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3-00486
- 备注/文号:晋政规〔2023〕19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29
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内范围区域,为我市森林防火区。
二、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三、具体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林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防火宣传,加强巡山护林,查禁野外违章用火,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应设立禁火标志,加强对入区(园)人员管理,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赋予镇(街道)部分处罚权的赋权清单,由各镇(街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拨打报警电话85660119、12119。
六、本文件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9日止。
七、本通告由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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