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1-00106
- 备注/文号:晋政文〔2021〕102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晋江市加快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晋江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失效)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措施
一、做大做强企业创新主体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省级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等惠企政策,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连续两年自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增长额的12%给予奖励,每家最高5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按1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的,按补助资金总额的40%给予配套。(责任单位:科技局、税务局)
(二)壮大科创型企业集群。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晋江市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工信部、省工信厅认定的质量标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三)鼓励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事业单位在晋实施并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额的100%、50%配套。对高新技术企业、省实验室、省级(含)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省级(含)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并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额的100%配套;对农业类企业、农业合作社、事业单位承担的泉州市级(含)以上农业类、星创天地建设、社发类科技计划项目按100%配套。以上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四)鼓励企业创建研发机构。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和信息化类)、工程研究中心、重点(企业)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给予政策配套。(责任单位: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经晋江市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省级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再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协会)当年度新购置100万元以上研发设计仪器设备的泉州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购置总额的10%补助,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二、深化产学研协同协作
(一)鼓励企业共建实验室。鼓励我市企业在晋江辖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市级创新平台内联合共建实验室,对企业出资新购研发仪器设备的按实际费用的30%补助,最高500万元(以正式发票和实物为准)。(责任单位:科技局)
(二)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技术开发项目(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施完成后,按照企业实际出资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企业最多申报2项。(责任单位:科技局)
(三)深化科技特派员服务。对科技人员评为泉州市级(含)以上科技特派员(团队)、法人科技特派员,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单位。对列入泉州市级(含)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按照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100%给予配套。(责任单位:科技局)
三、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一)支持科创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泉州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含试点)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对泉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每家10万元标准奖励运营主体,每年度最高100万元。对泉州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建立年度绩效考核机制,对考评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对象的20%。(责任单位:科技局)
(二)奖励科技进步成果。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和 50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省级奖励资金的 100%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省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装备产品,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四、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一)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对本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本市实施转化,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需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对本市军民融合企业购买、委托开发、联合开发军转民或者军民两用技术、专利,并在我市实现落地转化的,每个转化技术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
(二)鼓励开展技术交易。对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奖励技术输出方;超出1500万元的部分,按0.5%奖励技术输出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封顶奖励100万元(国企制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市级创新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科技局)
(三)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发展。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与企业联合在晋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办公经费50万元,一年后按实际运营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给予连续2年、每年5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在晋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在晋备案的技术经纪(理)人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对技术合同实施完成的,再按其促成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获奖励的机构应按不少于50%的比例奖励促成交易的技术经纪(理)人,每家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技术经纪(理)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五、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
(一)推进知识产权认证工作。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加强专利保护工作。对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该专利在三年内进行实际运用(自主使用或许可我市其它企业使用等)每件奖励4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最高30万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资助: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5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万元/件,每件发明专利奖励总额最高10万元;国外专利有多个权利人的,若其中一方为晋江企业或个人的,可按权利人数量比例享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对新设立且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并为晋江产业服务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为我市企业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300元,每年度最高10万元。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奖励5万元,被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再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标准为按发放贷款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的30%,同一企业贴息补助最高3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性补助的,不再享受本贴息补助。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的保险费用奖励50%,每项最高2年,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措施由晋江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本措施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1年1月1日起至正式实施之日参照执行。
