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0-00067
- 备注/文号:晋政办〔2020〕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0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现将《晋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现对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即南高干渠(晋江境内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磁灶镇东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安海镇溪边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东石镇草洪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龙湖镇龙湖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晋江中心城区及其他乡镇镇区规划区。
(三)南高干渠、12条市级流域和9条镇级流域两岸1000米范围。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规划用地范围。
(五)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三、其他事项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根据《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十三五”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2016-2020)的通知》(晋政办〔2015〕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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