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1870-2023-00249
- 备注/文号:晋政办〔2023〕16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20
晋政办〔2023〕16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及养护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及养护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
及养护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及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功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7〕81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09〕255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
(一)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是指在道路上设立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交通监控系统等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依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第1.0.2)和《泉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泉政办〔2009〕255号)。
交通监控系统是指违法抓拍、测速、视频监控、交通诱导、交通流量采集、安防感知、道路车辆智能检测等科技设备及配套所需的网络、存储、计算机等硬件设备。
(二)城市交通规划(总规、专规、详规)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将交通管理设施规划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的编制、会审与修订须有公路、交通运输、城管、水利、林业园林、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参与,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在执行城市交通规划的前提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切实落实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7〕81号)文件精神,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应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统一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进行配套建设。道路建设单位需书面通知交警大队参与项目建设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设计及评审,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综合分析报告,组织专家,邀请交通运输、应急、交警大队等部门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无交通管理设施、交通管理设施达不到标准或未经组织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不得通车。
(四)道路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项目要同步配套建设路口交通信号灯及交通监控系统,道路建设单位在建设路口交通信号灯及交通监控系统前期要与交警大队进行技术对接,交通信号灯系统及交通监控系统建设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能接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及晋江交警数智交通综合应用平台,设计方案应经交警大队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建成后需邀请交警大队对交通信号灯及交通监控系统开展专项验收工作,专项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行满三个月后统一书面移交交警大队。
全市已建成并移交交警大队管理的交通信号灯路口,若需配套建设交通监控系统的,由交警大队统筹安排建设。
(五)凡涉及交通管理设施新增、更改、迁移的,应该先予征求道路管养部门及交警大队意见,并做好建设和恢复方案,落实建设、迁移和恢复经费。施工完成后,须经道路管养部门及交警大队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工程竣工。
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管理和养护
(一)已书面移交交警大队的交通信号灯及交通监控系统由交警大队负责管理和养护。
(二)其他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按照道路管养部门(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水利局、公路分中心、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等)进行管理和养护,其中青阳、梅岭、西园、新塘、罗山、灵源等六个街道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由交警大队负责管理和养护;建设单位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建成移交的由被移交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全市道路在日常的交通管理过程中出现隐患点段、拥堵点段等需整改的,由道路管养部门负责整改建设,道路管养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整改方案、组织评审,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整改。如遇国省道出现隐患点段、拥堵点段等需整改的,且道路管养部门为公路分中心、整改经费需市政府承担的,由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制定整改方案、组织评审,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整改。
(三)因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需移动或破损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须经道路管养部门和交警大队批准。竣工后,应及时恢复原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并报道路管养部门和交警大队共同验收。未经道路管养部门和交警大队批准,擅自移动或破损交通管理设施,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还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管理设施。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管理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管理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树木或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发挥时,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修剪。
(五)各道路建设单位和管养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按照相同的标准进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确保我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统一、美观和规范。
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管理与养护经费保障
交通运输局、林业园林局、交警大队、公路分中心、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等单位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费应相应列入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成本及维护费用。交通运输局、林业园林局、交警大队的管理和养护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管理和养护经费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承担,辖区常住人口15万以上或上年度被列为重点挂牌的镇(街道),年度预算不少于100万元;常住人口少于15万的,年度预算不少于50万元。
道路隐患、拥堵整治各职能部门要协同落实。道路隐患、拥堵整治涉及绿植、管线迁移等,权属单位要优先支持、密切配合;涉及电线、电缆、自来水管、通信管道(国防光缆等除外)等迁改费用,由业主部门负责承担;涉及绿植、路灯等迁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程序申请,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配合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涉及长输油气、城镇燃气等管道迁移,由建设单位向长输油气、城镇燃气产权单位申请,工信局、城管局等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公司配合整改。
四、其他
(一)市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公路分中心、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水利局、林业园林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及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等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在维护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本意见实施后,《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及养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2017〕84号)同时废止。
市有关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
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林业
和园林绿化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
供电公司、供水公司、公路分中心、电信公司、移动
通信公司、联通公司、交警大队、新奥燃气公司、益
众照明发展有限公司。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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