(有效)晋江市加快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一、调高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从2022年起,市财政每年统筹核定1.5亿元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科技创新人才优惠政策兑现、科技创新人才引育用留储、龙头企业引才育才等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奖励力度。聚焦“4341”产业体系,修订完善我市优秀人才认定管理和享受相关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给予优秀人才每人每月本级最高1.5万元津补贴、每人最高100万元本级购房补贴。对入选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产业领军团队人才、“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等,按省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奖励,最高40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工信局、人社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科协)
三、支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凡经评审认定,按不同层次给予支持,最高给予800万元经费支持。对引进的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支持创新主体自主评价优秀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市属科研院所等凭能力、质量、实绩、贡献等自主评价认定人才,并给予相应指标名额和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工信局)
五、实施专业化服务机构引进引才奖励。鼓励发展、引进高端猎头等专业化服务机构,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办公场所补助;鼓励专业化服务机构寻访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给予机构引进每名人才本级最高10万元、每个团队本级最高1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六、深化企业家创新型人才培育。深化企业家素质提升领航行动,创新发展“领航班”经验,培养一批“领军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创二代”“新生代”企业家人才队伍,视情给予每人1-10万元培养项目补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团市委、工商联)
七、支持创新主体实施股权激励机制。落实泉州股权激励奖励政策,对激励对象中泉州高层次人才占比50%以上的企业,追加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局)
八、加强科技创新人才社群生态营造。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承办省级及以上高端学术交流会议、行业技术研讨会、标准研制活动等,每场(次)最高给予国家级(含国际)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活动补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
九、提升科技创新人才住房保障水平。在晋江市行政区域内采取公证摇号选房的项目,在每批次拟售商品住房房源中均衡安排10%的房源套数作为优秀人才房源,支持我市认定的第一至第五层次优秀人才刚需购房。(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住建局)
本措施由晋江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本措施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失效)晋江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一、提高办事便利水平
(一)推行“一门式”集成服务
整合社保、民政、教育、出入境、法律服务等分中心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税服务厅、公证处和水、电、气、广电网络等便民服务窗口入驻行政服务中心,实现“进一扇门,办所有事”。
完成时间:2021年3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二)推广“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
推进“一件事”集成套餐服务业务流程再造,实现150件高频事项“一件事一次办”。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局
(三)推行“跨市通办”“跨省通办”
推动厦漳泉三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准迁登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等20个事项实现“异地代收”“跨市通办”,就医结算备案、社保卡申领、户口迁移等74个事项实现“跨省通办”。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局
(四)试行告知承诺制
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企业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审批部门直接予以办理。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场监管局
(五)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推动公安、不动产、交通、医保、社保等重点领域和企业群众关注度高、办理量大的事项实现自助办理,电子证照类目100%关联办事材料清单,并应用到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及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领域。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工信局
(六)推行企业开办“一窗通办”
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采集、一套材料、一档管理”,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小时以内。
完成时间:2021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七)推行“错时延时预约服务”
工作日中午提供延时服务,双休日和节假日按预约提供服务。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二、提高项目落地效率
(一)盘活存量土地空间
全面清查产业潜力空间,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2500亩以上。连片推进老旧工业园区改造2000亩以上,打造微工业园8个以上。全面盘整“一区多园”用地空间,盘活存量用地1000亩以上。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工信局
(二)缩短工业投资项目报建时限
对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推行“交地即交证”;对新建工业项目,推行“拿地即开工”。
完成时间:2021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三)豁免工程建设项目部分手续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
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无需申请,即可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完成时间:2021年3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要求,且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手续。
(2)免于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3)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不再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消防设计审查需要的除外)。
(4)免于提交景观艺术评审、三维建模、日照分析(临近学校、医院、住宅的除外)等材料。
完成时间:2021年3月底前
责任单位: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新奥燃气公司
3.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微型低风险项目:
简化“给排水申请及接入”手续,采取登记备案制。
完成时间:2021年4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四)调整施工许可办理限额
对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完成时间:2021年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推进水电气联动办理
实现用水、用电、用气报装一窗受理、一次收件。
完成时间:2021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三、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一)减免投标履约保证金
取消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可视投标人信用情况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
完成时间:2021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免收涉企不动产转移登记费(房地产和金融机构除外)
完成时间:2021年1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开展民营和小微企业首贷培植行动,力争中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超45%。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银保监管组
(四)联动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与抵押登记
推动商业银行“不动产+金融”服务点全覆盖,实现不动产抵押贷款与抵押登记一并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办成,办理时限统一压缩为半个工作日。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四、助力企业创新转型
(一)支持企业招引人才
扩大企业人才自主评价试点范围至科研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构建以市场为导向,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
(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
建立“企业出题、院校解题、政府助题”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开展技术攻关。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打通政策落地操作链
梳理出台新一轮产业扶持政策,打造惠企政策一站查询、精准推送、意见反馈、落实评估等功能为一体的服务平台,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
完成时间: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
(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点,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创新环境。
完成时间:2021年3月底前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
五、附则
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措施的解释及组织实施由对应责任单位负责。其中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由各责任单位根据业务职责分别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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