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4-00126
    • 备注/文号:晋政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7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24-04-15 15:5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晋江市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

    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绿色经济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闽政办〔2022〕42号)、《泉州市绿色经济产业发展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绿色经济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泉绿产办〔2023〕1号)文件精神和晋江市纵深推进开放招商科技创新项目落地行动部署,聚焦减污、降碳、扩绿、增效,加快制造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步伐,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绿色制造体系,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绿色标杆引领工程

      (一)创建绿色样板工厂。组织开展绿色工厂评价,每年评定20家以上晋江市绿色工厂,鼓励引导企业围绕“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目标,通过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设改造厂房,合理布局厂区能量流、物质流,推广绿色设计和绿色采购,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建立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机制,优化用能结构,提升工厂绿色化水平。重点支持晋江市绿色工厂创建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并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申领“企业绿码”,直观量化评价绿色化发展水平。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推行产品绿色设计。组织开展绿色设计评价,每年评选认定10家以上晋江市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鼓励引导企业应用产品轻量化、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等绿色设计共性技术,采用高性能、轻量化、绿色环保的新材料,开发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高可靠性、长寿命和易回收等特性的绿色产品。重点支持晋江市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申报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单位,对获评国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打造绿色供应链。支持行业链主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确立可持续绿色供应链管理战略,实施绿色伙伴式供应商管理,优先纳入绿色工厂为合格供应商和采购绿色产品,搭建供应链绿色信息管理平台,带动上下游企业实现绿色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建设绿色示范园区。聚焦“四个一批”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项目,引领推动对标工信部《绿色园区评价要求》,实施绿色化、循环化建设改造,打造绿色智能产业园。重点引导布设分布式光伏、商业储能、充电桩,提升工业厂房及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配套工业用水重复利用、中水回用、余热余压综合利用、工业固废回收利用工程;搭建智慧综合能源平台,对入园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实时、量化监测分析,并提出持续改善措施。每年组织评定5个以上晋江市绿色示范园区,对获评晋江市绿色示范园区的园区投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供电公司)

      (五)扶持能效领跑标杆。深化开展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引导建陶、化纤、纺织、食品等重点行业企业对标国家、省能效领跑者创建和评价要求,改进生产技术工艺,挖掘节能潜力,完善能耗在线监测、能源管理体系,争创国家级、省级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实施绿色制造项目带动工程

      (一)实施工业节能提效项目。鼓励化纤、纺织、印染、皮革、建陶、铸造、电镀等高耗能行业重点企业对标能效标杆水平,依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实施低效设备更新改造、能效水平提升、能源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技术改造。对按既定计划目标建成投产的福建省重点节能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二)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依法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以及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支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加工规范准入,鼓励更多企业实施石粉石渣、旧轮胎、鞋服边角料、废塑料等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对获得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的企业,根据其从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年用电量,按0.1元/每千瓦时标准给予资金奖励,最高奖励限额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税务局)

      三、实施绿色消费提升工程

      (一)挖掘绿色电力消费潜力。推动完善绿色用电与绿电交易、绿证交易衔接机制,依法依规支持企业对接持有可交易绿证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不断提高绿电消费比例。对消费绿电比例在30%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实施需求侧管理、有序用电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利用屋顶等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促进能源结构低碳升级,按建设容量(装机容量≥0.5兆瓦)给予1兆瓦4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同步配套建成投产不小于项目规模10%(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电化学储能设施,按建设容量给予1兆瓦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建设容量不足1兆瓦的按比例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城管局、供电公司)

      (二)挖掘绿色产品消费潜力。积极落实绿色政府采购政策,依法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提高政府绿色采购规模。定期组织绿色低碳产品开展供应链上下游产能对接、销售推广活动,推动各类电商选品采购专场、优品促销活动设立绿色低碳产品专区,支持绿色工厂、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优先取得家博会、鞋(体)博会、食交会等本地展洽会展位,支持绿色工厂、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出海参展,全力拓展绿色产品销售渠道。(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贸促会)

      四、实施绿色发展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一)构建绿色服务体系。坚持以市场换项目,引进汇聚一批专业化绿色低碳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面向企业输出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提供绿色低碳咨询诊断、检验检测、评价认证、人才培训服务。鼓励行业链主企业输出产品绿色设计、绿色供应链管理、履行生产者责任等方面的经验,为上下游企业提供绿色低碳转型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二)普及绿色转型业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分行业组织走进绿色低碳转型样板企业,开展对标学习活动,发挥样板企业引领作用,带动更多企业主动融入参与绿色低碳应用场景建设、绿色低碳产品开发。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联合绿色低碳转型服务机构,分行业面向企业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公益咨询诊断,每年度提供公益服务企业数在10家以上(以出具的企业诊断、咨询报告为依据),按5000元/每家企业的标准,给予组织方公益服务项目咨询诊断补贴,最高限额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鼓励开展绿色认证。鼓励重点出口企业对标全球贸易壁垒新要求,率先开展产品碳足迹评估和认证,发布产品碳足迹声明,不断提升产品绿色低碳水平和服务供给能力。对获得产品碳足迹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重点用能企业通过实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成本,降低环境污染水平。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创新绿色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重点面向企业推广排污许可权质押贷、污水处理收益权质押贷、光伏贷、碳排放质押、“电e金服”等绿色消费信贷产品,加强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等领域融资支持力度。创新绿色直接融资模式,引导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等绿色债券,依法支持具备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对投资我市非上市绿色企业的基金,按实际投资总额的1%对其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筛选建立并滚动更新绿色企业、绿色项目融资需求库,并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送,组织绿色融资供需对接活动,促进更多金融要素向绿色领域流动。(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五)实施要素差别配置。聚焦单位产出、能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等指标,统筹构建绿色绩效评价体系。综合运用评价结果,突出扶优限劣,分行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按照相应比例逐年削减评价得分位列行业末端企业的排污权、碳排放指标。推动建立资源要素挂钩产出机制,重点从倾斜用地指标、排污权指标、碳排放指标、电力增容指标等方面,支持低耗能、低排放、高产出企业实施增资扩营项目。具体由市工信局会同发改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园林局、供电公司提出操作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园林局、供电公司)

      五、其他事项

      (一)若本措施内容与上级或本级其他扶持措施相重叠,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二)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本措施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4年1月1日至本措施正式施行之日,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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