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0-00067
    • 备注/文号:晋政办〔2020〕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06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法规规章和规范
    时间:2020-02-19 15: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现将《晋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现对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即南高干渠(晋江境内段)饮用水源保护区,磁灶镇东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安海镇溪边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东石镇草洪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龙湖镇龙湖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晋江中心城区及其他乡镇镇区规划区。

      (三)南高干渠、12条市级流域和9条镇级流域两岸1000米范围。

      (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规划用地范围。

      (五)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三、其他事项

      (一)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二)根据《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2000只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2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十三五”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2016-2020)的通知》(晋政办〔2015〕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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