖励

      从泉州市外(含境外)光租船龄在5年(含)以内的船舶,且该船舶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按每月每载重吨2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光租船龄在5年至10年(含)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晋江海事处)

      五、配套服务费用补助

      为进一步支持围头港内外贸集装箱航线发展,减轻航运企业的运营成本,对拖轮的“护航拖轮服务费”给予补助:

      (一)围头港常驻拖轮在围头港年度“护航拖轮服务费”收入不足540万元时,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二)为满足航运企业航线船舶挂靠需求,对航运企业使用拖轮额外产生派遣的“护航拖轮服务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六、优化通关环境

      (一)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试点免除经晋江市海港口岸进出口外贸集装箱重箱,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在海关查验环节发生、与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简称查验作业费),参照周边港口采用包干补助方式给予补助,市商务局按每半年预拨查验作业费至监管场所经营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费用结算。具体操作细则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牵头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二)鼓励外贸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围头通关中心(综合楼)

      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对进驻围头通关中心(综合楼)的物流企业、航运企业、船代、货代、报关行、贸易公司等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服务机构免租金提供两个服务窗口供办公使用。(牵头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七、其它事项

      (一)市、县两级奖励政策涉及政策内容类同或重复的,按就高原则自愿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主体分别申请的视为重复申请)。

      (二)对新增港口相关物流配套设施、服务等,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晋江市港口高质量发展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提出扶持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在我市港口新增的附件1、2、3中所列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外贸集装箱航线,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一线一策”的原则参照现有航线提出扶持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本措施第一、二、三、五点及第六点第(一)项的奖励对象为集装箱码头企业,第四点的奖励对象为水路运输企业,第六点第(二)项的奖励对象为物流配套服务企业如:船货代、报关行等。奖励事项的申报,由奖励对象向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再由牵头部门征求配合部门意见后,汇总审核意见,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给予兑付。

      (五)本措施执行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需进一步完善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六)本措施配套的资金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商务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印发。

      八、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文件由晋江市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具体承担解释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1.外贸航班密度及集装箱重箱量奖励标准

      2.试点围头港—马尼拉外贸集装箱快航线奖励标准

      3.对台直航集装箱航线奖励标准

      附件1

    外贸航班密度及集装箱重箱量奖励标准

    序号

    航线航程距离(仅为参考)

    航线航程距离

    对应目的地

    (国家/地区

    航线奖励标准

    (年度持续经营航班数)

    集装箱奖励标准(年度

    集装箱出口重箱完成量)

    1

    500海里<航线航程距离≤1300海里的外贸航线

    越南、日本、韩国

    24航班以上(含)奖励200万元

    完成集装箱重箱3000(含)以上,按每300/标准重箱的标准给予奖励每航线最高不超400万元

    48航班以上(含)奖励300万元

    2

    1300海里<航线航程距离≤1800海里的外贸航线

    新加坡、泰国、

    俄罗斯远东

    24航班以上(含)奖励200万元

    48航班以上(含)奖励400万元

    3

    航线航程距离>

    1800海里的外贸航线

    马来西亚、印尼、中东、俄罗斯西线

    24航班以上(含)奖励400万元

    48航班以上(含)奖励600万元

    4

    外贸内支线(围头厦门港)

     

    70航班以上(含)奖励300万元

    完成集装箱重箱2000标箱(含),按150/标准重箱给予奖励每航线最高奖励200万元;或完成集装箱重箱5000标箱(含)以上,按250/标准重箱给予奖励每航线最高奖励400万元

    100航班以上(含)奖励450万元

    备注:1围头港至航线对应目的往返为一航班。

    2.外贸内支线挂港顺序为围头厦门港,必须为点对点航行

    3.一条航线同时符合2个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予以奖励。

    4.航线航程距离指围头港至/地区最远目的港的航程距离表格仅体现部分国家/地区,如有挂靠其

    境外港口则按照该港口至围头港的实际航程距离认定所属的航程距离区间。

    5集装箱出口标准重箱量不包含港内驳运量与倒箱量。

    6外贸内支线(围头厦门港)的航线航班奖励和集装箱量奖励可以不同档的标准交叉合并计算。

    7.上述航班、箱量奖励,菲律宾马尼拉、澳门地区集装箱航线除外。

      附件2

    试点围头港—马尼拉外贸集装箱快航线

    奖励标准

    序号

    航线

    航线奖励标准

    (年度持续经营航班数)

    集装箱奖励标准

    (年度集装箱出口重箱完成量)

    1

    围头港菲律宾马尼拉快航线

    36班以上(含)奖励200万元

    完成集装箱重箱3000标箱(含)以上,按每300/标准重箱的标准给予奖励每航线最高不超100万元

    48航班以上(含),奖励300万元。

    完成集装箱重箱5000标箱(含)以上,按每300/标准重箱的标准给予奖励,每航线最高不超200万元。

    备注:1围头菲律宾马尼拉快航线往返为一航班。

    2必须以围头港为离境港。

    3快航时效必须以离港时间起算3640小时内到达目的地港。

    4.集装箱出口标准重箱量不包含港内驳运量与倒箱量。

      附件3

    对台直航集装箱航线奖励标准

    序号

    航线

    航线目的地

    航线奖励标准

    (年度持续经营航班数)

    集装箱奖励标准

    (年度集装箱出口重箱完成量)

    1

    对台直航

    金门

    96航班以上(含)奖励100万元

    完成进出口集装箱重箱2000(含)以上,按每300/标准重箱的标准给予奖励每航线奖励最高不超200万元

    本岛

    36航班以上(含)奖励200万元

    完成进出口集装箱重箱3000标箱(含)以上,按每300/标准重箱的标准给予奖励每航线奖励最高不超300万元

    48航班以上(含)奖励300万元

    备注:1围头对台直航往返为一航班。

    2集装箱出口标准重箱量不包含港内驳运量与倒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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