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2-00067
    • 备注/文号:晋政办〔2022〕10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17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近海捕捞渔船组织化生产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22-04-11 14:57

    沿海各镇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晋江市近海捕捞渔船组织化生产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近海捕捞渔船组织化生产管理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渔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链条渔业产业,进一步规范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省、泉州市渔业安全生产三年专项行动和标准化创建部署安排,加快推进全国渔获物定点上岸试点各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2021﹞5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7〕18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促进渔业捕捞合作组织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压紧压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全面提升渔船安全管理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夯实渔船安全管理基础,为建设海洋强市打下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将松散的渔船生产管理转变为责任紧密的公司(或合作社)经营管理,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推动船长船东主体安全生产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提高渔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力争在2022年上半年,引导建立若干个较为成熟的渔业管理组织,形成组织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在2022年年底前,将我市所有在册渔船纳入组织化生产管理,提升渔业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为我市渔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三、基本原则

      (一)实体运作。渔船组织化生产管理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市场主体的渔业责任有限公司或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公司或合作社),并有实质性运作经营。

      (二)规模合理。每家公司或合作社规模一般控制在大中型在册渔船3至20艘,小型渔船、乡镇船舶5至50艘。

      (三)自愿组合。大中型渔船可跨镇、村组合,小型渔船原则上不允许跨村组合,渔船自愿加入组织化生产,并不改变原有渔船股权关系(重新股权调整的除外)。

      (四)管理规范。每家公司或合作社必须做到五个有,即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有值班带班制度、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

      (五)责任明晰。构建完善的市镇村三级责任体系,压实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公司或合作社的管理责任,形成责任明晰、管理高效的组织体系。

      四、奖惩措施

      (一)正向激励

      1.一次性开办补助。对船长24米以上、12至24米和12米以下在册渔船在2022年8月15日前纳入组织化生产管理并有实体运作的,按渔船数量分别给予所在公司或合作社每艘一次性1.2万元、0.5万元、0.1万元开办补助;8月16日至12月31日纳入的补助减半;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办的不予补助;

      2.省渔业互保协会对纳入捕捞合作组织管理的渔船给予保费优惠,优惠比例为自缴保费部分的5%;对办理续保手续时前一年内(按365 天计算)无发生理赔案件且未发生保单批改的渔船,按续保时自缴部分的10%给予优惠;对已连续两次享受无理赔优惠的,自第三次起优惠比例提高至15%; 

      3.每年评定2至3家晋江市级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4.每年择优向上级推荐参评合作社示范社,对新获得上级农业农村部门评定为示范社的,按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6万元的奖励;

      5.公司或合作社内的渔船在办理县级权限范围的船网指标申请、捕捞许可、国籍登记、更新改造等即到即办,并可享受节假日预约办理服务;

      6.每年举办2至3期面向公司或合作社渔船船员的职务船员公益性培训,并将渔船船员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对象;

      7.支持渔船组织化管理公司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评后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财政奖补政策;

      8.鼓励沿海村(社区)以经联社为主体进行组织化建设,符合本市扶农政策的,尽快办理;

      9.公司或合作社的渔船享受属地镇海上海岸安全综合服务中心优质服务,包括沟通协调各级船舶检验、调解渔业纠纷、优先加快办理渔业船员证书预审等服务项目;

      10.支持公司或合作社延伸产业链,鼓励发展从捕捞到冷冻冷藏加工、销售为一体的新型渔业经营组织,符合我市出台的扶持政策的尽快办理兑现。

      (二)反向制约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促进渔业捕捞合作组织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规〔2022〕2号)文件要求,反向制约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对未纳入组织化生产管理的渔船每季度至少安全生产检查一次,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依法停航整改;

      2.所有渔船必须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要求纳入基层组织(包含渔业合作组织、渔业社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管理,对未纳入基层组织的渔船依法暂停办理船网指标申请、捕捞许可等业务,基层组织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和日常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3.2023年1月1日起对未纳入组织化生产管理的渔船、渔工保险,取消本级自主配套补助;

      4.2023年1月1日起对未纳入组织化生产管理的渔船不得享受本市有关扶持补助政策;

      5.2023-2024年度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12米以上)负责任捕捞增加组织化管理指标,2024年度海洋小型捕捞渔船(12米以下)增加组织化管理指标,均占负责任捕捞补贴总额的15%,未纳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不给予该部分补贴;

      6.合作社内渔船出现三次以上违规被渔业主管立案查处的(不同渔船累加计算),取消该年度合作社内所有渔船贴息补助。

      五、实施步骤

      我市近海捕捞渔船组织化生产管理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动员部署会。各沿海镇要充分利用渔船春节停航的关键时期,组织全面摸排,进一步摸排辖区渔船实际股东构成等情况,摸清渔业公司和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存量数据;同时细化工作,制订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二)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各沿海镇要全面动员,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鼓励成立渔业公司、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将条件较好的企业(或合作社)作为培植对象,先行先试。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试点企业(合作社)的督促指导,打造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示范标杆,提炼好做法和典型经验,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或交流会进行推广,为下阶段全面实施组织化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5月1日至8月15日)

      各沿海镇要在借鉴试点企业(或合作社)典型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有序推进渔船管理组织建设,于2022年8月15日前基本完成渔船组织化建设,所有大中型在册渔船纳入组织化生产管理,小型在册渔船60%完成组织化管理。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8月16日至12月31日)

      所有小型在册渔船完成组织化管理,启动实施乡镇渔船组织化建设。同时,系统梳理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完善总结,巩固提升,推动工作常态长效运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沿海镇和工信、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管、金融、海警、海事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农业农村局。各沿海镇要成立一名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协调组织推进,确保渔船组织化建设按时高质完成。

      (二)完善责任体系。要以渔船组织化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属地镇村管理责任、船东船长主体责任,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米”,构建全链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强化政策保障。农业农村、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梳理落实有关激励政策,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对符合补助政策的,优先从上级结余资金拨付兑现,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取信于民。

      (四)加大宣传引导。渔船组织化建设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各沿海镇要进村入户做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讲明政策,解疑释惑,要注意及时化解苗头性问题,确保社会面的安定稳定。晋江融媒体中心、晋江经济报社等主流媒体加强宣传报道,以正面典型、生动事例提升宣传实效。

      (五)加快智能建设。加快推进“晋江市渔业安全标准化智能系统”和“智慧渔港”项目建设,加强数字化、智能化推进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为渔船组织化管理、渔业安全检查、渔政综合执法提供全链条的业务闭环应用,构建从渔港到渔船到海上的立体综合管控网络,提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七、附则

      本方案由晋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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