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4-00003
    • 备注/文号:晋政办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02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24-01-17 10:3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2022〕1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结合晋江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晋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有关建设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本细则所称小散工程,是指各类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及活动,主要包括:

      1.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2.限额以下的水利、交通、港口、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园林绿化及各类管线施工等建设工程;

      3.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4.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5.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6.既有建筑(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增设电梯;

      7.其他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四)房屋市政类工程限额以下是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其他行业限额以下工程范围由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限额予以调整的,从其规定。

      除依法依规应予以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外,对于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本市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本细则进行巡查监管。

      (五)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本细则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小散工程施工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六)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应当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村(社区)、园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与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的原则。

      (七)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全面采用信息化系统管理,各建设单位、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村(社区)、园区和物业服务企业按本细则规定,在“泉州市级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系统建成前,信息登记、风险告知、巡查管理、完工登记等相关资料,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以纸质形式登记存档。

      (八)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并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

      二、职责分工

      (一)首要责任

      1.建设单位在小散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安全指导。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1)依法依规将小散工程施工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

      (2)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并将信息登记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张贴在醒目位置;

      (3)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作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4)及时支付安全防护相关费用,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施工措施;

      (5)挖掘工程开工前应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掌握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情况,并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时对接配合。

      3.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散工程进行管理。

      (二)主体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应当确保小散工程施工安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1)按要求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施工或者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或者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

      (2)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7号)确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送项目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属超过一定规模的,还应严格履行专家论证等程序;

      (3)涉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等规定的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电工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4)挖掘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落实对地下燃气、电力、自来水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备设施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

      (5)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现场作业及进入现场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6)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7)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属地职责分工

      1.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全覆盖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2)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信息登记服务、安全提醒告知、日常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治理”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3)充实辖区村(社区)、园区专职安全监管员力量,可以通过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落实人员、经费保障;

      (4)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制度,组织和指导村(社区)、园区信息登记工作,并收集汇总上报登记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动态;

      (5)建立辖区村(社区)、园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查处要求;

      (6)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7)对存在安全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者整改的小散工程,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危险作业;

      (8)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执法事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权责清单,包括法定、市直委托、省定赋权、派驻和属地管理等事项),依法查处小散工程施工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属于职权范围以外的,及时抄报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9)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主体责任,加强对村(社区)、园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登记的培训和指导;

      (10)受理小散工程施工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11)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2.村(社区)接受镇(街道)、园区接受经济开发区委托配合开展下列工作:

      (1)具体负责村(社区)、园区范围内小散工程信息登记服务,落实小散工程信息登记制度,设立村(社区)、园区信息登记服务窗口或者采取信息化便民方式,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小散工程信息登记;

      (2)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3)收集汇总本村(社区)、园区登记信息和本村(社区)、园区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村(社区)、园区小散工程台账,并定期报送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4)指导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小散工程施工活动;

      (5)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委托开展的其他工作。

      3.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协助开展以下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1)配合村(社区)、园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配合村(社区)、园区及属地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登记信息和日常安全巡查信息报送所在地村(社区)、园区;

      (2)将小散工程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

      (3)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活动;

      (4)配合有关部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四)部门职责分工

      1.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园林绿化、港口、电力、通信等部门,下同)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协调指导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职责分工加强行业领域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根据“泉州市级信息登记系统”,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对接泉州市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逐个部门完善对接”的方式,将制定的各建设行业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资质资格、日常巡查等系列指引提供给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使用。

      三、纳管工作程序

      (一)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由所在地镇(街道)委托村(社区)、经济开发区委托园区实施信息登记服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村(社区)、园区办理登记;登记实行“即登即审,问题一次性告知”。

      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也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的许可。

      (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参照《晋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流程》(附件1),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制定有关信息登记的内容、流程和材料清单(附件2),发送给村(社区)、园区、物业服务企业,并向社会公开。

      (三)村(社区)、园区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登记时,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信息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信息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登记规定的,立即予以登记;信息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符合要求后立即予以登记。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告知书(附件3)和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4)等方式,督促引导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落实首要责任。

      信息登记时发现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其他许可的,不予信息登记,告知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取得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并及时将情况报送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处理,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发现属于依法依规应禁止或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详附件5),不得信息登记,告知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并及时将情况报送属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处理。

      (四)村(社区)、园区专职安全监管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巡查人员负责做好小散工程的日常巡查监管,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1.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小散工程施工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本细则进行信息登记申请,并向所在地村(社区)、园区报告;

      2.发现小散工程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督促整改,并逐级上报至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3.发现违反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或应当取得施工许可手续而未办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送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处理,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按照相关规定抄报市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发现属于依法依规应禁止或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送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处理,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抄报市相关部门依法处置(附件1备注)。

      对违反本条规定情形,拒不停止或者整改的,村(社区)、园区专职安全监管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上报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由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属地职责处理。

      (五)小散工程原则上在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向信息登记单位申请完工登记。

      巡查人员发现小散工程已完工但未进行完工登记的,应立即联系建设单位,并告知其及时申请完工登记。

      (六)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

      四、奖惩与考核

      (一)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实行正向激励机制,市政府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突出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村(社区)、园区、专职安全监管员队伍和物业服务企业采取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激励措施。

      (二)鼓励单位或个人通过12345便民热线等各种方式举报、投诉小散工程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向社会公布电话、邮箱等举报、投诉渠道,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属地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市相关部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五、附则

      (一)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日常维修维护涉及的建筑活动,以及军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村民自建房按照《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2021〕43号)等有关规定监管,并在“泉州市级信息登记系统”信息登记。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本细则进行巡查监管。

      (四)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零星作业(附件5),参照本细则进行巡查监管。

      (五)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部门、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六)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其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七)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晋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流程

      2.晋江市小散工程信息登记表(范本)

      3.晋江市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

      4.晋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5.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1

    晋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流程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可结合辖区实际调整制定〕

       

      备注:

      纳管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应及时制止并抄报相关部门:

      1.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应及时抄报自然资源等部门;

      2.利用住宅建筑改为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项目(包括:餐饮、机械加工、建材库房、宠物医院、娱乐场所、健身房、游泳馆等业态)的,应及时抄报自然资源、城管、住建、消防救援、公安、生态环境、工信、商务、体育、应急等部门;

      3.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应及时抄报自然资源、城管、工信、商务、应急、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

      4.将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农贸市场以及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公园等配套建筑违反规划设计改做他用的,应及时抄报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

      5.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应及时抄报自然资源、城管、住建、人防、消防救援等部门;

      6.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应及时抄报自然资源、城管、住建等部门;

      7.将工业建筑改为住宅、商业建筑的,应及时抄报自然资源等部门;

      8.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应及时抄报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

      9.其他明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途不符的,应及时抄报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

      附件2

      晋江市小散工程信息登记表(范本)

      

      附件3

    晋江市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

    (供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参考,可结合实际自行调整)

    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人(建设单位):

      根据《晋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方已在小散工程开工前,依法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由于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多,存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坍塌、火灾、中毒和窒息等安全风险,特别是涉及搭设或使用脚手架、高处操作平台、高处作业吊篮、特种作业、有限空间的,或者涉及其他危大工程的,相关安全风险较高。因此,您方必须按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聘请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二、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给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三、现场作业人员应佩戴劳保用品进行施工,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梯子地面应平稳、牢靠、梯底防滑,并有监护人员;

      四、开关箱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电动工具类使用前应检查有无漏电安全隐患,涉电作业应使用绝缘鞋、绝缘手套;

      五、在“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和“五临边”(沟、坑、槽和深基坑周边,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六、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制止违章、冒险作业,及时处置现场状况;

      七、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八、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

      九、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应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防止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十、其他法定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如您方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将面临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反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违反上述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按照第《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作业现场进行查封和停产停业整顿。

      三、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按照调查结果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您方应当及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告知单位:

      年   月   日

      

      信 息 登 记 回 执 单

      根据《晋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方已在小散工程开工前,依法办理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手续,并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了《晋江市小散工程安全风险告知书》、《晋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建设单位(盖章):

      签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晋江市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

    (供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参考,可结合实际自行调整)

      作为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人,对此次申请信息登记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方已详细阅读小散工程的《安全风险告知书》《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等相关的安全生产指导性文件,并自愿遵守。

      二、我方已知悉并理解本次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的禁止和注意事项,并自愿遵守。

      三、我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技术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四、我方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后果。

      五、我方将妥善处理建筑垃圾,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承诺人:

      日  期:

      说明:此承诺书一式三份,承诺人需将其中一份张贴在施工作业现场醒目位置,一份自行保存,

      一份信息登记时提交

      附件5

    相关名词解释

      一、零星作业,是指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高处作业,即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二)焊接与热切割,即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特种设备作业);

      (三)电工作业,即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

      (四)其他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中毒等特定安全风险的作业,如:

      1.空调、太阳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2.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建筑构配件更换等各类建筑修缮作业;

      3.小型临街广告牌、夜景照明及景观布置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公共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5.活动座位、舞台、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6.地下化粪池、管道、管沟等清淤疏通等有限空间作业。

      二、依法依规应予以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批手续的意见》(泉政办明传〔2021〕36号)规定的以下禁止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情形:

      (一)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公寓的;

      (二)利用住宅建筑改为有安全、噪声、光、油烟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项目,包括:餐饮、机械加工、建材库房、宠物医院、娱乐场所、健身房、游泳馆等业态;

      (三)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品生产加工存储、危废存储等功能的;

      (四)将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农贸市场以及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公园等配套建筑改作他用的;

      (五)将地下车库、交通通道改作他用的;

      (六)封闭架空层、增加隔层等增加建筑面积进行使用的;

      (七)将工业建筑改为住宅、商业建筑的;

      (八)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

      (九)其他明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途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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